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政治参与从上世纪30年代以后进入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其中1934年中国共产党领导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最具里程碑意义的,这不仅因为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还因为它作出了“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从而在努力为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参政权方面开创了先河。在此前后,根据地组织了大规模的选举运动,多数区、乡苏维埃的妇女代表达到25%。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群众尤其是妇女参加政权建设的积极性不断得到提高。从国民政府的角度说,其于1946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也一改过去的做法,把“男女平等”列入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中,其效果也是显而易见,即“妇女不仅争到与男子一样的选举权,且争到十分之一保障名额的被选举人数。”(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的张玉法所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民国政府提高民众政治参与水平的计划遇到了很大的阻力。新中国成立后,公民尤其是妇女的政治参与有了更大的保障,参与的广度和强度日益显现。1949年,男女平等的各项政治民主权利即被写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此,全国各族姐妹开始正式走进了国家参政议政的殿堂。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妇女的参政质量不断跃上新台阶:一是加强了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二是建立了全国性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机构。三是为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制订了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划,规定了妇女参政的比例。四是女性担任高层领导职务的人数迅速增加。当然,由于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我国两性政治参与无论广度还是强度都存在着一些不如意、不完善的方面,这些是我们今后必须努力解决的。
壮族地区历来属蛮荒之地,其政治参与尤其是妇女参政也因此起步较晚,但其进展却并不十分滞后。广西咨议局也成立于1910年,按照“咨议局章程”规定,其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必须分别是年满25岁和30岁的男子,并且符合财产、年龄和教育程度方面的严格要求,才具备选举资格,妇女则被全部排除在外。1921年颁布的《广西临时约法》是参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拟而成的,自然对女性参政也未作任何规定。与此同时,在全国妇女掀起的三次参政高潮中,广西妇女基本都未参加这些争取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斗争。直到新桂系时期,广西妇女的参政意识才逐渐被唤醒。比如,1939年广西各县都成立县I临时参议会了(1945年更改为正式县参议会),其相关章程规定:“凡本县之男子或女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得被选或被推为县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其中还有“提倡女子参政”、承认各县妇女会为“依法成立的职业团体”等。1934年广西各县的乡和镇设立乡镇务会议,1938年成立临时乡镇民代表会,其代表的资格是:“曾在高级小学以上毕业、或曾任地方法团职员一年以上,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居住本村街一年以上的中华民国人民,无论男女,都得被选为临时乡镇民代表。但现任本乡镇村街公所公务员、现任军人或警察、现在学校的肄业生,概不能被选。”1936年,各县成立村街民大会,作为基层的民意机关。各县对村街民大会的构成分子甚至作了一些硬性规定,比如有“本村街人民,无论男女,凡年满二十岁者,均得出席村街民大会”等。不言而喻,以上这些规定及其效果应是广西得以成为“模范省”的条件之一,尤其是对于扭转壮族地区政治参与的性别失衡问题,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另外据统计,1949年整个广西预征的国民党党员8000人,其中妇女800人,占10%,比20、30年代分别增加6.7%和6.56%。[62]这就意味着,壮族地区政治参与的性别失衡问题在这一时期也有了明显的改善。
壮族地区的政治参与尤其是女性政治参政的革命性变化,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其中的道理众所周知。尤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壮族地区的公民政治参与无论是广度和强度都上了新的台阶,政治参与的性别平等问题日益得到体现。比如,据1993年的统计,全自治区壮族女性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中担任负责人有5000多人,比1982年增长70%,占11个少数民族女性负责人的79.2%。全区地厅级女干部63名,其中壮族8名,占12.7%多;县处级女干部1228名,其中壮族女性289名,占23.5%。[63]另据自治区统计局颁布的《2002年广西妇女发展》,当年广西省级党委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和地级政府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为100%,实现了这些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的目标要求;全自治区干部人数为106.88万人,其中女干部为39.55万人,占干部总人数的37.00%,比2001年高出1.30个百分点,比2000年高出2.11个百分点。据报道,截至2005年底,广西全区妇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43.07%,比2000年提高8.17个百分点;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女性走上领导岗位,高层女领导比例在全国处于前列。[64]当然,壮族地区要真正实现政治参与的性别平等,仍有很多障碍需要克服。正如《2002年广西妇女发展》所指出的:2002年广西地级党委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仅21.43%,即全自治区14个市(地)只有3个市(地)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离所有市(地)都要配备的目标要求差距较大;县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分别为89.81%、90.74%,也存在一定差距。与此同时,基层的妇女干部配备率也较低。2002年全自治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重与2000年、2001年相比有所提高,为15.43%,但仍处于较低水平。从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的比重看,2002年全自治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占40.79%,比2001年、2000年分别下降了14.82、10.77个百分点。因此,要充分发挥妇女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必须进一步提高基层特别是乡村基层女干部比例。考虑到文化素质等原因,壮族妇女在这些方面的数据上不会高于上述水平,因此面对未来更是任重而道远。
二、壮族的军事参与及其性别特征
郑易平博士认为:“由于统治者的暴虐而导致的起义”也是一种“广义上的政治参与”。[65]即是说,起义作为的广泛意义上的群众政治参与,既是新旧社会制度更替的根本推动力量,同时也能使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作出某些让步,从而有效地促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最终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所以说,军事是政治的延续,而战争是军事的集中体现。当然,军事也好战争也罢,它们都“表现出深刻的性别特征”[66]。
壮族军事正如其他民族的军事一样,也具有悠久的历史。在氏族部落时代,瓯骆地区就经常出现血族复仇和部落战争。《汉书》卷1下载:“粤人之俗,好相攻击。”其卷95载:“处溪谷之间,篁竹之中,习于水斗,便于用舟。”作为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时期的反映的《布洛陀经诗》,也经常涉及固色(Guhcaeg,即攻城掠寨)的事情。比如,《祈祷还愿》唱到:王去征战攻城,“得衣三千件,俘得白头奴,掳得红颜女,王乐笑哈哈。”到了阶级社会以后,壮族的军事活动就更为频繁了。在公元前400年左右,楚悼王以吴起为相,“南平百越”(《史记·吴起列传》),壮族先民由此经历了一场较大的战争。从公元前219年到公元前214年的秦瓯战争,其历时较长和激烈争锋都表明壮族先民在经济基础、社会组织、战争机器等方面达到相当的水平。隋唐宋时期,壮族的军事发展到新的水平,出现了冼夫人、依志高等一批名将。明清时期,无论是太平天国起义等革命,还是瓦氏夫人抗倭、黑旗军抗法等戍边守土,壮族先民在军事实践上创造了很多世人瞩目的奇迹。历史进入20世纪之后,在土地革命的百色起义以及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保护边防等活动中,都有一批又一批壮家儿女献出了鲜血和热情。
从性别参与的角度说,壮族的军事活动具有明显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