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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五代宋元汉族风俗(23)

又称嫁殇婚,即鬼婚,指父母为已死的青年男女结亲。冥婚由前代衍而至宋。因时人信仰释道,冥婚在宋代一些地区更加流行,并由上层统治阶级扩展到民间,甚至出现为已死者说媒牵线的“鬼媒人”。康誉之《昨梦录》曰:“北俗,男女当嫁娶未婚而死者,两家命媒互求之,谓之鬼媒人。通家状细帖,各以父母命祷而卜之,得吉,即制冥衣。媒就男墓备酒果,祭以合婚。设一座相并,各立小幡。两家亦薄以币帛酬鬼媒。鬼媒……资以养生焉。”元时,子弟死而无妻者或求亡女骨合瘗之。《元史·郭三传》载曰:“夫死戌所,母欲压嫁之,杨氏号痛自拆,乃已。久之,夫骨还,舅曰:新妇年少终必他适,可令吾子鳏死地下耶?将求里人亡女骨合葬之。杨氏闻,益悲,不食五日自经死,遂与夫共葬焉。”

三、丧葬风俗

宋元丧葬风俗,首先受到传统丧葬礼的强劲规范,如司马光《书仪》、朱熹《家礼》和《政和五礼新仪》等,对丧葬礼的程序,从初终、复、易服、讣告、沐浴、置灵座、吊酹,到小敛、大敛、成服、朝夕奠,再进入葬礼阶段,等等,都有详尽的规定,形成繁琐程式;其次,民间丧葬礼俗又融合、杂揉进了大量佛、道、阴阳家的观念与方式,使之充满宗教迷信色彩;再次,宋元丧葬风俗还受辽、金、夏等少数民族丧葬风俗的影响明显,如实行火葬等。因此,宋元丧葬风俗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而有显着的变化发展,独具时代特征。

1.盛行火葬

宋元时期,按朝廷规定的礼法,人死应当土葬,“入土为安”。但在现实生活中,都是野葬、水葬、天葬、土葬、火葬等葬法并存。《岳阳风土记》曰:“荆湖民俗”,“死者多不埋葬,或暴露风日,或置之木梢,谓之死丧祥”。“暴露风日”即野葬,“置之木梢”即天葬。而凤州(治今陕西凤县东北)“贫民不能葬者,弃尸水中”,则是水葬范镇:《东斋记事》卷三。但野葬、天葬、水葬仅存在于个别地方。而当时大多地方流行的是土葬和火葬。尤其是火葬之流行,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实属罕见。

火葬,亦称火化,系用火焚化死人遗体的葬俗。宋元时代十分盛行。清人顾炎武:《日知录》曰:火葬“自宋以来,此风日盛。”《日知录》卷十五《火葬》。洪迈《客斋随笔》载曰:“自释氏火化之说起,于是死而焚尸者,所在皆然。”洪迈:《客斋随笔》卷十三《民俗火葬》。当时人“葬埋未有处所”《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五七。或“避于葬费而焚弃”《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之八。河东路火葬习以成俗,李清臣《韩忠献公琦行状》曰:“河东俗杂羌夷,用火葬”杜大珪:《名臣碑传碗琰集》中编卷四八。;程颐《明道先生行状》曰:“晋俗尚焚尸,虽孝子慈孙,习以为安”《河南程氏文集》卷十一。;毕仲游《乞理会河东土俗埋葬札子》曰:“其俗勤于养生,怠于送死。非士大夫之家,中户以下,亲戚丧亡,即焚其尸,纳之缸中,寄放僧寺与墓户之家,类不举葬盖虽上户,亦有不葬而焚之者。”《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六《风俗》两浙路,《清波杂志》曰:“浙右水乡风俗,人死虽富有力者,不办蕞尔之土以安厝,亦致焚如。僧寺利有所得,凿方尺之池,积涔蹄之水,以浸枯骨。”周:《清波杂志》卷十二。《夷坚志补》曰:“衢人之俗,送死者皆火化于西溪沙洲上”洪迈:《夷坚志补》卷三《七星桥》。苏州习俗,“亲死肉未寒,即举而付之烈焰,权棒碎拆,以燔以炙,余骸不化则又举而投之深渊。”黄震:《黄氏日抄》卷七0《申判》。荆湖南路,刘挚《忠肃集》曰:“楚俗,死者焚而委其骨于野”刘挚:《忠肃集》卷十三《侍御史黄君墓志铭》。;荆湖北路,《宋史》载曰:“鄂俗”,“死则不葬而畀诸火”《宋史·刘清之传》。福建路,泉州“贫瘘之家,委之火化,积习岁久,视以为常”;罗源(福建今县)“丧死者,焚尸糜其骨,众董和合,凌风飘飏,命曰升天,以尤细为孝”真德秀:《渝俗文·泉州劝教》。可见流行之广。

