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管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第三人购买了明知是捡来的手机,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都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当然这里也有例外情况: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赃物、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确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加强所有人选任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如承租人、保管人)的责任,督促所有人谨慎地选择对方当事人,这也是要求财产所有人自己承担一定的信任风险。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合法途径或根据当事人的意志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不同,它是以当事人即原财产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进行的。财产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包括:
1.买卖
买卖,是指一方出让财产的所有权以获取一定的货币,另一方以支付货币为代价换取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买卖是一种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也是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法。
2.赠与
赠与,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法律行为。通过赠与,财产所有权从赠与人手中过渡到受赠人手中。
3.互易
互易即互相调换,是一种传统的商品交换形式,在货币出现之前,物物交换是唯一的商品交换形式。货币产生之后,互易在商品交换中的地位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但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网上交易中的互易活动(双方在网上联系需要交换的商品,并约定好交换的时间地点,见面时进行物物交换)逐渐活跃起来,成为一种新的交换方式。
4.继承或接受遗赠
所有人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依法归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或根据所有人的意志赠与给予自己并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人。这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5.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企业破产后,应当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其遗留的财产在缴纳所得税、清偿债务后如还有剩余,应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东及债权人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都是依法律规定的途径取得的,属于继受取得。
6.其他合法原因取得
其他合法原因取得,如通过提供劳务取得财产所有权等。
二、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即所有权的终止,是指所有人因某些法定原因而丧失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转让所有权
在买卖、赠与、互易等活动中,随着所有权的转让,受让人取得了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而原所有人则丧失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
(二)抛弃所有权
抛弃是以消灭所有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抛弃只要所有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抛弃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体现出来。如所有人抛弃对财产的占有,则其抛弃的意思表示就生效,所有人即丧失了对抛弃财产的所有权。不过不动产所有权的抛弃,还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抛弃行为都是有效的。如果抛弃行为可能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则抛弃行为无效。例如,将患有传染病的牲畜抛弃于闹市中;将有严重污染的废气、废水随意排放抛弃等,不但不会产生所有权的消灭,还可能产生新的债权。
(三)所有权主体消灭
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后,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随之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引起旧的所有权消灭,新的所有权产生。
(四)所有物本身消灭
所有物本身消灭通常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主要包括所有人的处分行为、自然灾害或他人的过错三种情况。如粮食在家庭生活中消耗掉、房屋在自然灾害中毁灭、他人的过错使财产损毁等。所有物一旦消灭,所有权就没有存在的载体,必然也随之消灭。
§§§第五节所有权的保护
保护所有权,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仅仅依靠所有人自己去保护财产所有权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依靠我国不断完善的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部门法来共同实现。
我国刑法主要是对抢劫、抢夺、盗窃、诈骗、贪污、故意毁坏财物等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施以刑罚,起到保护所有权的作用。我国行政法则通过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等手段来保护所有权。刑法和行政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改革和发展,所有权的保护日益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更加完善和彻底。与刑法、行政法相比较,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更为直接有效,其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请求确认所有权
当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确认所有权,是保护所有权的一种独立方法。当几个人就同一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时,所有权就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会影响所有权人正常行使所有权,也违背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为了尽快“定纷止争”,也为了使所有权尽快明确其归属,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争议,则可以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二、请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当所有人的财产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到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和性能。如果侵权行为人拒绝时,则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侵权行为人将财产恢复原状。这里说的权利人不仅包括所有人,还包括财产的合法占有人,如保管人、承租人等。因为这些人对所有人负有保持其财产完整性的义务。
恢复原状目的是为了使遭到损坏的财产与未损坏之前相比较,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上大致相等,并不一定要追求完全一致。恢复原状还要有一个前提,即被损坏的财产有恢复的可能性,如果为了恢复财产的原状,而付出比原财产的价值还高的代价,那就显得不合理,则应当采取其他的方式来进行赔偿。
三、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是指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可以依法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在请求返还原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请求的主体仅限于所有人
请求返还原物主体仅限于所有人,是指只有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当然如果该财产是共有,则任一共有人都可以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二)请求的对象只能是非法占有人
所有人只能向非法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例如甲将汽车出租给乙,租赁期未满,甲不得向乙请求返还汽车,因为此时乙对甲的汽车的占有是合法占有,乙是合法占有人。但是如果租赁期满,乙拒绝将汽车还给甲,同时又拒绝交纳租金的话,所有人甲即可要求乙返还汽车,因为此时乙是非法占有人。
(三)请求返还的原物必须存在
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就不可能,所有人只能通过其他方法获得补偿,如要求非法占有人赔偿。
(四)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当原物由原占有人转移到第三人手中时,原物应当如何处理,所有人是否能够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此问题,应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第三人占有该财产是无偿的,则在任何情况下,所有人都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2.如果第三人占有该财产是有偿的,则应区分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并因此作出不同的处理。
四、请求排除妨碍
排除妨害,是指当他人的行为妨碍了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时,所有人可依法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如某厂将大量水泥堆放在张某回家的必经通道上,导致张某的车无法正常地行驶,张某有权请求该厂将水泥搬离,排除对其正常行车的妨碍。
五、请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通过直接的经济手段来补偿所有人受到的损失,通常是在原物不能恢复原状或原物已消灭,不能返还时,采取的一种保护方法。当然如果通过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方法还不足以补偿所有人的损失时,所有人还可以请求侵害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来赔偿。
六、请求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财产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将危及或可能危及其财产安全时,所有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存在的危险,保护所有人的财产。这里说的危险包括已存在的危险和潜在的危险,不论是哪种危险,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消除。
上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对所有权的六种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