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是印尼总统和联合国秘书长的演讲改变了会议的气氛。许多发展中国家对美国在谈判中缺乏灵活性进行了强烈的抨击。来自乌干达的代表说:“我恳求你们了!”一个非政府组织的成员高喊道:“如果你不想发挥领导作用,请让开!”反对美国的气氛达到了高潮,南非、马里、牙买加、坦桑尼亚等随后加入声讨的浪潮。在全场观众的嘘声和各国代表措辞严厉的声讨中,美国谈判首席代表葆拉·多布里扬斯基第二次请求发言,宣布美国将同意签署路线图,从而保证了《巴厘路线图》的按时出台。
为大会所通过的《巴厘路线图》是一份妥协的产物,IPCC为减排制定的三项硬性指标被删除,只是以一个注脚的形式出现在不起眼的位置;发展中国家要施行可衡量的、可报告的和可印证的减排的要求也被去掉,发展中国家可以继续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自愿减排。
在《巴厘路线图》中,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被坚持。正是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公约》为各国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责任,是因为由于气候变化不分国界,气候变化给地球带来的灾难也是不分国界的,所以为了应对全球性的气候变化,所有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应当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区别责任,即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升温的贡献率不同,且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实际的发展情况,而有区别地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缔约方分为三类:附件一国家、附件二国家、发展中国家,并相应规定了三类国家各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附件一国家,是指工业化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公约》要求这些国家应当个别或共同采取行动,使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恢复到1990年的水平。为实现这一目标,1997年《京都议定书》规定,在2008~2012年之间,附件一国家应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排放水平减少5%,并分别为这些国家规定了具体减排指标。
附件二国家,是指附件一国家中的工业化国家。《公约》要求这些国家除承担减排义务外,还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用于补偿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所需要的全部增加成本;同时《公约》还规定这些国家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用于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先进技术的义务。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公约》仅仅要求承担研究、监测、报告、宣传、培训教育等一般义务,但是鼓励发展中国家自愿减排。
《公约》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但许多发达国家认为区别责任只是道德原则并非是法律原则,即使发达国家接受了这一原则,也不表明默许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可以减少。这一对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不同理解,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谈判中的根本分歧所在。
在巴厘岛会议中,面对2012年以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各国责任,发展中国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强调按照《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轨道来继续加强公约和议定书的实施;商发达国家则力图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后推翻《公约》与《京都议定书》原有的模式,重新建立一个新的模式以及法律文件。
《巴厘路线图》及其各大阵营
2007年12月11日,欧盟提出路线图草案并建议:2020年之前,附件一国家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排25%~40%,不为发展中家设定新的义务。为了给各国预留批准相关法律文件的时间,谈判应在2009年底完成。
围绕这份草案,巴厘岛会议与会各国划分成了几个彼此尖锐对立的阵营。
首先是美国,如同对待《京都议定书》一样,美国对于草案仍然持反对意见。美国坚持认为承担减排义务将损害美国经济,并且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印度和中国这种排放量大国没有承担减排义务的情况下,美国是不会接受草案设定的方案的。
其次是欧盟,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过程中,作为低碳先进技术的主要掌握者,欧盟一直是公约和议定书的强有力推动者。对于美国的消极态度,欧盟软硬兼施,如果美国同意其提出的《巴厘路线图》,欧盟将直接承诺减排30%,否则将抵制美国倡议的主要经济体会议。对于发展中国家,欧盟既不强制其承担义务,但也不反对美国对于发展中国家提出减排要求。
而在由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组成的伞形国家集团中,早在巴厘会议召开之初,日本就旗帜鲜明地反对设定总体目标,而该集团中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则一直处于摇摆状态,拒绝表明立场。随着美国态度的强硬,这些国家也开始向美国倾斜。不过这些国家只是在总体目标和谈判时间表上支持美国,并没有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
对于俄罗斯而言,由于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经济持续衰退,造成在1990~2005年间,俄罗斯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减少了28.7%,而《京都议定书》也只要求俄罗斯2012年的排放量与1990年持平。因此,谈判时间表和总体目标对其并无利害关系。但是为了谋求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的领导地位,俄罗斯一直推动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减排,因此,在这一点上俄罗斯的立场基本与美国一致。
此外,77国集团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除一致要求美国承担义务之外,由于成员众多,缺乏共同利益,也未能就路线图形成广泛共识。其中,小岛国联盟,特别是一些马上面临被海水淹没的岛国,对于缓解气候变化的要求最强烈,一直坚持最激进的谈判立场;而印度,虽然与中国处于相同的谈判地位,但却认为印度有4亿贫困人口,而中国则没有如此庞大的能源赤贫人群,因而主张中国应当承担减排义务,而自己却不应承担强制义务。
时间表:美国的让步
《巴厘路线图》要求各国应在2009年12月的第15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一项旨在2012年之后继续实施公约的法律文书。为此目的,各国立刻启动全面的谈判进程,议题是充分、有效、持续实施公约的长期合作行动。这是《巴厘路线图》最重要的内容,也是美国在巴厘谈判中的唯一让步,这项内容恢复了国际社会对公约的信心,也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公约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但是《巴厘路线图》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实质义务,所以有舆论调侃说,美国搭乘应对气候变化的列车,而发展中国家却不得不为此购票。
缓解与适应:发展中国家的变相减排义务
缓解与适应是《公约》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的两大措施。
根据《巴厘路线图》的规定,基于历史责任、公平原则和发展阶段的考虑,发达国家作为整体,到2020年应在其1990年水平上至少减排40%,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和行动。
另外,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及相关政策、措施和行动应当满足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要求。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要求适用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和相应行动的履行情况及实际效果,具体程序和方法可以参考《京都议定书》遵约和监测机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同时,《巴厘路线图》规定发展中国家应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采取适当的减缓行动,要与实现发展和消除贫困的目标相协调。
