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纳的遗产税=〔(遗产总价值-可扣除项目+1976年以后所转让的应纳税礼物的价值)×税率〕-统一抵免额
美国公民或者居民的遗产包括其死亡时拥有的、位于任何地方的所有财产,也包括其拥有的财产权益。在缴纳遗产税时,纳税人可以从总遗产价值中扣除下列项目费用:葬礼费用、某些税款、死者的债务、在管理财产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转让给慈善机构的财产价值等。
联邦赠与税以赠与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财产赠与人为纳税人,以应税赠与额为计税依据。应税赠与额是赠与财产总额减去税法允许的每年免税赠与额、夫妻间赠与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之后的余额。如果巨额财产(超过100万美元)被生前赠与或者死后转让给这样的受益人——超越赠与人或者被继承人第一代以后的多代受益人,这时就要征收隔代财产转让税,除非已经对中间一代的受益人征收了遗产和赠与税。隔代财产转让税不适用累进税率,税率为遗产和赠与税的最高税率,2004年为48%,2005年为47%,2006年为46%,2007年、2008年、2009年为45%。
五、交易税
美国房地产的交易税税率约为2%,在房地产买卖时缴纳,一般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美国对交易环节征收较少的税,而对保有环节征收较多的税。这样的税收结构极大地鼓励了房地产的流动,刺激了土地的供给。房地产保有税也有利于避免业主空置或低效利用其财产,刺激了频繁的交易活动。这既为房地产市场增添了活力,又推动了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第三 英国房地产税收制度
英国是一个税收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税收制度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英国的税务机构非常健全,中央政府的税务主管部门是国税与海关局(HMRC),在各郡、市、区等地方政府也设有相应的税务机构,负责本地区地方税的征管工作。地方政府有地方税的征收权,并且相应的收入归地方所有。
英国的税种设置体现出了配套性和完整性,如地方议会税和营业性房地产税不仅把住宅类房地产列入征税范围,也把非住宅类房地产列入征税范围。通过这两个税种的分工与配合,既筹集了财政资金,又形成了一套有利于房地产合理流动、高效配置的机制。英国在税种设置和税率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比如,由于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可能导致应税财产的评估租金值在评估前后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了减少这种剧烈的变化给纳税人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政府在征收营业性房地产税时一般要采取过渡性减免措施(transitional relief),即每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的变化不会超过一定的幅度。
英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可分为交易环节的房地产税收和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收。在交易环节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土地印花税、资本增值税、遗产税等,保有环节的税种主要有地方议会税和营业性房地产税。另外,房地产的税收也涉及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公司的公司所得税。就英国房地产税收的总体情况来看,英国直接来自房地产交易环节(不包括转让人是公司而交的所得税)的税收仅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1%~2%,而来自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却占总税收的30%以上。下面主要介绍保有环节的地方议会税和营业性房地产税,而对交易环节的资本增值税、土地印花税等作简要的说明。
一、地方议会税(Council Tax)
英国的房地产税收比较完善。在英国的税收体系中,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税种较多,但专门对房地产课征的税种只有住宅税(Domestic Rates)和营业税(Business Rates)。住宅税也称地方议会税(Council Tax)、房屋税,营业税也称非住宅税(Non—domestic Rates)。英国开征房屋税的历史较长,最初是按家中炉灶的数目征收炉灶税(Oven Tax),后改为按窗户的多少征收窗户税(Window Tax);1778年改按房屋租赁价格征收定额税;1851年开征了对民用住房和营业用住房的房屋税;1989年,英国政府改革地方税制,将房屋税改为营业房产税和社区税。社区税又称人头税,征收数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并按成年人口定额均摊税额。由于个人收入差额相差悬殊,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征收的一些税额过高,广大低薪居民甚为不满,曾一度出现抗税行为。为此,英国政府决定从1993年4月1日起以地方议会税取代人头税。
