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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网络社会的道德问题(2)

美国一个专家小组新近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美国多数家庭电脑连通的网络中,有92万件带有不同程度色情内容的图片、文章和电影,电子公告栏储存的数据图像有五分之四含有淫秽内容。在法国“迷你”的计算机网中,各种色情信息和图像在不断地渗透和蔓延。荷兰和挪威在这方面更为严重。电脑网络中出现的“红灯区”引起了公众的密切关注,尤其使青少年的家长感到忧虑和不安。尽管色情文化在西方可以合法存在,但是一些国家的政府对这种危及社会安全的“黄潮”也不能不管。美国联邦调查局近期连连采取行动,对全国94个联邦执法区中的59个区进行搜查。调查局人员扮装成儿童,引诱网络上的犯罪分子把他们当做色情活动的对象,从而获得罪证。先后对120家住户进行了搜查,逮捕了12名嫌疑犯。美国参议院1995年早些时候通过一项法案,决定根据内容把电影电视作品实行分级的制度引入电脑网络,以帮助家长对青少年收视电脑图文进行选择和控制。法案还规定,对那些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图文的人应依据有关刑法予以惩处。据美国法律规定,制作、拥有或分发儿童色情材料者可判处最长10年的监禁和1万美元的罚款。法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电讯高级委员会,专门负责电脑网络设置规定和道德观。这个委员会成立后,已经取缔了“迷你”等在电脑网络上传播色情的几家公司的节目。有位法国市长还下令在该市禁止张贴色情电脑的广告。法国警方还抓获了一名利用Internet与国际上一批色情图像贩子串在一起互相进行交换的不法分子。为了防止网络黄毒对青少年腐蚀,英国一家公司最近推出了一种网络“过滤”技术,用户可为孩子设立密码,使用这种密码只能关闭经选择的内容,以此限制孩子调阅Internet中的不良信息。英国已在1995年9月1日开始实行这项技术。一些专家指出,随着各国电脑的普及和联网的扩展,这种网络泛黄现象有向全世界蔓延的趋势,各地都应严加防范。

第二,恶意的政治信息。世界上存在着对立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并不是到处都充满祥和与善意。由于自然屏障的存在,恶意的政治信息多数不能直接浸入他国民众。而在电子网络四通八达的情况下,天然屏障的屏蔽作用已经消失。如新加坡政府鼓励本国有更多用户与:Intemet互联的同时,又极不满意西方评论及传媒不公允地评论新加坡,包括抨击其法律苛刻、传媒受到控制、政府专制及不民主等报道。

第三,文化霸权主义。由于计算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和某些国家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发展的相对普及,英语是电子文本的最主要语言,美国等西方国家是入网者最经常访问的地方,这就给西方某些文化霸权主义者以可乘之机,它们利用网络信息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倾销自己的文化,力图抹杀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信息内容的地域性与信息内容的超地域性的矛盾加剧了国家间、地区间道德和文化间的冲突,增大了维护国家观念、民族共同理想和共同价值观的难度。加拿大学者基蒙·瓦拉卡基斯明确提出“文化渗透”的概念,指出信息渗透的后果:“一种新的国际信息秩序可能出现,国际之间的权利关系很可能会受到工业上的优越条件、穿越国界的信息交流、文化主权丧失诸因素的重大影响。”目前,对非英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使用Intemet更多的是接受信息,这意味着这些国家将比以往更多地受到国外,特别是西方媒体和信息的影响。美国和西方国家通过互联网在政治和文化生活形态上的影响和渗透,已经引起了亚洲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注意。全球网络为个人制造假新闻和假信息提供了方便。在因特网上,信息传播可自下而上,每个用户都可以制造信息,提供给网络向成千上万的用户传输,期间没有新闻审查和核实系统,而网络传输速度和范围都大大优先于传统信息传播媒体,其影响难以控制。

放纵西方文化的肆意侵染,无疑会影响民族文化的发展。在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社会前提下,高技术的信息社会不应该损害世界文化的多元性。随着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中多媒体与电子信息产品的发展,世界各国文化之间的互相影响迅速扩大。但因特网的主动权毕竟掌握在信息输出国手中,面对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怎样发展自己的民族文化?这的确值得我们思考。对于以接受信息为主的非英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全球网络的互联有可能对本国文化造成冲击。如果各国不采取高技术手段保护和宣传本国的文化艺术、发展电子数据库,那么在国际环境下,传媒在保存各国文化的国际竞争中就要处于劣势。欧洲国家担心自己的民族文化淹没在美国的产品之中,法国曾多次表示要防止美国文化利用信息高速公路占领国内市场,法国一直非常关注实施信息高速公路中的多重文化原则。法国文化部提出如果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缺乏适当的规范管理,就可能造成国家文化的丧失和对所有用户而言不平等的入网标准,应该建立公平竞争规范,培养和保护各地区的文化语言差异。在当今世界,信息是种决定性的战略资源,需要在国际范围内交流,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信息过分依赖会潜藏着危险,本国的信息资源得不到很好保护,信息自主权受到危害。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不得不同发达国家合作建立数据库,作为回报,发展中国家可以取得数据库在国内的使用权,但却会散失信息资源在国际上的发行权。且数据库选题多以发达国家兴趣为转移,不利于建立发展中国家全国网络信息资源的数据库体系,无形中会导致文化主权的丧失。印度学者提出,美国向其他国家的信息输出是为了将其所谓的“道德标准”强加于人,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总干事莫博依说:“几家实力雄厚的强跨国公司在信息网络上的称霸程度已接近于文化侵略。”