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减缓行动与发达国家量化的减排义务的本质区别在于四个方面:一是适当的减缓行动由发展中国家自主提出,有别于发达国家强制性的条约义务;二是适当的减缓行动包括具体的减缓政策、行动和项目,有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和减排指标;三是适当的减缓行动要符合国情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由发展中国家自主决定开展行动的优先领域;四是适当的减缓行动以发达国家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为条件。
《巴厘路线图》规定各国都应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缓解活动。发达国家的缓解活动包括可量化的减排义务,而未规定发展中国家承担此义务。但是发展中国家也因此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限制排放的增加,指为发展中国家排放量的增长设定上限;吸收温室气体,主要依靠森林的光合作用;储存温室气体,指利用碳捕捉和储存技术将温室气体固定在地下或洋底。由于吸收、储存与减排缓解效果相同,这意味着,在采取行动方面,《巴厘路线图》强化了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责任,而相对弱化了发达国家的区别责任。
从《京都议定书》的履行情况看,发达国家根本没有履行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区别责任,而加之在《巴厘路线图》中又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实质义务,这意味着区别责任已经名存实亡,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分担完全退向共同责任。这完全背离了《公约》的原则,国际社会15年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倒退到了1992年之前。
资金与技术:举步维艰
根据《公约》,发达国家的出资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履行《公约》所需的全部增加成本。但在《公约》的履行中,由发达国家所应提供的发展中国家履约所需的全部增加成本的概念,被转换成在项目层次的资金支持。但由于被批准的项目只是少数,并非发展中国家申请的项目都能得到资金的支持。因此,发达国家通过这一概念的转换,极大地规避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的义务。
在转移技术方面,一方面,由于转移技术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发达国家政府声称先进的低碳技术由私营企业掌握,其知识产权应当保护,不能强制企业廉价出售相关技术,同时又通过国内政策限制民用高科技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而另一方面,私营企业关注的是投资机会,更希望通过投资来获得更大的收益和避免技术转让的风险。这些因素完全限制了发展中国家获得缓解和适应的先进技术,发达国家由此也规避了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技术的义务。
缺乏法律效力的《巴厘路线图》
《公约》要求在缔约方第一次会议上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议事规则,但至今为此,各国仍未就此议事规则达成一致意见。在全球气候合作谈判中,始终沿用的是1996年制定的《议事规则草案》。
对于通过诸如《巴厘路线图》这样的实质事项,目前只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二是尽一切可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如果所有努力都已经用尽,仍无法达成协议,则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
因此,在缺乏有效议事规则的情形下,只有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巴厘路线图》,才是合法的。
由于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反对为其规定实质义务,因此,《巴厘路线图》未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实际上缺乏必需的法律效力。
对于《巴厘路线图》的具体图景还很难预测,但有两点可以确信:合作实施公约的长期努力和谈判仍将持续;在排放大国未找到共同利益之前,《巴厘路线图》不可能使各国承诺大幅度减排。
中国的努力和成就
围绕着如何确定和分配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承担的责任问题,自从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会议以来,便一直处在旷日持久的谈判中。然而,在一片讨价还价和争执的声音中,中国已在悄然行动。2009年9月,畅销书《世界是平的》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在《纽约时报》上撰文说:“中国已悄无声息地踏上一条利用清洁能源发电的创新之路,其现实意义不亚于前苏联当时发射首颗人造卫星。而十分危险的是,我们竟对此熟视无赌。”弗里德曼的观点或许有商榷之处,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已成为亚洲“绿色经济巨人”,这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今年一份报告的结论。
近30年来,中国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从中国人民和人类长远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不懈努力和积极贡献。在国际舞台上,中国是联合国气候谈判的积极推动者。在1992年6月里约热内卢会议上,时任中国总理李鹏亲自出席并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使中国成为《公约》首批缔约方之一。时隔17年,中国总理温家宝亲自出席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以推动会议取得成果。在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重要时刻,中国两任总理亲自出席,充分展示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贡献的决心、信心和政治意愿。
同样,中国也是联合国最主要的气候变化科研机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发起国之一。IPCC先后发布四次评估报告,报告成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科学依据。在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中,28名中国专家参与其中,秦大河院士还于2002年被选举为IPCC第一工作组联合主席,2008年获得连任。
在国内,中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透露,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工作,中国已颁布了71项环境标志标准,形成1000多亿元人民币产值的环境标志产品群,为引导可持续消费、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重要作用。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引入了关于循环经济的思想。此后对于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断深入;1999年从可持续生产的角度对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进行整合;2002年从新型工业化的角度认识循环经济的发展意义,2003年将循环经济纳入科学发展观,确立物质减量化的发展战略,2004年,提出从不同的空间规模:城市、区域、国家层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2005年,中国政府再次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要在社会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最近几年,中国政府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尤为引人注目,中国将科学发展观作为执政理念,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立了由温家宝总理亲自挂帅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建设生态文明也被写进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