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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隋唐汉族风俗(20)

隋唐时期也有反对冥婚的。如元和三年(808年),李卅三娘死,年17,葬外兄之墓,其家人认为“若神而见知,幽魂有托,生为秦晋,没了岂殊,何必卢充冥婚然?”《唐代墓志汇编》,第1964页。

三、丧葬风俗

隋唐丧葬礼仪大体是先秦的承袭,《通典》所载的丧制都基本上保持周代丧礼的主要内容。但由于此期人们的生活相对富裕、宗教兴盛,使这段时期的丧葬风俗尤为奢侈不堪,许多与厚葬有关的丧葬礼俗在这一时期出现或流行开来,其中主要有七七斋、焚纸钱、相墓术等。另外,隋唐的政治法律制度达到空前完备的程度,被纳入其中的丧葬礼制,阶级和等级区分更为鲜明。

1.丧葬礼仪讲等级

中国的丧葬礼仪,自从产生之日起,便具有等级制的色彩。随着时代的演变,到隋唐时期等级色彩更为鲜明。同是一死,由于死者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名称。《开元礼》曰:“凡百官身亡,三品以上称甍,五品以上称卒、六品以下达于庶人称死”杜佑:《通典》卷一0八《礼·开元纂礼三》。明器的品种、数量及所用质料、大小等也依官品的高低而定。唐代丧制规定:三品以上,明器四十事,共十舁。以上明器并用瓦木制作,四神不得超过一尺,其余偶人不得超过七寸。庶人用明器不得超过七寸,共三舁。《唐会要》卷三八《葬》;《通典》卷一0八。葬礼所用仪仗最足以显示这种等级和阶级之分。隋代丧制规定:执绋,一品五十人,三品以上四十人,四品三十人,并布帻、布深衣;三品以上四引、四披、六铎、六翌,五品以上二引、二披、四铎、四翌,九品以上二铎、二翌。四品以上用方相,七品以上用魉头。《隋书·礼仪志》。又唐代丧制规定:一品官,引四、披六、铎十六、黼妾二、画翌二;二品三品,引二、披四、铎十二、黼翌二、画翌二;四品五品,引二、披二、铎八、黼翌二、画翌二;六品以下,引二、披二、铎四、画翌二。《通典》卷一三九《开元礼类纂·陈器用》;《唐会要》卷三八《葬》。等级制充斥着隋唐丧葬礼仪的方方面面,难以尽述。

2.葬礼沿旧制

隋唐丧葬礼仪与周代大致相同,据《开元礼》记载,唐代三品以上四品以下至庶人附的丧葬程序是:初终、复、设床、奠、沐浴、袭、饭含、赴阙、敕使吊、铭、重、陈小敛衣、奠、小敛、敛发、奠、陈大敛衣奠、大敛、奠、庐次、成服、朝夕哭奠、宾吊、亲故哭、州县官长吊、剌史遣使吊、亲故遣使致赙、朔望殷奠、卜宅兆、卜葬日、启殡、赠谥、亲宾致奠、将葬陈车位、陈器用、进引、引、在庭位、祖奠、出升车、遣奠、遣车、器行序、诸孝从柩车序、郭门亲宾归、诸孝乘车、宿止、宿处哭泣、行次奠、亲宾致赗、茔次、到墓、陈明器、下柩哭序、入墓、墓中祭器序、掩圹、祭后土、反哭、虞祭、卒哭祭、小祥祭、大祥祭、禫祭、祔庙等,共六十六道仪式。《通典》卷一三八。从这些丧葬礼仪来看,基本上与《礼记》相同,唐代仅是将其系统化、程序化而已。

3.厚葬复兴

这一期佛道二教十分盛行,因果报应、轮回转生、修行成佛等宗教观念对人们的心理造成了巨大冲击,使人们笃信灵魂不灭,相信鬼神的存在,由此又形成了人们对佛道二教的菩萨和神仙崇奉膜拜,对鬼神的敬仰和畏惧。这样,魏晋以来趋于薄葬的社会习俗便不能继续下去;加上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物质生活相对丰富,使隋唐又进入一个相对厚葬的时期。

