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六条女子礼适用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但不脱帽。寻常相见,用鞠躬礼。
第七条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与废除跪拜礼密切联系,南京临时政府也实行革除“大人”、“老爷”等不平等称呼。1912年3月2日,孙中山发布《令内务部通知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全文如下《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55页。
官厅为治事之机关,职员乃人民之公仆,本非特殊之阶级,何取非份之名称?查前清官厅,视官等之高下,有大人、老爷等名称,受之者增惭,施之者失体,义无取焉。光复以后,闻中央、地方各官厅漫不加察,仍沿旧称,殊为共和政治之玷。嗣后各官厅人员相称,咸以官职,民间普通称呼,则曰先生,曰君,不得再沿前清官厅恶称。为此令仰该部遵照,速即通知各官署,并转饬所属,咸喻此意。
民国初年社交礼改革中所推行的鞠躬礼,在本质上已不同于古代社会中的鞠躬礼。传统的鞠躬礼仅仅单方面行之于下对上的恭谨,在上者是不用鞠躬回礼的;新的鞠躬礼则推广于全社会,人人奉行,含有平等的意义。废除大人、老爷之类的称呼,也是从民主共和制度建立考虑的,对于破除封建等级观念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职员称呼“咸以官职”,仍显得与“人民之公仆”的宗旨不相适应,包含有新的等级意义;而民间普通称“先生”、称“君”,在广大劳动群众中也觉得过于文雅,难于普遍实行。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在民国初年礼仪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拟订《相见礼》,虽未正式公布,但已在各省试行推广,对社交礼俗变迁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兹录《相见礼》原文如下《醴陵县志》卷四《礼俗》,1948年铅印本。
一、官厅。甲、职员于初次任职谒见主官时,由传达先行通知主官,于会客室或办公室延见。职官入即脱帽,向主官行一鞠躬礼,主官答礼,各就位。主官训话毕,职员告辞,向主官行一鞠躬,主官答礼。乙、职员奉委出差,到差销假,或其他相见时,均行一鞠躬礼,主官答礼。丙、其他机关职员及地方人民因公来见者,由传达先行通知,并说明事由,主官认为有相见之必要时,即于会客室延见。客脱帽向主官行一鞠躬礼,主官答礼,各就坐。事毕,客兴辞,相向鞠躬而别。
二、社会。甲、朋友相见时,彼此互行一鞠躬礼,或握手礼。临行,主人送至门外,相向鞠躬,或握手而别。乙、亲族往来:属兄弟行者,通用甲项之规定;幼与尊长相见时,卑幼先行一鞠躬礼,尊长颔首或握手示意。临行,在卑幼家,卑幼送至大门外;在尊长家,尊长送至户外,鞠躬而别。
三、家庭。远出或远妇时,卑幼向尊长行三鞠躬礼,平辈行一鞠躬礼。”
2民间以茶为礼
民国时期的民间礼节当以客来敬茶之礼最有影响。汉族社会自宋代以后,即有客来敬茶的礼俗,发展到民国时期,一个茶字,又衍化出许多新的交际礼俗。如浙江地区若有小辈言语间或行动上冲犯了尊亲,致使尊亲发怒,于是由第三者从中调解,经尊亲许可,嘱小辈向尊亲敬茶,表示赔礼,以平其气,事态严重的还须跪敬。
又有新女婿茶。新女婿第一次上门,岳家例先奉茶,富裕人家上茶达七道之多:参茶、燕窝茶、银耳茶、莲心茶、桂圆茶、红枣茶、清茶。普通人家只备二三道而已。茶毕,新女婿拜见岳父母以及尊长,然后开宴款待,陪客4人或6人,菜肴精美。这时岳家五服之内的亲房要一一向新女婿敬茶,茶具用有盖瓷质茶碗,泡茶四杯或六杯,盛于锡制或红木制长方形的茶盘中,用红纸写明某房某房。但此茶并不直接送到新女婿座前,而是放在主人预先摆在厅堂外走廊中的八仙桌上,茶具精巧玲珑,五光十色,式样既别致,排列又整齐,看上去非常美观。茶的种类视各房的家境而定。