(一)课税对象
地方议会税的课税对象为居民住宅(自用和租用的住宅),包括楼房、平房、公寓、分层式居住房、活动房屋和可用作住宅的船只等。
(二)纳税人
地方议会税的纳税人为年满18周岁的住房所有者或住房承租者(含地方政府自有房屋的租客),包括永久地契居住人、租约居住人、法定居住人、特许居住人、居住人、业主6类。如果一处住房由多人所有或多人居住,则以这些人为共同纳税人。居住旅馆或住宅为卧室兼起居室者,以及居住在雇主家作家庭服务者为非纳税义务人。
(三)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房屋的评估价值。房屋价值的评估由国税局与海关局(HMRC)下属的评估办公室(VOA)负责。目前,英格兰和苏格兰地区所采用的地方议会税分级标准是应税住宅在1991年4月1日时可能被出售的名义的市场价格。自2005年4月1日起,威尔士地区实行新的住宅税分级标准,以2003年住宅的市场价值为计算基础,对规定的基准日期后发生的升值现象不予考虑,后建的住宅以基准年价值计价。一般房屋经估价之后一段时间之内不再评估,若房屋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如扩建或部分拆除,就要对其重新估价。
(四)税率
地方议会税税率由地方议会根据地方政府的开支情况以及从其他渠道可获得收入差额来确定。英格兰和苏格兰将税率分为A~H8个价值等级,威尔士自2005年后将税率分为A~I 9个价值等级。
英国在确定税基价值分级时,首先将辖区内所有住宅依其评估价值进行分类,统计出各价值等级内应税的住宅数量,将最低等级A级的适用范围定在应税住宅价值最低的5%以下的住宅,将最高级H或I级的适用对象定在应税住宅最高的5%以上的住宅,以此确定最低级和最高级的价值标准,按政府确定划分等级数以加速倍乘的方式递增,实现价值标准累进分布的目的。
其次,根据中央政府给定的税收乘数结构分别定出各级税收乘数,其中D级的税收乘数定义为1,其他各级是D级的一定百分比或倍数1,如A级的比率是6/9、H级的比率是2,相应的A、H级的税额就是D级税额的6/9和2倍。
再次,不同税级应纳税住宅数量乘以相应的税收乘数换成基准税基D数额量,加总得出基准税级D的数量总额。以地方议会税应征收的税收总额除以基准税级D的数量,得出D级的纳税额。然后,各级乘以相应的乘数便可以计算得出各级的应纳税额。英国地方议会税依据应税住宅所属的价值等级课税,对于同一地区同一价值等级内的住宅课征相同的税额。比如,在英格兰价值100万英镑的房产与价值40万英镑的房产征收相同的地方议会税,即2536英镑。
从近几年的情况看,英国地方税额每年都不断上涨,而且涨幅超过通货膨胀率,其原因是英国的税收高度集中在中央,满足不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需要。但是,为了防止地方税过快地增长,中央政府对地方税实行封顶(Capping)干预,即规定地方税的增长限额,如在2005年的时候,就对英格兰8个地方的地方议会税实行了封顶,规定增长幅度不得超过5%。如果地方政府不服中央政府的封顶,可以向副首相办公室上诉,副首相办公室审议后提交下议院决定是否实行。
(五)税收优惠
1. 地方议会税福利
为了帮助低收入者履行地方议会税的纳税义务,英国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议会税福利( Council Tax Benefit)。低收入者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向地方政府如实提交申请,经审批合格后便会得到地方议会福利。这种福利直接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扣减,而不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纳税人。这种地方议会税税收优惠最高扣除额度可达100%,这取决于申请人居住的位置、收入状况(包括储蓄状况、是否带小孩)等。
2. 税收折扣
地方议会税全额课征的基本条件是至少有2名成年人居住该住宅内。如果该住宅内只有1名成年人,地方议会税可减收25%,若是无人居住的住宅或居民的第二套住宅则可减收50%。在计算该住宅内的成年人数时,有些人是不被计入的,如未成年人、全职学生、严重的精神病人、照顾残疾人的保姆和护士、住在旅店或夜间庇护所的人,某些宗教团体人士以及隶属国际组织、国防机构和外交使团的人员等。
3.残疾人的税收减免
如果残疾人及其同住的某人需要位于一楼的卧室、额外的厨房或浴室或者一块额外的空间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则该残疾人及其同住者可以按其房产所在等级下一级的相应税额纳税。比如,如果某纳税人的房产价值属于D级,则它可以按照D级的下一级C级缴纳税款。
4.免税条款
有一些住宅是不用缴纳地方议会税的,免税的项目及免税优惠的持续时间。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则免税优惠没有时间限制。
(六)征收管理