统治者是这一时期厚葬风气始作俑者,他们的葬仪皆十分隆厚,陵寝闳丽,不异人间。在帝王的带动下,厚葬之风迅速在全国各地兴起,大有超过秦汉之势。“薛举区区,而起坟墓,置陵邑,岂特沐猴而冠哉?李义府改葬其祖父,营墓于永康陵侧。三原令李孝节,私课丁夫车夫,为其载土筑坟,昼夜不息。于是高陵、栎阳、富平、云阳、华原、同官、泾阳等七县,以孝节之故,惧不得已,悉课丁车赴役。高陵令张敬业,恭勤怯懦,不堪其劳,死于作所,王公已下,争致赠遗。其羽仪导从,车而车酋器服,并穷极奢侈。又会葬车马,祖奠供帐,自灞桥属于三原七十里间,相继不绝。李光进不过一战将,而葬其母,将相致察者四十四幄,穷极奢靡”转引自吕思勉:《隋唐五代史》第十九章《隋唐五代人民生活》,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高宗永隆二年正月,诏雍州长史李义玄:商贾富人,厚葬越礼,可严加捉搦,勿使更然。《旧唐书·高宗本纪》。太极元年,“左司郎中唐绍上疏曰:近者王公塔百官,竟为厚葬,偶人像马,雕饰如生,徒以眩耀路人,本不因心致礼。更相扇慕,破产倾资,风俗流行,遂下兼士庶。若无禁制,奢侈日增”《旧唐书·舆服志》。尽管统治者屡禁奢靡丧葬,但在他们的身教下,这方面的法令只是一纸虚文罢了。

4.葬式多样

隋唐时期汉族社会的葬式基本沿袭旧制,实行土葬。但僧尼则大都实行火葬《清异录·丧葬》。火化后,取骨灰起塔曰塔葬,《续高僧传》、《宋高僧传》等佛教典籍所载僧人,莫不如此。少林寺唐僧人塔等,至今犹存。俗人也有实行火葬者边氏,元和七年(812年)遗愿死后“权于府君(丈夫)墓侧,别置一坟,他时须为焚身,灰烬分于水陆”。《千唐志斋藏志》1000,《唐故边氏夫人墓记》。杜鸿渐,“休致后病,令僧剃顶发。及卒,遗命其子依胡法塔葬,不为封树”。《旧唐书·杜鸿渐传》。塔葬主要在居士和佛教信徒中流行。营州都督上柱国渔阳郡开国公孙管真显庆四年(659年)死,绵州万安县令管均乾封元年(666年)死,营州都督上柱国渔阳郡开国公孙管俊乾封二年(667年)死,同于调露元年十月十四日于鸣埠禅师林左起塔。《唐代墓志汇编》,第661页,第659页。肃王详建中三年(782年)死,唐德宗“不令起坟墓,诏如西域法,议层砖造塔”《旧唐书·肃王详传》。兴元元年(784)又“欲为唐安公主造塔”。《资治通鉴》卷二三0,兴元元年四月。

5.归葬故乡

隋唐时期乡土观念重,客死异乡者,必千方百计归葬故乡。诗人杜甫一生沉沦坎坷,代宗大历五年(770年),饫死于耒阳(今湖南衡阳东南)。杜甫子杜宗武,流落湖、湘而卒,无力迁柩。至其孙杜嗣业,方自耒阳迁杜甫之柩,归葬于偃师县西北,距杜甫之死已数十年之久《旧唐书·文苑传下》。若父、兄皆已殃者,虽孤弱女子,亦有不远千里,迁父母之墓者。唐宪宗元和年间(806~820年),徐州女王和子、父、兄守泾州,会吐蕃之战,二人战殃,和子一路行乞,远赴泾州,取父、兄之柩,归葬故乡。杨含妻萧氏,父为抚州长史,卒于官,母亦亡,萧与婢扶柩还乡,至宜州战鸟山,因贫不能前行,遂结庐水滨,营坟守丧,人有高其行者,请婚,萧答曰:“我弱不能北还,君诚为我致二柩葬故里,请事君子。”高安尉杨含愿助其为葬,及释服罢官,娶萧氏为妻。《新唐书·列女传》。仪凤二年(677),行军总管彭城人刘审礼,军败被俘,死于吐蕃。其子“徒跣万里,扶护归彭城”《旧唐书·刘德威传》。贺州长史赵沃心妻裴氏,唐大历九年(774年)死于长沙,属中原多故,未克返葬;其母兄命人远赴江潭,“舟车万里”,于大历十三年将其迁葬邙山父茔侧。《唐代墓志汇编》,第1813页。元和十一年(816年)邕管经略使张士陵殃,其子“扶护神灵,匍匐万里”,归葬洛阳金谷原选茔墓次。《唐代墓志汇编》,第2022页。陇西李某,元和十五年(820年)殃于宜春县尉官宅,其妻荥阳郑氏及子,扶棺归葬,夫人又殃于硖州,其子“号哭徒行二千余里,远之洛汭,克遂归窆”《唐代墓志汇编》,第2064页。中国人落叶归根之风俗,由此可见。