民国时期儿童上学时,家长要备红糖茶一大壶,先向孔子的牌位敬茶,其次敬老师,最后分敬同学,俗称上学茶。之所以用糖茶是希望日后师生相处和同学相聚都甜甜蜜蜜。
当客人来访,献上香茗,宾主例不饮用。若来客三言两言告辞,主人当然欢迎;若喋喋不休,主人听得厌烦,或有要事急待处理,没有时间长聊,于是端起茶杯请客用茶,这是表明送客之意。敬茶本是客气,在此场合变成逐客之令,可算是种特殊的功能。
新娘进门,宾客入洞房闹房,新娘例须一一敬茶。宾客去而复返,新娘照敬不误,来五次敬五次,来十次敬十次,不可厌烦。有的亲戚朋友在结婚之日未曾参加,以后不问时日如何长久,第一次光临必须由新娘亲自奉敬一次茶,而且不分辈份长幼要同等看待,称为“吃新娘子茶”。张行周:《宁波习俗丛谈》,台湾民主出版社1973年版,第242~244页。
新娘子孝敬公婆的茶,则叫“早茶”。献早茶一般在新媳妇进门的前三天早晨,皆由伴娘将茶准备就绪,静候公婆起身并盥洗完毕,新媳妇亲手端奉茶水,以示孝意。为期一般只有三天,然而也有无限期的。如有夫弟则要等到娶了弟媳,为嫂的才可免除此役,否则须待自己生下儿子并娶了儿媳,这项差使才始由下一代来承当,而自己也有资格享受儿媳妇孝敬的早茶了。
五、妇女风俗
1“自梳女”
在民国时期,在广东一带的妇女中流行一种名为“自梳”的特殊风俗。自梳女习俗曾盛行于广东中部的顺德、番禺、中山、南海等县,是封建制度下的畸形风俗。民国时期未婚少女均蓄辫,婚后始束髻。唯上述地区一些妇女却通过一种特定的仪式,自行易辫而髻,以示决心不嫁,独身终老,称为“自梳”或“梳起”。另一种少女迫于父母之命不能“自梳”,只好在举行婚礼后长归母家,避免与丈夫同居。这种妇女名曰已婚,实亦独处,与“自梳”名异而实同,称为“不落家”。
女子一经“自梳”后即成铁案,终生不得翻悔。如有勾三搭四,即为乡党所不容,其甚者往往被捆缚塞入猪笼,投于河中浸死。自梳仪式的筹备,多在自梳女及不落家妇女聚居的“姑婆屋”内进行。所需的物品如:新衣(包括内衣、底裤)、新鞋、新袜、梳子、红头绳、妆奁及祭品:烧肉、鸡、红包、大发、生果、线香、宝烛、茶、酒等,均由“姑婆屋”内的姐妹暗中帮助陆续备办。自梳前必须住宿“姑婆屋”,以香汤(黄皮叶煲水)沐浴后,即召齐志同道合的姐妹聚谈,由已自梳的姐妹传授“心法”,如:如何坚持独身、应付家庭阻挠,及如何在家庭立揣、独立谋生、互相帮助等。至晨光曦微路上没有行人时,联同前往附近的神庙举行自梳仪式。自梳的女子到神庙后,在观音座前摆开携去的衣物和祭品,点起香烛,向神像前三跪九叩,以示自梳永不婚嫁的决心。然后由事先约定的已自梳的妇女为她拆开原梳的辫子,改梳云髻(也有在先一晚将辫梳成髻的)。接着便将衣服脱下,换上新衣。这个自梳的女子再向观音菩萨叩拜后即与同行的姐妹互拜、道贺。仪式至此便告结束。
自梳女一经“梳起”,即有权视母亲为己家,以母家之事为自己之事,为母亲操持家务,俗称“把家姑婆”。这类自梳女一般都具有较浓厚的传统的宗法观念,以兄、弟辈之“荣辱”为荣辱;视兄、弟辈之子女为子女。由于她们对母家事过分关心和专断,常引起兄嫂弟媳的不满。但母家的亲属宁愿忍让,也不愿让她们离家出走而使乡俗认为其兄嫂弟媳霸道加以指责。
有些人家的女儿蓄意要过独身生活,但父母防范甚严,无法自梳,或虽已秘密自梳,但不也告诉父母及公开宣布,致被迫出嫁,就只好采取婚后“不落家”的办法。这些妇女为了达到不落家的目的,在结婚后设法保护其向,不与丈夫发生性关系。因为一旦怀孕,按俗例必须落家,从此便不得脱身。决心不落家的妇女临嫁时需由先辈姐妹教以应付的办法,还要由金兰姐妹(结拜姐妹)特制一套防御衣服给其穿上。这种衣服用厚布制成,上下衣相连,穿上后由金兰姐妹用麻线将所有夹处密密缝牢固,使新郎难以扯开。为保护自己的身体,多随身携带剪刀作为自卫武器。如新郎施用暴力,即大声呼救。当时习俗,新婚时娘家必遣“大妗”(陪侍新娘的妇女)伴随新娘过门,决心不落家的妇女,其“大妗”及仆从即以金兰姐妹乔充,闻声即群集护卫,帮助新娘度过难关。
