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东节度使柳公绰,在公卿间最名有家法。中门东有斋。自非朝谒之日,每平日辄出至小斋。诸子仲郢,皆束带晨省于中门之北。公绰决私事,接宾客,与弟公权及群从弟,再会食,自旦至莫,不离小斋。烛至,则命一人子弟执经史,躬读一过讫,乃讲论居官治家之法,或论文,或听琴,至夜深然后归寝。诸子复昏定于中门之北。凡二十余年,未尝一日变易。其遇饥岁,则诸子皆蔬食,曰:“吾兄弟侍先君为丹州剌史,以学业未成,不听食肉,吾不敢忘也。”公绰居外藩,其子每入境,郡邑未尝知,既至。每出入,常于戟门外下马,呼幕宾为丈,皆许纳拜,未尝笑语款洽。公绰之子仲郢,以礼律身,居家无事,亦端坐拱手,出内斋,未尝不束带,三为大镇,厩无良马,衣不熏香,公退必读书,手不释卷。家法,在官不奏祥端,不度僧道,不贪赃吏法。此柳氏家法之足垂教后世者。柳比曰:“呜乎!现于柳氏之所以兴,居家者宜知所去取矣。”
把家族的兴旺,归结为对家法的恪守,足见唐人对家法的重视;尤其是名门望族,更是如此。
这类家训、家法皆来自于家族长辈对社会人生的深切体验,有深厚的道德内涵和明确的针对性,对抑制世家大族子第的骄奢淫逸以及培养子第自强自重有重要的教导作用,故能使一些聚族而居的家族绵延数百年,族中人才辈出,历久不衰。这类聚族而居的家族,有的甚至在面临死亡的危急关头仍然坚持固有的操守。如唐建中四年(783年)朱泚之乱时,崔佑甫之妻王氏及家属成员落入朱手,朱欲拉拢他们,“遗以缯帛菽粟”,时逢连年旱灾,饿殍遍野,王氏及崔佑甫家属虽处饥饿困苦之中,却不食“朱粟”,不衣“朱衣”,将朱泚所赠俱以封存,待德宗返来时,“具封以献”《新唐书·崔佑甫传》。保持了崔氏家族的声誉。
4.编修家谱
族谱是宗族血缘关系的证明。在唐代,族谱已不再像魏晋南北朝时期那样是选拔官员的依据,而只与联姻及社会地位有关。唐初,唐太宗命吏部尚书高士廉、御史大夫韦挺、中书侍郎岑文本、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重臣及全国各地谙熟谱牒族姓的文士,在普遍蒐集谱牒、参考史传的基础上编写《氏族志》,贞观十二年(638年)书成奏上。该志将姓氏分为九等,官仅四品的山东士族崔民干被列为第一等,引起唐太宗的不满。修志诸臣立即修改旧志,以皇族为首,外戚次之,崔民干降为第三等。这是唐代官方第一次编修族谱。高宗显庆四年(659年)又诏许敬宗等修《姓氏录》,以取代贞观《氏族志》。在新志中,皇后武氏家族被列为一等。还规定,凡于皇朝得五品官者,皆得编入族谱。这是唐代官方第二次编修族谱。
显庆《姓氏录》修成后,受到士大夫的广泛抵制。神龙元年(705年)中宗复位后,组织第三次官修族谱,历时8年,至玄宗先天二年(713年)才告完成,称《姓系录》,凡200卷。先天《姓系录》以贞观《氏族志》为基础,纠正了显庆《姓氏录》纯以官品入选的偏差,兼顾官品与品德时望,同时反映了自唐朝建国以来将近100年门胄兴替的状况。
此后,就不再有官修的族谱,而私修宗族族谱的风俗则长传不息。此外,短小的姓氏简表仍在社会上广泛流行,供人们在男婚女嫁书写名帖时查考。
三、乡里风俗
1.邻保制度严密
隋王朝一建立,即颁布新令,畿内以五家为保,五保为一闾,四闾为一族,有保正、闾正、族正。《隋书·食货志》。唐始,《旧唐书》曰:“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保有长,以相禁约”;《旧唐书·职官志》。这就是唐代的邻保制。邻保制具有互相监视及维持治安之作用。《唐律》规定:如有强盗杀人事件发生,同伍之人有告发之责,否则杖六十。诸邻里有强盗及杀人事件,必须互相求助,否则亦受处罚。除此之外,邻保制又有负责征税的连带任务。如果一保之内,有人逃亡,则由保内诸人负责代为缴税。这种户口逃亡的现象,在安史之乱以后特别明显,一家逃亡,税收加在其他四家之上,其四家无法负担,亦不得不逃亡。邻保制之互相监视作用,到唐末几乎丧失殆尽。