6.夫妇重合葬

唐代民间流行夫妇合葬之风。认为夫妇合葬,才符合周礼。神龙二年兴州刺史刘寂(706年)死,与妻合葬,被称为“遵周公之制”《唐代墓志汇编》,第1070页。;青州长史孙安,与妻独孤氏于开元九年(721年)合葬白鹿原,被视为“盖遵周公之典”《陕西金石志》卷十一。;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右威卫将军王景曜死,翌年“承诏葬之礼,依周公之仪”,与亡妻李氏、高氏合葬于河南平乐原;同年,绵州司马白义宝,与妻李氏“用周公合葬礼也”《千唐志斋藏志》7420~7421。开元二十三年(735年),武骑尉王羊仁,与亡妻“依周公合葬之礼,同窆于河南县之平乐原”;河阳军节度左马军虞侯秦士宁,元和七年(812年)殃,家人移发其十年前权殡河阳县亡妻王氏棺,与其合葬于汜水县;元和十年(815年)书香衣冠李岸与妻徐氏合葬,认为这样做是“周公所从也”;盐铁转运等使杨仲雅元和十三年(818年)与亡妻“同穴,从周礼也”《唐代墓志汇编》,第1445页,第2016页,第7031页。也有认为夫妻合葬可在另一个世界里再为夫妻,相依为命。如文林郎王顼夫人先死,他于墓“虚其左室”,准备死后与亡妻合葬于此,“冀泉琅再合,神魂相依”《唐代墓志汇编》,第2347页。左卫兵曹参军裴孝仙,与妻诸葛氏“合葬幽冥,再调琴瑟”《千唐志斋藏志》993。即死后再为伉丽。

隋唐社会流行一夫多妻制,在葬制上,凡采用夫妇合葬的,尤以与元配合葬者居多,而继室、侧室则多旁葬。如河南主簿崔程,贞元十四年(798年)死,与夫人郑氏合葬同穴,继室郑氏葬于附近,“因生无并配,葬宜异处。先长同穴,情合理中,故后夫人(继室)之墓共域并阡,列于西次”《唐代墓志汇编》第1906页。工部尚书崔泰继妻李氏,元和十一年(816年)死后,葬其夫坟旁,“不合葬者,以前夫人卢氏已同穴矣”,这是按礼仪行事《千唐志斋藏志》1008。但也有不主张夫妇合葬的。邢州任县主簿王君夫人宋氏,天授二年(691年)临终遗言曰:“合葬非古,与道而化,同穴何为?”遂葬其夫茔五十步处《千唐志斋藏志》405。朝议郎周绍业妻赵氏,长安二年(702年)死前,“以府君倾逝年深,又持戒行,遗嘱不令合葬坟陇”《千唐志斋藏志》670。开元十年(722年)随州刺史源果说:“古无合葬,弗令重开(先亡妻墓)。”《唐代墓志汇编》,第1258页。开元十四年(726年),杭州司士参军赵越宝妻张氏,死前诫曰:“若逝者有知,虽异穴而奚妨;若逝者无知,纵合防而岂益!我殃之后,勿附先茔。”《唐代墓志汇编》,第1327页。

7.流行招魂葬

所谓招魂葬,是凡因横死不得尸者所行之葬法。唐人太常博士静景直,在言及唐中宗和思皇后赵氏招魂葬时,论述具体葬法曰:“古无招魂葬之礼,不可备棺椁,置辒辌。宜据《汉书·郊祀志》葬黄帝衣冠于桥山故事,以皇后祎衣于陵所寝宫招魂,置衣于魂舆,以太牢告祭,迁衣于寝宫,舒于御榻之右,覆以夷衾而祔葬焉”《旧唐书·中宗和思王后赵氏传》。唐代招魂葬习俗比较流行,史藉亦有记载。唐高祖从父第永安王孝基,武德二年(619年)被刘武周杀害,“购其尸不得,招魂而葬之”。英王李显妃赵氏,坐其母罪废死,“求其瘗莫有知者,以祎衣招魂”《旧唐书·中宗和恩王后赵氏传》。而葬。长寿二年(693年),相王李旦德妃窦氏,被武则天暗害,“梓宫秘密,莫知所在”,李旦即位,“招魂葬于都城之南”《旧唐书·睿宗昭成皇后窦氏传》。李旦另一妃刘氏,与窦氏同时遇害,景云元年(710年)亦“招魂葬于东都城南”《旧唐书·睿宗肃明皇后刘氏传》。以上为唐朝王室实行招魂葬者。隰州大定县令王纂,永徽元年殃于长安,妻吉氏贞观十三年死,乾封二年“招魂与君合葬邙山之阳”《唐代墓志汇编》,第468页。陇西李氏殃于兵乱,墓无志识,贞元四年嗣子“束茅像(李氏)形,号诉申论,谨招先妣之魂,合葬事终之礼”《唐代墓志汇编》,第1849页。太原府都知兵马使武珍,贞元元年(785年)战死于卫州,“寻访无所”,贞元二十年(804年),子志温等“奉夫人之裳帷,招府君之魂”《唐代墓志汇编》,第1934页。合葬。游击将军张晕,大历十三年(778年)暴卒于蜀州金堤府左果毅都尉任上,“归魂未葬,岁月滋久,神识无依”,嗣子季良等于贞元年间将其与夫人姚氏,“拜手招魂,合葬于万年县龙首乡原”《唐代墓志汇编》,第1850页。张籍《征妇怨》曰:“九月匈奴杀边将,汉军全汉辽水上。万里无人收白骨,家家城下招魂葬”张籍:《征妇怨》,《全唐诗》卷三八二。可见唐代招魂葬流行之普遍。

