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分家酒之日,娘舅、姑夫及主要族亲必须到场。浙江湖州地区,分家诸兄弟的岳家,则要女婿送一对分家竹。分家竹要留枝带叶,用红丝带或苎麻捆在一起;同要送一套炊具、食具。
这天要拜分家主和祭祖,正堂贴分家主的马张,室内备酒菜,设香烛。分家的诸兄弟和来宾,都要拜揖顶礼;同时燃放爆竹。此前,分家竹已解去捆带,竹梢某桠枝上已挂好用红丝绵兜裹着的竹油盏,叫“挂膳火”,还挂一串用红头绳穿起来的六个或十二个“顺治铜细”,以讨彩头,并将这两株竹分立于檐前,间距约一尺。礼毕,兄弟在“分家书”(或“分家簿”)上画押确认。
分家时,娘舅、姑夫是公正人。若兄弟有争持不下之事,娘舅、姑夫秉公而断,兄弟不得再有违拗。据说若筷子按份分后,余数不足每户一双时,娘舅、姑夫要当场折断,以示公平。若遇娘舅、姑夫也为难时,则由父母裁决。
分家时还有“父借子讨,父欠子还”的民间成规。即人家欠父亲的,子女可以去讨(事前分好数量和具体债户);父亲欠人家的,在分家时平分给诸兄弟负责归还。也有某兄弟多得一份家产而多分担相应的债务,或某兄弟少得一份家产而少分担或不分担相应的债务的情况。
分家后,父母多采取吃轮家饭的办法。轮家饭多数为半月一轮,也有五天一轮的。轮到时必备稍好的菜肴,要把上座留给父母,父母未入席动筷,子女不得先吃。个别长寿者,子亡媳故,便在孙子家吃轮家饭。
二、宗族风俗
汉族社会的宗族制度根深蒂固。民国时期,虽经过农村革命的冲击,但宗族制度的根基依然存在。传统宗族风俗如聚族而居、族长制、祠堂、族产、族祭、族谱等的基本内容和收族敬宗的功能仍没改革掉,并继续在影响和规范族人的日常生活。但是在许多方面也有所松动,以至出现了一些新的风俗事象。
1.宗族离散
民国时期宗法思想已趋向淡化,再加军阀混战、水旱饥荒等带来的社会动荡不安,也导致宗族出现了离散的现象。如民国《慈利县志》载曰:民国初年,由于军阀连年混战,该地持续处于兵荒马乱之中,民不安业,疲于奔命,宗族成员四散,以致出现了“耆旧凋零,典型浸失”,“旧日典常一切废弃隳坏无余”民国《慈利县志》卷十一,《祠祀第八》。同时,由于城市工商业兴起,大量农村人员流向城市,流向工矿地区,而且还出现了一些与传统家庭迥异的城市家庭、工人家庭。这些为数众多的流动人群,特别是城市家庭、工人家庭,实际上已经远离了或者基本脱离了农村宗族势力的束缚。有些人即使仍流落农村,到他处农村谋生,或举家迁徙到别的有荒可垦的地方,也是五方杂处,“既无宗族思想之维持,复无安土重迁之观念”,随时准备离去。孟维宪:《洞庭湖滨之农民生活》,载《东方杂志》第338号,1936年10月。另一方面,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侵蚀农村,加剧了农村土地兼并,族田已成为买卖兼吞的对象,也逐步破坏了宗族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如郴州陈氏的族田,就大量被本族的豪绅买去,化公为私,名为购买,实则侵渔。民国《郴阳陈氏家谱》卷一《族谱遗训》。宗族失去族产这一经济基础,就势必丧失了它凝聚力,加快了它的离散。
2.修谱从宽
在民国社会动荡不安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在修族谱时,出现了“源流主宽”的现象。过去,一个家庭如果无子,收外姓子弟为继嗣,则在族谱中只能别为附谱,以免混淆血统,造成“乱宗”。民国时期,这种情况则逐渐有所松动。如在汝城县,民国时期,已是“阖县家谱,主宽者为多”民国《汝城县志》卷二一《政典志·礼俗下》。即使系外姓收入继嗣者,与本姓一视同仁,不入“另册”。“这表明人们宗法观念有所淡化,对异姓乱宗的防范有了放松。”严昌洪:《西俗东渐记》,湖南出版社1991年版,第253页。
三、乡里风俗
1.邻里互助成风
邻里互助,是汉族社会代代相传的惯俗,民国时期仍沿其旧,而且互助内容及于许多方面。首先有婚丧事的互助。山东乳山、海阳地方,人家有女将嫁,亲邻各送麦面若干,云是“给闺女做体已干粮”,名曰“送面”。人家结婚,村人或多或少,总以红纸相裹,送一点钱,书面上叫“喜仪”,乡人只称作“人情”、“送人情”。至娶亲之日,俗称“办喜事”,村人不呼自至,纷纷前去帮忙。其中有些人且是办某项事务的有经验的里手,如记帐的,采购的,办宴的,接待的,掌司礼仪的,几乎形成专职,甚至连劈柴、挑水、跑腿传信的人也都有专责。常见为办事人家借物的人,数计起来,谁家有桌围,谁家彩绸,谁家条凳、桌椅,谁家有可以待家的盘碗酒具等,他都了如指掌,只一刹时,便可筹集具备。就这样,靠了全村人的热情与井井有条的行动,婚礼总是安排得有条有序。作为报酬,亦不过吃杯喜酒,吃碗喜面。