2.村社组织活跃
在邻保之上的乡村社区组织是村,村一般是自然聚居的村落,村设村正,负责村内的治安。如果有外来人口入村,村正必须及时上报。村是以地域自然划分的乡村社区,杜佑《通典》曰:“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其村正,取白丁充。”《通典》卷三《食货三》。
隋唐村落的名称,据日本僧人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所记,大多村落习惯于以姓氏命名,如有以单姓命名的村落,登州牟平县唐阳乡的陶村、文登县清宁乡的刘村、登州牟平县的邵村、忻州宁襄县的胡村、忻州的宋村、太原府的晋村、蒲州定鼎县的秦村、淄州长山县的乔村、莱州的潘村、青州北海县的田庄和以二姓命名的村庄,赵州宁晋县的秦丘村、太原府的石高村、登州蓬莱县的王徐村、莱州掖县的徐宋村、晋州赵城县的屈项村、淄州淄川县的张赵村、淄州长山县的牟徐村、同州冯翊县的张李村等,这类以姓氏命名的村落大多是聚族而居的家族或宗族发展而成的。此外,有的村落则以地理位置或地理标志命名,如扬州如皋县的赤岸村、登州的望海村、登州文登县清宁乡的赤山村、青州北海县的孤山村等。
对村落的管理,《唐令》载曰:“在田野者为村,置村正一人。”《资治通鉴》卷二八七,胡三省注引项安世《家说》。此为官方性质的行政管理形式。与此同时,又存在民间宗教性质的管理形式——社。关于社的组织状况,在南朝梁时,“百姓则二十五家为一社,其旧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隋书·礼仪志二》。这类社的主要活动是“春秋祠水旱”,祈祷五谷丰登。隋随梁制,社的基本状况不变,并利用这种历史悠久的村社组织推行政令。隋朝政府首先在社的基础上建立“义仓”。开皇三年(583年),朝廷“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若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赈给”《隋书·食货志》。
在唐代,村社组织依旧很活跃,如贞观二十一年(647年),原蓝田县尉杨师操告老还乡,仍不甘寂寞,“自村社之内无事横生整理,大小讥诃,是非浪作”道世:《法苑珠林》卷七六《十恶篇·恶口部》。可见唐时的村社仍是一个实体组织。
3.百户为里,五里为乡
隋开皇三年(583),隋文帝改革州县制,同时改革乡制,以五百家为乡,设乡正一人,以百家为里,设里长一人。《隋书·食货志》。唐时期乡村社区的行政格局是“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旧唐书·食货志》。大体是十至数十户自然成落的为村,置村正;百户为里,“每里置里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殖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五里为乡,设乡正。唐代诗人白居易曾经叙述唐朝最高统治者皇帝的意志贯彻到乡村社区百姓中的政治渠道曰:“盖以君之命行于左右,左右颁于方镇,方镇布于州牧,州牧达于县宰,县宰下于乡吏,张吏传于村胥,然后至于人焉。”白居易:《人之穷困由君之奢欲策》,《全唐文》卷六七0。
