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金融保险业适用百分之五的税率;
(3)娱乐业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企业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在一定期间内合法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了两套所得税制,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我国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外资企业分设的所得税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需要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成熟规范、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了新的企业所得税体系。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个人所得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1998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和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按照国际通常做法,纳税人按在我国境内有无住所和居住时间的长短,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须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原则上对其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征税。凡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三)个人所得税税目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按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分别规定各自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别计征。征税项目有: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取得;
10.偶然所得;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
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4.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两万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加成实际上是税率的延伸。因此,可据此转化为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两元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超过两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超过五万元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5. 特许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五)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减去按规定的标准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一千六百元或四千八百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对承包、承租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实质大体相同,且费用支出伸缩性较大,因此采取定额与定率相结合的方法扣除。即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5.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六、其他税法
(一)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其中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二)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三)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契税采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幅度比例税率。
(四)房产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房产税以房产的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百分之一点二和百分之十二的税率征收。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凡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六)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级差收入,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为矿产品和盐。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三种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第三节税收征管法
一、税收征管法的概念
税收征管法,就是国家行使征税权力,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地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基本制度和措施的法律规范。它是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款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1992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适用于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程序大致是:首先进行税务登记,同时建立健全账簿、凭证,包括发票的管理;然后,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及时申报纳税,并按照规定的方式缴纳税款;事后再自行进行和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有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纳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等内容。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核算财务收支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征税、管理、核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账簿、凭证管理制度,是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的需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生产规模小又确实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