宋代火葬风俗的流行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如两浙路水乡地区,地气潮湿,“江吴之俗,指伤寒为疫疠,病气才气绝,即殓而寄诸四邻,不敢时刻留”,“至秋,将火葬”洪迈:《夷坚丁志》卷十五《张珪复生》。;北方地区“或以恶疾而死,俗云有种,虑染其后者而焚之”贾同:《禁焚死》,《宋文鉴》卷一二五。此为因讲卫生而火葬。泉州苏二十一郎“为行商,死于外,同辈以烬骨还其家”郭彖:《睽车志》卷三。;谆熙时福州籍太学生病死于长兴(今属浙江)大雄寺,亲属闻讯赶来,“火化尸柩,收骨归矣”洪迈:《夷坚三志已》卷五《王东卿鬼》。此为图方便而火葬。“吴越之俗,葬送费广,必然累而后办。至于贫下之家,送终之具,唯务从简,是以从来率以火化为便”《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六《风俗》。此为因省资而火葬。两浙路“虽富有力者”,人死“不办蕞尔之土以安厝,亦致焚如”;河东路“尚焚尸,虽孝子慈孙,习以为安”;南宋俞文豹曰:“今京城内外,物故者日以百计。若非火化,何所葬埋?”俞文豹:《吹剑录全编·吹剑四录》。其主要原因是“土狭民众,惜地不葬”,此为省地而火葬。因火葬有卫生、方便、省资、省地四利,其流行在所难免。

火葬之俗,元代尤盛。《马可波罗行纪》载曰:杭州“人死焚其尸”,“富贵人死,一切亲属男女,皆衣粗服,随遗体赴焚尸之所。行时作乐,高声祷告偶像,用至,掷不少纸绘之仆婢,马驼,金银,布帛于火焚之。彼等自信以为用此方法,死者在彼世可获人畜,金银,绸绢。焚尸既毕,复作乐,诸人皆唱言,死者灵魂受偶像接待,重生彼世。”《马可波罗游记》,第573~574页。车若水《脚气集》曰:“今贫民无地可葬,又被他说火化上天,葬礼已被夺了。”当时,佛教徒、娼妓也都采用火葬(时称下火)。尸体焚化后,把灰装入葫芦等器皿中,置于寺庙。元代还在少数人中实行将骨灰捣碎成粉,再和以泥或麦粉塑成人像的葬俗;高贵的还在像外包裹以金、银,置于寺庙。

由于火葬与汉族社会“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大相径庭,故宋元两代的士大夫大多激烈反对。朝廷也屡下禁令。北宋刚刚立国,太祖便发布敕令:“京城外及诸处,近日多有焚烧尸柩得,宜令今后止绝。”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建隆三年三月丁亥。此后朝廷又不断申严此禁,然而火葬之俗自有其深刻成因,禁令只能奏效于一时一地。

2.葬礼举乐禁而不止

两宋丧葬有闹丧之俗。闹丧,亦称“暖丧”、“暖孝”、“跳丧”,即丧家停柩于堂屋,会集亲友乡邻,喝酒击鼓、终夕歌唱。《知新录》曰:“宋仁宗太后上仙,忽有旨下,光禄供奉羊酒若干,为太后妃皇后暖孝。东坡上疏,以暖孝出于俚俗,皇后之举,当比天下,不敢奉诏,有旨遂罢。”《潮州府志》载曰:当时潮州地区“葬所鼓乐优觞,通霄聚乐,谓之闹夜。至旦,复设酒肴。”《潮州府志》卷十二《风俗志》。有的则请释道仙班做法事,奏以梵音仙乐。南宋俞文豹《吹剑录全编》载曰:“今京师(杭州)用瑜珈法事,惟即从事鼓钹,震动惊感,生人尚有闻之头痛脑裂,况乎亡灵?至出殡之夕,则美少年、长指爪之僧出弄花钹花鼓锤,专为悦妇人掠物之计。”元时,《马可·波罗游记》曰:马可·波罗在杭州见“送葬队伍中有鼓乐队,一路上吹吹打打”,至葬地,将纸明器焚毕,又是“鼓乐齐奏,喧哗嘈杂经久不息”。沙州(敦煌)殡葬仪式,也是“所有乐器全部击响起来,霎时吵闹喧嚣,震耳欲聋。”《马可·波罗游记》。对这种葬礼举乐之俗,许多封建士大夫斥其为胡俗而不齿,曰:“至于铙钹,乃胡乐也,胡俗燕乐则击之,而可用于丧柩乎?世俗无知,至用鼓吹作乐,又何忍也?”陆游《家训》曰:“每见丧家张设器具,吹击鼓锣,家人往往设灵位,辍哭泣而观之,僧徒衒技、伎类俳优,吾常深疾其非礼……皆不须为也。”然而民间仍广为盛行。此外,送殡时“僧侣一类的人高声念诵经文”《马可·波罗游记》,“出葬用以引导”王栐:《燕翼诒谋录》。,僧道直接参加殡葬仪式。对这种“举奠之际歌吹为娱,灵柩之前,令章为戏”的风习,朝廷认为“甚伤风教,实紊人伦”,曾为此专门分布命令加以禁止。《宋史·礼志·士庶人丧礼》。