地方议会税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住房的有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则根据每处住宅的评估价值及其相应的价值等级来确定其应纳税额,并在4月1日前将税单寄给纳税人。纳税人根据税单上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对于拥有住房不到一年的,可以按日计算缴纳。根据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在年初一次性缴清税款,可以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纳税人也可以在10个月内分期缴纳,部分地区则允许纳税人按周或半月分期纳税。但分期缴纳的首付部分必须在接到税单之日后的28天之内缴纳。
税款的支付方式多种多样,纳税人可以采用银行直接划款、邮寄支票、直接转账、网上支付、直接到征收单位交款或者填写个人支票等多种方式缴纳。如果纳税人未按期纳税,地方法庭会向纳税人发出传票;如在传票规定期内仍未补足税款,法庭则可以授权地方政府冻结欠税者的收入或财产以补足拖欠的税款。纳税人若不按时申报或提供了虚假资料会受到罚款处罚。
二、营业性房地产税(Business Rates)
营业性房地产税是1990年依据1988年地方政府金融法(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Act 1988)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确立的新税种,也称非家庭财产税(Nondomestic Rates),以取代之前的普通地方税(General Rate)。英国其它地方后来也相继引入该税种。
营业税由地方政府征收,虽然地方政府无权直接处置,征收的税款全额上交给中央政府,但是中央政府再根据各地的人口基数按一定的标准返还给地方政府。这部分税收返还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如伦敦市布罗雷区的营业性房地产税占到该区收入的20%。
(一)课税对象
营业性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为非用于住宅房地产,如商店、酒馆、写字楼、仓库、工厂等。
(二)纳税人
营业性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非住宅用房地产的占有人或出租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三)计税依据
营业性房地产税以评估机构对纳税人应税房地产在特定日期的市场租金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即在特定的日期按该房地产在公开的市场上以合理的价格被出租的评估租金计税,一般每5年要重新估定一次。最近一次的评估时间为2010年4月1日。
(四)税率
英格兰和威尔士由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营业性房地产税率(大伦敦区除外),并且是根据上一年的税率及通货膨胀率的情况逐年核定和变更的。苏格兰地区的税种设置以及税率制定是根据苏格兰的法律,所以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存在着差异。
在苏格兰,2012年至2013年的纳税年度内基本税率为45%,对于估价在35000英镑以上的适用税率为45.8%,而用于从事烟酒类零售业务的房地产,对其超过300000英镑的部分征收54.3%的营业性房地产税。
房地产市场租金的重新评估可能导致房地产的应税价值在评估前后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了减少这种剧烈的变化给纳税人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在重估后,营业房地产税的税率也会调整,以使整个国家的营业性房地产税仅同通货膨胀率保持一致的变化。这意味着即使财产价值上涨了,但营业性房地产税的应纳税额未必上涨,从而减少重新评估造成的财产价值上涨给纳税人带来的影响。比如,一位居住在在曼彻斯特的纳税人要为其应税房地产缴纳营业性房地产税,该房地产在2009年的评估价值为14800英镑,而2010年的评估价值上涨为17100英镑,但是税率却从0.481降为0.407,最终纳税人2010年各项减免的应纳税税额为6960英镑,而与2009年缴纳的7118英镑相比还减少了158英镑。
(五)税收优惠
1.特定纳税人的税率优惠
英国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纳税人实行税率优惠(small business rate relief),例如在英格兰,对于财产估值在6001英镑至18000英镑(大伦敦区为25500英镑)的部分免征率逐渐从100%到0递减,直至全额纳税;在苏格兰大体相同,只是具体数值有所差异。
威尔士于2007年用小额纳税人的税率减免取代了之前的农村财产减免(rural property relief),使评估值低于2000英镑的大部分财产免征50%,而价值大于2000英镑小于5000英镑的财产免征25%。
2.税收延迟(Deferral Scheme)
这项税收延迟优惠允许纳税人将随着零售价格指数上涨而上涨的应纳税额部分延迟纳税,分别在第二个和第三个纳税年度各缴一半。比如,2012年纳税人应纳税额的3.2%可以申请延迟纳税,分别在2013年和2014年缴纳50%。这项税收优惠适用所有的纳税人,只要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还有未缴完税款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延迟纳税。
3.税收减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