乡里居民之间有互助互保之俗。如安史之乱中,“元结自汝(今河南郾城、商水一带)大率邻里南投襄、汉,保全者千余家”《太平广记》卷二0二《元结》。千余户邻里在战乱中扶老携幼南逃,足见这些百姓在平时有良好的社会互助传统,在战时才能共脱危难,保全性命。并有许多互助性质的“社”。如宣宗时,韦宙为永州刺史,当地“民贫无牛,以力耕。宙为置社,二十家月会钱若士,探名得者先市牛,以是为准。久之,牛不乏”《新唐书·循吏传》。乡里社区间的公益服务也是多种多样的。史称大历中(766~779年),关中饥疫,人多死,尸骸狼藉,“荥阳人郑损率有力者,每乡为一大墓,以葬弃尸,谓之乡葬”《唐国史补》卷上《郑损为乡葬》。
四、社交风俗
1.社交称行第
行第本指家族内子弟的排行次第,作为家内称呼,魏晋南北朝时已有之。《南史·武陵王纪传》武陵王纪即称湘东王绎为“七官”;胡三省注曰:“湘东于兄弟次第七,故云七官。”《资治通鉴》卷一六四,胡三省注。
隋唐时,称行第已在社会上流行成风。如隋文帝弟杨瓒,“时人号曰杨三郎”,“上数与同坐,呼为阿三”。《隋书·滕穆王传》。唐高祖李渊呼裴寂为裴三,而二人自隋末已为莫逆之交。《唐摭言》卷十五。据史载,“隋秘书监晋陵刘子翼,有学行,性刚直,朋友有过,常面责之”;李百药曰:“刘四虽复骂人,人终不恨。”胡三省注:“刘子翼第四,唐人多以行第呼之。”《资治通鉴》卷一九二,“贞观元年”胡三省注。可见隋唐之交,朝廷同僚友朋间,已有称呼行第的。到唐时,兄弟也称行第,据《唐语林》记载,荥阳郑还古弟齐古好博戏赌钱,“还古每出行,必封管钥付家人,曰:留待二十九郎偿博。”《唐语林》卷一。行第还见于夫妻、中表乃至奴主相呼。据《太平广记》记载,李敏求遇旧日佣保,其人曰:“小人即二郎十年前所使张岸也”;“自到此来,便事柳十八郎,甚蒙驱使。”《太平广记》卷一五七《李敏求》,引《逸史》。而且常人见面必先问姓氏行第。《太平广记》又载柳归舜遇仙事曰:“名武仙郎者问归舜曰:君何姓氏行第?归舜曰:姓柳,第十二。曰:柳十二自何许来?”《太平广记》卷一八《柳归舜》。
唐人称行第也有许多讲究。比较普遍的用法是和姓名连称,显得亲切随便,多系相熟者之间用之。如骆宾王《送贵六还蜀》、《在江南赠宋五知问》,陈子昂《题居延古城赠乔十二知之》,王昌龄《山中别宠十》等皆是。《全唐诗》卷八三,卷一四0。
也有呼行第兼带表示关系的兄、第、叔、伯、姐、妹、姨、丈、郎、官等者。其中兄、第、郎、官等即可称用同辈亲属,也可兼呼同僚、晚辈或年龄较少者。如萧颖士《与从第书》曰:“再申意二十五官”萧颖士:《与从弟书》,《全唐文》卷三二三。;以及王维的《答张五弟》《全唐诗》卷一二五。和权德舆的《奉送韦十二丈长官赴王屋序》《权载之文集》卷三七。等。
还有行第与姓名官名合称者,更显得郑重、客气,所以无论少长,相熟与否皆可称用,范围最广。如李德裕《奉送相公十八丈镇扬州》,令狐楚《将赴洛下旅次汉南献上相公二十兄言怀八韵》《全唐诗》卷四七五,卷三三四。韩愈《奉酬天平马十二仆射暇日言怀见寄之作》《韩昌黎集》卷十。白居易《同王十七庶子李六员外郑二侍同年四人游龙门有感而作》《白居易集》卷二八。等等。
但行第称用之际,必须注意场合分寸。如不斟酌彼此关系深浅地位高下而乱称行第,也会适得其反,被认为是轻薄无礼而遭人耻笑。武周时令史韩令对“王公贵人皆呼次第,平生未面亦强干之”张:《朝野佥载·补遗》。;“寻坐罪,为姜武略所按,以枷锢之。乃谓:姜五公名流,何故遽行此?姜武略应曰:且抵承曹大,无烦唤姜五。”《唐语林》卷五。这是嘲笑他临到受刑还乱呼行第攀交情。