8.明器越制

明器,又称“冥器”或“盟器”,就是专供死者灵魂在阴间使用的墓中随葬品。明器制度也已经完善和定型。当时,上自帝王,下至百姓,墓葬中的明器数量、规格、种类,都有明确规定。《大唐元陵仪注》曰:“凡丧葬供明器之属,三品以上九十事,五品以上七十事,九品以上四十事……偶人其高各一尺,其余音场队与僮仆之属,威仪服玩,各视生之品秩。”《通典》卷八一《礼·凶》。开元年间又有削减,各品官的明器数量又规定庶人明器不得超过“十五事”,“皆以素瓦为之,不得用木及金银铜锡。其衣不得用罗绣画”。以后各朝有关明器的规定,大至参照唐朝,稍有增减。

但从文献和出土墓葬材料看,唐朝社会往往丧葬越制,明器数量大多超出礼制规定。如唐永泰公主墓、懿德太子墓和章怀太子墓三座墓葬,虽均被盗,但至今出土的明器仍达3000余件。《乾陵稽古》,第34~42页。至于一般官员,如葬于高宗麟德元年(664年),官居二品的郑仁泰墓,墓中仅残存的明器俑就多到483件;葬于总章元年(668年)官居三品的爽墓,残存俑数达383件,都远远超过朝廷规定的“九十事”。

9.墓碑盛行

用于镇墓的石狮在墓前立碑的习俗汉时曾经流行;魏晋时由于簿葬盛行,朝廷一度有禁令在墓前立碑之规定,故一度衰微;南北朝时,厚葬之风抬头,墓碑习俗又重新兴起;隋唐继北朝遗风,社会上盛行厚葬,故墓前立碑设镇墓兽之风又大行于世。墓前立碑、设镇墓兽和墓内设志,成了隋唐丧葬习俗的一大特色。宋人赵明诚《金石录》所收集的1533件隋唐碑刻中,有隋朝墓碑墓志32通,唐朝墓碑墓志516通,占整个隋唐碑刻的三分之一以上,足见隋唐时期墓碑和墓志习俗之普遍。

隋唐时期,丧葬有制,朝廷礼制对皇帝以下王公大臣及百官庶民的墓碑规格有严格的规定,如隋代规定:“三品已上立碑,螭首龟趺。趺上高不得过九尺。七品以上立碣,高四尺,圭首方趺”《隋书·礼仪志》。唐代规定:“五品以上立碑,螭首龟趺,上高不过九尺;七品以上立碑,圭首方趺,趺不过四尺;若隐沦道素,孝义着闻,虽不仕亦立碣”《唐会要》卷三八《葬》。体现了严格的等级性。

10.丧服有变

唐代居丧服制颇多变革,根据《开元礼》及《旧唐书·礼仪态》的记载,唐代服制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礼经》规定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唐改为齐衰五月。第二,为嫡妇旧服大功,现加为期年。第三,为庶妇旧服小功,今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九月。第四叔嫂以前无服,今服小功五服报。第五,弟妻及夫兄加为服小功五月。第六,为舅旧服缌麻,今与从母同服小功五月(以上为唐贞观十四年所定)。第七,舅为外甥亦服小功五月(此条为显庆二年所定)。第八,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此条为上元元年武后上表所定)。第九,亲姨舅服小功五月。第十,舅母服缌麻三月。第十二,堂姨舅袒免(以上为开元二十三年定)。

唐代居丧之礼在《唐律》中被系统而完整地确定了下来,开始了居丧礼仪的全面法律化阶段。根据《唐律疏议》所载,唐代违犯居丧制度的罪行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这些罪行均用刑事手段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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