(第四节)网络自由与道德责任

现在,绝大多数人们上网是通过电话拨号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登录后联通到因特网,从而在个人计算机上实现信息沟通的功能,电话网实际上成为因特网的主要物质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通过电话拨号上网,人们自然期望电话通讯的惯例适用于网上行为;而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或者主要租用电信部门通讯线路,或者本身就是电信部门的一个部分,他们也自然而然地用通讯的模式套用人们的网络行为模式。总之,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在习惯上默认入网者的网上行为属于通讯的范畴,而通讯——依据多数国家的法律——是通讯者个人的事情,责任自负。但是,实际上,由于电子公告板、在线交谈、新闻组、建立个人和团体主页、一对多电子函件等等多种功能网络应用的出现,人们网络行为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个人通讯的范围,其影响是社会性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国际性的。因为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网络行为的各责任主体——如入网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站点、论坛主持人、网络社团、网络国际组织、政府网络管理机构等对其权利和义务都不明确,造成网络行为各主体行为自由度与其所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不协调的情况。这一矛盾已经造成了许多消极的结果,诸如,假信息、不负责任信息和无聊信息的传播、网上谩骂与人身攻击,等等。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矛盾是建立网络道德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立法者目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电脑空间里的法律责任。由于信息和报文随时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上大量存在的电子地址和网点上产生,因此,有时很难鉴别产生非法内容的人和地址。因此,最容易受到起诉的是各个ISP,而且大部分争论就集中在各个ISP对他们发送的材料应负的责任上。倘若ISP被认为是普通的发送人——类似于电话公司一样——或出版商,难道因此要对在他们的网络上发送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吗?这个问题现在正在困扰着美国的立法者。正在美国国会中审理的问题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版权法),这项立法的目的是要把现在适用于物理媒体中的版权保护扩大到电脑空间里。这项法案将有效地要求所有存储和传输信息的网络管理信息公司,包括Intemet业务提供商承担侵犯版权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各家ISF辩解说,他们不可能对他们成百万的用户和每天送往世界各地的无以计数的报文进行监控。AmericaOnline公司的助理总顾问兼公共政策主任威廉·布林顿(WilliamBurrington)说:“我们只是一种渠道。如果你们让我们把责任大包大揽起来,就等于给用户发了一个信息,即侵犯版权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因为你们是不必为此而受到惩罚的。就我们的用户而言,我们不能充当Internet警察的角色。”

美国那些热衷于鼓励其他国家保护计算机程序等的官员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版权》的议案,据估计该组织将于近期对一项新的条约进行表决。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官员说,美国的建议很有可能成为一项国际指导方针。该组织的总干事阿派德·波格什(ArpadBogsch)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157个成员国都同意这个文本。”与此同时,欧洲各国政府同样在努力解决在线版权的侵犯问题。例如,德国已为包括Internet在内的新业务规定了一个国家多媒体法律框架,负责处理诸如法律责任、版权以及德国刑法将如何适用于计算机在线服务业等问题。德国司法部长埃萨德·史密特·约契西(EdzardSchmidtJortzig)说过,ISP应该对他们产生的内容而不是对第三者通过他们的网络发送的信息负责任。与此同时,好几个组织正继续为那些通过Intemet开展业务活动的公司开发版权保护技术。日本电气公司(NEC)宣布,它已经为多媒体数据流开发出一种打水印的技术。这种最早在1997年底投人使用的技术可在声频、视频、图像或正文数据上附加一个几乎抹不掉的印记。据官员说,如果这种水印遭到损坏的话,数据也就会受到损坏。在柏林特里尼蒂学院也已开发了一种水印技术,该技术可解决有关如何在图像的每一份拷贝件上附加独一无二的水印而不至破坏该图像外观的难题。该学院的解决办法是应用32位数字为数字作品进行编码,它可小到人眼都不能发现的程度。由于每种可以合法地进行拷贝的图像都会有一个独特的数字标识符,任何非法复制的图像均可查找到它最后被复制的合法拷贝。

(第五节)网络与个人隐私

合理的个人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应该得到保证,同时,社会安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应该得到保证。一般说来,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的矛盾并不十分突出。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专门机关才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嫌疑人进行监视、调查、取证。在物理空间中,对多数人而言,他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等整个生活面貌的细节是通过分散的方式保密的。比如,人的工作环境与生活环境是分开的,人在购物时和在旅游时接触不同的人,很少有人能对所有这些个人生活的细节进行汇总,个人隐私也就不会赤裸裸地展现在公众面前。信息社会由于电子信息网络深深溶入社会生活,人们会在网络上工作、娱乐、交往并且发挥社会作用,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服务站点为了收取入网费和使用费,需要详细记录其客户的行踪(如同现在电话服务部门需要收取电话费记录下通话号码和通话时间一样),同时,由于电子信息网络信息收集的便利性,电子信息网络上的个人生活在技术上极可能成为“通盘为文件所记录的生活”,它可能细致到令人恐怖的程度,如果这些信息不能被有限制地使用,个人隐私权将受到极大的侵犯。在电子信息网络发达的国家,对个人隐私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担心已经成为社会性的忧虑。当然,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可以立法规定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泄露,也可以通过普及加密技术来实现,可是这样一来,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就出现了矛盾:一方面,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磁盘所记录的个人生活应该完全保密,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服务站点作为计费的依据外,不能作其他利用,或者通过加密技术保障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他的网上行为应该记录下来,供人们进行道德评价和道德监督,有关机关也可以查寻,作为执法的证据,以保障社会安全。这就提出了一系列伦理问题,或者进一步说,是基于道德的法律问题:大众和政府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阅网上个人的哪些信息?如何协调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之间的平衡?这些问题不解决,网络主体的权益和能力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网络社会的道德约束机制就不能形成,社会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1996年3月,第六届计算机、自由与隐私(Computer,FreedomandPrivacy)国际研讨会在美国波士顿市举行,这次会议反映了人们对隐私和社会监督之间关系的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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