2.焚香结义
隋唐时期,沿袭魏晋南北朝风气,有异姓结义之俗;且结义时必焚香火。据《隋州郡图经》记载,库川在宜川县(今陕西宜川县)西北,川南是汉,川北是胡,胡汉之人于川内共结香火。郎蔚之:《隋州郡图经》,《汉唐地理书钞》引。这是当时胡汉人民相互融合的表现。唐初李世民与突厥“结香火”,更是史家共知之事。《通鉴·唐纪七》曰: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突厥入侵,兵至长安附近,情况危急,秦王李世民毅然前去劝止,遣骑责备突厥首领突利曰:“尔往与我盟,有急相救,今乃引兵相攻,何无香火之情也!”这里说的“香火之情”,即兄弟之情。又,《旧唐书·高适传》载曰:安史之乱时,“监军李大宜与将士约为香火”。
这种习俗在当时教坊女伎中也颇为流行。崔令钦《教坊记》载曰:长安城教坊中诸女伎,学突厥法,“坊中诸女以气类相似,约为香火之兄弟”。可见此俗在唐代社会各阶层中均有所流行。
3.扫径迎客
汉族历来有热情好客之风俗,隋唐时期此风得以进一步发扬光大。敦煌文书伯2718王梵志传叙述唐时民间社会的待客之俗曰:
主人相屈至,客莫先入门。若是尊人处,临时自朾门。
亲家会宾客,在席有尊卑。诸人未下筋,不得在前椅。
亲还同席坐,知卑莫上头。忽然人责,可不众中羞。
尊人立莫坐,赐坐莫背人。存坐无方便,席上被人嗔。
尊人对客饮,卓立莫东西。使唤须依命,弓身莫不齐。
尊人与须吃,即把莫推辞。性少由方便,园隔莫遣知。
尊人同席饮,不问莫多言。纵有文章好,留将余处宣。
巡来莫多饮,性少自须监。勿使闻狼相,交他诸客嫌。
坐见人来起,尊亲尽远迎。无论贫与富,一概惣须平。《全唐诗外编》上,《全唐诗补逸卷二》。
从诗中,我们可以看出唐时民间社交中的作客待人之道,主要有以下讲究:到别人家作客,不要先于主人入门;宴席按尊卑起坐,你坐时不要以背对人;别人未下筋,不得先下;尊者敬食时,要弓身而立,不得东张西望,也不得推辞;尊人不问,不要多说;饮酒不要贪杯,以防酒醉失态;看见有人过来,要赶紧起身;有客人来,要尽量远迎;来客无论贫富,一律平等对待,如此等等。
官宦士夫之家则讲究“扫径迎客”,即若有尊贵客人到来,主人要打扫房间,洒扫庭院,造成一种干净整齐的氛围,在大门口恭迎。贞观二十年(647年)十二月,房玄龄知唐太宗将至其宅,命子第打扫门庭。长安富商王元宝,“每至冬月大雪之际,令仆夫自本家坊巷口扫雪为迳路,躬亲立于坊巷前,迎揖宾客,就本家具酒炙宴乐之,为暖寒之会”《开元天宝遗事》卷上《扫雪迎宾》。但是,对于比较知心客人则较随便。杜甫对友人崔明府来访,就不大拘泥礼数。“花径不曾缘客扫,蓬门今始为君开。盘餮市远无兼味,樽酒家贫只旧醅。肯与邻翁相对饮,隔篱呼取尽余杯”《杜工部集》卷十一《客至》。从诗中可见,杜甫既未特意为客人扫除,也未伫立门口恭迎。因离市区远,空贫,饭菜十分简单。盘中熟食仅一种,酒则是家里的旧酒。又有倒屐迎宾之俗,大多用于志同道合朋友热情相待。韦陟门第高贵,世代为关中着姓,无视达官贵人,而“如道义相知,靡隔贵贱,而布衣韦带之士,恒虚席倒屐以迎之”《旧唐书·韦安石传附韦陟传》。
对不受欢迎的客人,则或敷衍,或不为礼。卢杞貌丑而奸佞。郭子仪闻其来访,遂让家人回避,仅留老丑妇人侍候。人问其故,他说惧家人见卢杞丑陋而笑,招祸于家。武则天时诸武擅权,宰相韦方质染病,武承嗣等前往探视,“方质据床不为礼”。《资治通鉴》卷二0四,天授元年十一月。
4.折柳送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