2“不落夫家”
在广东地方,新娘在婚礼后,须在夫家住至“三朝”才能回母家,俗称“回门”。回门的当晚仍须回到夫家,直至满月才许回母家小住。但不落家的妇女则不依此习俗,公在夫家住至“三朝”,回门后即不返夫家。有些小康以上的家庭,既不愿意女儿自梳,又拗不过女儿独身终老的决心,且又怕女大不嫁逢年过节留在家中不吉利,只好采取“买门”的折衷办法,即替女儿找夫家时,订明女儿不落家,宁愿花钱给女婿纳妾为代。以后凡大年大节,则由夫家迎回去;若迎而不去,则任由其任往乡中姐妹处度年、度节。家资富有的由父母另拨房屋给她们居住,以免留在母家。不落家的妇女虽不与夫家共同生活,但在夫家仍是主妇。夫家有红、白喜事,必派人迎回去。尤其遇到翁姑及夫婿丧事,必须回去“上服”尽孝。除此之外,就只有待到她本人病重无可救药时,才使人抬回夫家待毙。弥留期间的饮食、医药以至死后的殓葬、招待费用等均由她本人自备,不用夫家破费一文,且多有遗产留给妾及庶出子女。其死后,夫家必以主妇礼送丧。也有不回夫家而死于“姑婆屋”或尼庵的。如果死在母家,则视为不祥,非有特殊情况,必为乡党不容。陈曾等:《自梳女与不落家》,《广东风情录》,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29页。
六、社会陋俗
1.民间黑社会
黑社会特指大规模有组织地从事犯罪勾当的邪恶社会势力。动荡不安的民国中国社会是黑社会普遍发育、泛滥的时代,其中上海黑社会更具典型。它从上海开埠、租界诞生起酝酿,至本世纪20年代成型。这支几乎无所不在的庞大恶势力,直到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才告消亡,其发展史几乎贯穿整个民国史,是民国期间一种奇特的社会风俗现象。
民国时期,两种经济体系和社会机制冲撞、对接时出现了严重错位,这是黑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历史和社会条件。鸦片战争后,一些大都市,尤其是上海逐渐发展成中国当时最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而周边农村还处于传统的封建宗法制农业社会中。辛亥革命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和频繁的战乱,上海周边地区的封建农业经济迅速解体,而上海则因为租界的建立,及工商业的繁荣而引起城市规模的扩大,开始了都市化的进程。它的勃兴、发达与内地乡村经济的衰败成鲜明对比。大批乡镇人口流入上海,使上海这个城市呈超负荷运转状况,出现了“过份都市化”的倾向。无业游民阶层悄然形成,并在这个阶层中产生和推广着一种社会组织——帮。许多帮会与黑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一些帮会本身就是黑社会组织。
民国隶属于黑社会的集团,从历史的承袭上看,主要有四类集团:一是青帮集团,是在清前期为承运漕粮而形成的;二是红帮集团,其源自洪门,起源于明末清初的反清复明组织;三是流氓集团,俗称“乱人”,是没有正当职业,靠从事敲诈勒索、霸占地头、诈骗偷盗、抢劫贩毒、聚赌护娼等罪恶勾当而维生的那一类人;四是瘪三集团,属流氓中的穷极无奈者。人称“衣瘪、肚瘪、住瘪”,故被呼为“瘪三”。这四类黑社会集团作为相对独立于主体社会之外的一个整体,其成员长期生活在这个封闭型的生活系统内,久而久之,就形成了独特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如各个团伙、集团的特定犯罪手法与活动、行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