⒊土葬重防腐

宋元时期,社会上虽火葬流行,但主要葬式还是土葬,讲究“入土为安”。尤其是官僚士大夫阶层,还十分讲究葬后的尸体防腐问题,有装裹、深葬、防水、石灰封墓等习俗。

人死后,以布帛、衣服装殓尸体的习俗十分古老,宋元时期更为流行,元时则称之为“装裹”。司马光《书仪》载曰:“死亡明日小敛,又明日大敛……束以绞衾,韬以衾冒,皆所以保其肌体也。”司马光:《书仪》卷五《小敛》他主张简化衣衾装殓,只求实用,着眼点放在保护死者遗体上。《马可·波罗游记》记载宋元时期沙州(敦煌)殡丧时“把整个尸体用绸布包扎起来”。据考古发现,宋墓出土的尸体周身包裹有200件丝麻织物,所用皆为长27厘米、宽6厘米的双层筒状扎带;《浅谈衡阳何家皂北宋墓纺织品》,《文物》1984年第12期。有的尸体则用夹被包裹,外绑丝带,交错打结略如网状的。《福州南宋黄升墓》,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除重视“装裹”外,宋元时期丧葬还讲究棺材的坚固耐久。《马可·波罗游记》载曰:沙州(敦煌)“为了防止尸体腐烂,他们用厚度十厘米的木板,为死者制作一副棺材……制作得十分坚固,外面涂上一层油漆,接缝处填上沥青和石灰的混合物”。据考古发现,出土的宋元时期墓葬大量棺椁木材,均采用厚重或整块的优质木料,厚度均在10厘米以上,《江苏金坛南宋周王禹墓发掘简报》,《文物》1977年第7期。与《马可·波罗游记》所记相吻合;至于棺木接缝处所填塞“沥青和石灰的混合物”,即今所说的松香,宋代称松脂或沥青。此俗到宋元时期始为流行,这与理学讲究“孝道”,提倡妥善安葬亲人遗体,使之得以长期保存不腐,重在深葬防水、松脂涂棺椁、石灰封墓葬的防腐措施有关。这些做法,对后世墓葬习俗产生了很大影响。

⒋卜宅兆葬日

古代流行的丧葬卜宅兆葬日风俗,宋元时期得以留存。司马光《书仪》载曰:“世俗信葬师之说,既择年月日时,又择山水形势,以为子孙贫富贵财,贤愚寿夭,尽系于此。”《马可·波罗游记》也曰:“死者亲属为了趋吉避凶,除非星占学家择定的日期,否则决不敢随意殡葬死者。”《潮州府志》载曰:潮州丧葬“多感于堪舆,择地寻龙,有停棺数十年未就窆者。”《潮州府志》卷十二《风俗志》。笃信阴阳风水、择日择地而葬之风,宋元时期,从上层社会到平民百姓均普遍流行。“如士族力稍厚者,棺率朱漆又信时日,卜葬尝远,且惜殡攒之费,多停柩其有”;庄绰:《鸡肋编》。“江南俗率多丧稽葬,习以成风……停丧不葬,动经一十十年,有一家累至三四柩者,问之,则曰年月未利,卜地未得”《元典章》卷三一《葬礼下》。

由于卜日择地风俗盛行,以致宋代堪舆家为数甚多。《古今图书集成·艺术典·堪舆部》中被列入堪舆名流列传者,历代共115人,两宋多达43人,占总数不清37.4%。有关风水宝地应验的记载更是不绝于当时的笔记志书,普通百姓信之不诬。如世俗认为苏洵、苏轼、苏辙之所以成为一代文豪,是由于其祖坟在“彭山县象耳山,此地当出文章之士”无名氏:《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前集卷二《取灯定穴》。刘延庆官至节度使,独生子刘光世又官至少师,是因为其坟祖“卜宅兆,山甚美”,当“世世富贵”洪迈:《夷坚乙志》卷十一《刘氏葬》。;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然而,当时也有许多有见地的士大夫不信阴宅风水之说,如罗大经《鹤林玉露》以宰相宋镗为例,曰:京丞相“崛起寒微,祖、父皆火化无坟墓,每寒食则野祭而已,是岂因风水而贵哉!”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卷六《风水》。并指出风水之说有四大为害:一曰久殡不葬,“有贪求吉地,未能惬意,至数十年不葬其亲者”;二曰多次改葬,“有既葬以为不吉,一掘未已,至掘三掘四者”;三曰抢购吉地,“有因买地致讼而棺未入土,家已萧索者”;四曰争夺风水,“有兄弟数人惑于各房风水之说,至骨肉化为仇雠。”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卷六《风水》。

