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工商所得税改革,按照经济类型适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内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也根据其性质分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三个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从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适用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5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集体企业实行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1988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的税率为35%。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步改革。根据1984年国务院批准的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方案,1986年开征房产税、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已逐渐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恢复对其征税是规范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种现实需要。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仅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仍按照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纳税。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征收,由产权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缴纳,以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以后的余值或者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1.2%和12%。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宗教寺庙、公园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于按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房产范围不大,且原值普遍偏低;出租的房产不多,且征收管理比较困难,所以,房产税的收入与房地产价值和交易的增长并不协调。
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规定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内单位和个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年税额标准为0.2~10元。为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2006年,国务院制订了该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到0.6~30元。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的税额标准为1~10元。
另外,国家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从1983年10月1日起施行了《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建筑税的纳税人为从事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的单位(不包括外资企业),税率为10%。1991年,国务院将建筑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增加了在中国境内使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个人,税率从0到30%不等。从2000年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
1984年的税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税制的面貌,由原来适应产品经济的单一税制,转向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发挥调节作用的复合税制。这一时期,房地产税收制度恢复重建,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为主,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为辅的房地产税收格局基本形成。
(二)1994年税制改革中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改革
1993年前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非常迅速,这对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收益、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人民生活居住条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有积极作用;但是,房地产开发过热、房地产投机行为盛行、房地产价格上涨过猛、投入开发资金规模过大、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国家收回土地增值收益较少等问题也层出不穷,不同程度上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1994年前,我国涉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这些税种虽然对转让房地产收益可以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对土地增值所获得的过高收入起不到调节作用。虽然有些地区已通过征收土地增值费的办法,对土地增值过高的收益进行调控,但各地办法不统一,收取标准差别也比较大。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开征土地增值税,统一和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维护了国家利益,保护了房地产正当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使投机者不能再获得暴利,从根本上抑制了炒买炒卖房地产的现象。开征土地增值税,对转让房地产的过高增值收益进行合理调节分配。
1994年开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即增值额),实行30%到60%的4级超率累进税率。随着房地产交易的迅速扩大和征收管理的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很快。
1994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以及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的租金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从事代理业、仓储、租赁业的纳税人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2年以上销售的收入,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994年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涉及房地产的征税项目包括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为了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于销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照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住房的适用10%的税率。另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系列的规定都反映了当时城镇建设、发展房地产市场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后,恢复的契税仍沿用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1993年以后,随着房地产交易的迅速扩大,契税收入逐年大幅度增长。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97年7月7日发布,从当年的10月1日起施行,税率为3%~5%。
1994年的税制改革,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简化了税制,理顺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开征土地增值税和改革契税、营业税等税种,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经过1984年税制改革和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基本建立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后,国家又根据现实需要,作出税收政策调整,逐渐形成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
第四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税制有19个税种,其中房地产税收制度共设有5种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税种有5个,分别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各税种都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2000年—2011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这五项税收都增长较快,11年间增长了18倍。其中,2009年房地产交易和保有环节的税收对税收增收的贡献显著提高。2009年,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五项税种合计增收1155.51亿元,对税收总收入增长的贡献为21.8%,比上一年度增加11.5个百分点。加上房地产营业税和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全年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的税收增收额所占比重超过35%。如果考虑房地产对银行信贷和建筑业等相关行业的拉动,这一比重将更高。
2011年,房地产五项税收收入总额为8226.2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9.16%,加上房地产营业税和所得税,房地产税收占比将更大。其中契税占五项税收收入比重最大,为33.6%;土地增值税在2011年增速最快,同比增长61.3%。其主要原因:一是从2010年5月起税务机关提高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二是房地产交易额保持较快增长,2011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额同比增加12.1%。
一、房产税
现行房产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007年,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持续活跃,带来房产保有总量和出租收入快速增长。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推算,2007年,房产保有量同比增长11%左右,全国各大中城市房屋租赁价格同比增长12%左右;房产税和城市房产税两个税种共完成收入575.51亿元,比上年增长11.7%,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26%。2008年,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完成680.40亿元,同比增长18.2%。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商业地产保有量显著增长,全国平均房屋租赁价格稳步上升,2009年,房产税完成803.64亿元,同比增长18.1%,与上年增速持平。2010年,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的保有量较快增长,销售额同比分别增长31.2%和46.3%;房产税平稳增长,实现收入894.06亿元,同比增长11.2%,房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2%。2011年,房产税实现收入1102.36亿元,同比增长23.3%,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2%。房产税收入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的保有量一直保持快速增长。2011年,办公楼销售额同比增长16.1%,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额同比增长23.7%。二是房屋租赁价格上升。2011年,居民消费价格中的居住类价格上涨5.3%。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以及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纳税单位和个人免费租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涉及农村。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为从价计征,税率为1.2%,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为从租计征,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目前,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后,免征房产税3年;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在房产所在地缴纳,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