“训主简介”
清乾隆年间,浙江萧山人汪楷在河南淇县典史任上因病归籍,不久客死广东。继室王氏、妾徐氏均不足三十岁,年轻守寡,家境困窘,留有与其妾徐氏所生之子汪辉祖。王、徐二氏守节专一,担负着侍奉婆母及教养幼儿的重任,终于含辛茹苦将其子抚养成人,使他成为颇具政声的官吏、清代著名学者。
行法者应自守法
“原文”
辉祖既冠,补诸生,佐州县,治刑名。王氏戒之曰:“汝父为吏典县狱,尝言‘生人惨苦无过’。囹圄中偶扑一人,辄数日不怡,曰:‘彼得无自恚,戕其生乎?汝佐人,其无忘此意。”辉祖自外归,必问不入人死罪否?不破荡人家产否?对曰:“无。”则欢然。终日或言法不免,王氏与徐氏相视泫然曰:“吾闻刑名家多获阴谴,儿能无惧乎?”其岁廪所入,必句稽其数曰:“儿无以贫故,受非分钱,不长吾子孙也。”王氏性方严,行止有节度,虽遭诟侮,未尝厉声色,尤不喜谈人过。辉祖或偶及之,必戒曰:“汝能不尔便佳,此何与汝事,自模他徙。”晚益窘,复来依辉祖,王氏遇以恩礼终其身。徐氏居常布衣操作,方岁饥,日织布一匹易三斗粟,病瘧不休……辉祖请易之,曰:“此汝父所予,不可易也。”及有疾,辉祖进人参,啜之而已。病亟,训辉祖曰:“深刻者不祥,毋以刑名败先德,存好心,行好事,吾无憾矣。”
——节录自《碑传集》第一六〇卷
“译文”
汪辉祖已经年满二十,进入州县学校学习,紧接着辅佐州县官,做了主办刑事判牍的刑名师爷。王氏告诫他说:“你的父亲在当县尉主持县署监狱和缉捕事务期间,曾说‘活着的人惨苦无法度日’。在监狱中偶尔鞭打一人,总是数天感到不愉快,说:‘他们该不会因此而自我怨恨,伤害自己的生命吧?’你辅佐别人,应当不忘这层意思。”汪辉祖从外面回来,王氏和他母亲徐氏必定要向他询问有没有将人定成死罪,有没有让人倾家荡产。辉祖回答说:“没有。”她们就会感到高兴。最后谈论到实施法律是不可避免的,王氏与徐氏相对流着眼泪说:“我听说搞法律的人大多要受到死人的谴责,孩儿你能不畏惧吗?”每年粮食入仓,她们必定要考核文书簿籍上的数目,说:“孩儿你不要以生活贫困为由,接受不属你分内的钱财,因为这样的钱财留给子孙没有什么好处。”王氏本性正直严肃,行为举止有节度,即使遭受耻辱,也不明显表现在声音形色方面,尤其不喜欢谈论别人的过错。汪辉祖有时偶尔涉及到这方面,她就一定要加以告诫说:“你能不这样做就好,这方面的事与你有什么相干?自然应当遵守这个做人的准则而不要丢掉了。”晚年因生活困难依附于汪辉祖,王氏得到特别的尊重直到生命结束。徐氏平时仍以平民身份操作,当年荒时每天织布一匹以换来三斗粮食,她患了一种奇怪的疾病总是不好转……汪辉祖请她变换一下生活方式,不要再纺纱织布了,但她说:“这是你的父亲要我这样做的,我不可变换。”等到积劳成疾的时候,她告诫汪辉祖说:“严峻刻薄的人是不吉利的,不要因治法不当而败坏先人的良好品行,应当存好心,做好事,这样的话我就没有什么遗憾的了。”
“评析”
王氏和徐氏继承丈夫遗愿,精心教养其子成人,进而一再告诫做官的儿子执法要公正严明,同时又要尽量给人以重新做人的机会,更不要滥杀无辜,株连九族,多积德,多做好事,于心才安。这一观点是有现实教育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