⒌避煞和道场习俗流行

宋元时期丧葬有避煞习俗。避煞,又称避回煞、避丧煞,或避归煞。习俗以为,人死后其魂气将于固定的日子归家,到时以凶煞的形式出现,危及家人;所以,一定要举家躲避。此俗在北朝已有之,到了宋元时期,则已流遍汉族各地。其中尤以经济最发达的江浙地区最为盛行。《夷坚乙志》载曰:“江浙之俗信巫鬼,相传人死则其鬼魄复还,以其日测之,某日当至,则尽室出避于外,名为避煞。命壮仆或僧守其庐,布灰于地,明日视其迹,云受生为人、为异物矣。”洪迈:《夷坚乙志》卷十九《韩氏放鬼》。

为了超度亡灵,民间丧俗中流行做“七七”。所谓“七七”是指人死出殡后,每隔七日,作一次佛事,设斋祭奠死者。依次七七四十九天而止。宋代称“七七斋”;元代称为“累七”、“垒七”或“累七修斋”、“垒七追斋”。每七的佛事不外乎水陆道场、百日念经、孟兰盆会、焰口施食等。而其中最为盛行的当为水陆道场。水陆道场也称“水陆大会”,“水陆法会”。司马光《书仪·丧仪》曰:世俗“于始死及七七日、百日、期年、再期、除丧,饭僧设道场,或作水陆大会,写经造像,修建塔庙”。俞文豹《吹剑录全编》曰:“外方道场,惟启散时用饶钹,终夕讽呗讲说,犹有恳切忏悔之意。”黄堮为父亲办丧事,“欲不用僧道,亲族内外群起而排之”,只得“从半今半古之说”;俞文豹拟不设道场,但顾虑重重,“施之妻子,可也,施之父母人不谓我以礼送终,而谓我薄于其亲也。”俞文豹:《吹剑录全编·吹剑四录》。可见当时做道场风俗之盛行。因此,当时朝廷为皇帝、皇后死后料理丧事,几乎无不做道场。如真宗死后,仁宗“诏每七日于观音启圣院,开宝寺塔设斋会,中书、枢密院分往行香”《宋会要·礼二十九》之二0。英宗高皇后死后,宫中“作小祥道场”,隆报长老作法,哲宗“设御幄于旁以听”《道山清话》。高宗得知徽宗及郑皇后死于金朝,先“诏诸路州县寺观各建道场七昼夜”,又诏平江(今江苏苏州)诸佛寺“选僧道三十五人醮祭作佛事”李心传:《建尧以来系年要录》卷一0八,绍兴七年正月戊子巳丑。关汉卿《窦娥冤》曰:“改日做个水陆道场,超你升天便了。”

6.兴用纸明器

纸明器约始于唐代,宋元时期大兴。赵彦卫《云麓漫钞》曰:明器“今之以纸为之,谓之冥器,钱曰冥财”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五。北宋开封和南宋杭州都有专门同售纸明器的商店,称“纸马铺”。宋元时期的纸明器,常见的有纸钱、纸碗、纸碟、纸瓶、纸孟、纸马等,其中尤以烧纸钱最为流行。纸钱,又有寓钱、冥钱、暗财、楮钱、纸镪、钱纸等多种名称,指烧给死者或鬼神的钱形纸片,来源于汉代的瘗钱。魏晋以后,纸钱逐渐代替实钱。宋代烧纸钱成风,出现了以“凿纸钱为业”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一,明道二年三月癸巳。的工商业者。《马可·波罗游记》载沙州出殡“用某种树皮制作的纸,为死者烩制大批的男女、马匹、骆驼、钱币和衣服的图形,和尸体一卢火化。他们认为死者在阴间将会享受纸牌上所画的人物和器皿。”司马光曾曰:“衣衾曰禭,车马曰贝冒,货财曰赙,皆所以矜恤丧家,助其敛葬也。今人皆送纸钱赠作,诸物焚为灰烬”司马光:《书仪》卷五《赙禭》。元王恽《论中丧祭礼事状》曰:“窃帷送终,人子之大事,今见中都风俗薄恶,于丧祭之礼有极当救正者……一切纸作房屋,侍从车马等仪物,不帷生者虚费,于死者实无所益,亦乞一概禁止。”徐乾学:《读札通考》卷八六引。

7.权厝、暖墓和路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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