遇有丧事,从病危到下葬,前前后后亦都有人相帮。山东长岛县大钦岛的几处村庄,从前村村都有两位善理丧事的老人,一男一女,男日“土公头”,女日“浆水老婆”。村民家有丧事即请此二人来,从更换寿衣、整容、报庙、烧倒头包袱、停尸、报丧、入殓、直至出殡下葬诸种礼仪、事务均由此二人主持。“土公头”主外,“浆水老婆”主内,分工明确,绝不紊乱。各地通行的风俗还有,富家丧葬,开圹、殡仪多雇乡间专门班子办理,而贫寒人家,一切挖墓、抬埋事情都由村人帮忙包办。《商河县志》记有一种丧事互助的形式,“平时剧钱为会,有丧之家,轮流分用。白衣素冠,持幡前导者,号曰丧社,其社条之严,凛如法官。或谓之随会,有纸杆旗幡会,有礼宾会,有拜棚布幕会。其念经礼忏,名曰作斋,亲友夜集,名曰伴坐,又曰坐棚。”
其次是修房盖屋中的互助,包括备料当中的伐木、采石、运沙、运土、运砖瓦,开工以后,则和泥、挑水、来往递料诸事,统谓之“当小工”、“拉下脚”。这许多工作都是靠邻里“帮工”来作的。
再次生产劳动中的互相,也是千百年来的协力习俗,各地都有不同的形式。几家几户联合,这几日为此一家干活,那几日为彼一家干活,劳动量大体相当,名为“换工”或“变工”。一家有役畜,一家有车或有大农具,合在一起互相使用,名为“插犋”。几家几户常年互相劳动,名为“插伙”或“搿伙”。此外,如借驴推磨、压碾、走亲戚、借车借船办急务等等,更是习以为常。海岛渔村推船、拉船,只要号子一声,男女老少纷纷跑来海边,这是协力斗风浪中形成的特殊风俗。
复次是经济上的互助,如“扒会”,是乡间的一种互贷活动,是穷苦人家对付高利贷的一种手段。由一人作会首,串连若干人入会,定期扒会,入会人各携相等股金前来,会首主持拈阄,事前议定几人中签,拈中的,几人平分所有股金,作无息贷款。下次再扒会,上次中签的就只拿股金不参加拈阄了,这样,反复几次,最后得还本的人也得到一次使用会中贷款的机会,这一次会就算结束。扒会的总期一年到三年不等。
最后是日常生活的互助,平时极多互赠菜蔬瓜果、好饭好菜的活动,俗语之所谓“三把韭菜两把葱”、“三碗饺子两碗面”即指此。若请人作事或受人礼物超出了通常范围,则谓之“欠人情”必于年节期间以相当礼品报答,名为“打人情”。
2.结义拜亲流行
结义民国时期,农村中还流行各种活动,俗名“结拜”、“拜把子”。结拜的仪式多半要焚香、盟誓、跪拜,有的还要刺破手指滴入酒碗喝“同心酒”。这种结拜的目的,有的是在谋求生活上、道义上的知心人。如他们的誓词中所说的“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又有受《三国演义》等故事的影响,结生死之交,“不能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愿同年同月同日死”。
此外又有拜干亲。大凡年轻人之间,情投意合而结拜的,叫“拜干兄弟”、“干兄弟”、“拜干姐姐”;若年轻人或年轻人之家长为某种目的要结拜长辈为干亲时,名为“拜干爹”、“拜干娘”、“认干爹”、“认干娘”;反之,由长辈主动与年轻人结干亲的,则称为“认干闺女”、“认干儿”。这种种关系,亲密时自十分亲密,冷落时亦任其冷。
此外还有同村异姓异族之间的,互认“街坊辈”,按相应的亲族称谓,称村中异姓人为爷爷、奶奶、大爷、大娘、叔叔、婶子、兄、弟、姐、妹等,相沿几辈,序列不乱,这大约总是先辈外来户攀附老住户的结果。
3.村规民约
村规,又叫“村规约”、“乡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约束与管理的一种风俗。
民国时期的村规大多没有白纸黑字的条文,多数是代代相传共同遵守的成规。村规的内容很多,各村也不一样,禁斗殴、禁赌博、禁吸毒的内容,差不多村村都有。山区为保护公共林木,常常规定何时禁牧,何时禁拾草、何时禁采药等等,统谓之“封山”,开禁则曰“开山”。山东蓬莱、黄县一带沿海村庄,男子多出外经商,家中只老幼、妇女守户,为安全,亦为避嫌,家家都有白日闭户的习惯,有人来,必“啪啪”打门,主人闻声,未出门即高声喊问:“谁呀!”答:“某某某”。开门而出又必大声寒暄,之后才礼让入门。若不叫门即入,习俗以为失礼。
4.村落治安
民国时有村落调解的风俗,俗称“说合事”、“和弄事”。村人分家、家务纠纷、邻舍纠纷都由村中有威望的人出面调解。
又有村落保卫,许多地方村中建有“更屋子”,村民每夜轮流“打更”。“打更”的方法是备一大木梆,按一夜五更时刻,巡街打梆子,目的是报更点,也是报平安。山林、果林、庄稼地、菜地的集体守卫,通常是每到收获之前,选一人或数人巡回看管,名为“看山”、“看泊”、“看青”。与守护的同时,必伴之以传统的或临时制定的“山规”、“泊规”。犯了“山规”的人往往受到没收工具、罚物罚款等等处罚。
还有村落消防,民国时期许多村落都备有“水龙”等消防设备,并组织有义务消防队。浙江东阳农村每逢夏至后的第一个辰日,要进行“分龙”仪式,届时将“水龙”抬至溪陂或池塘边“分龙喷水”,实际上是进行消防演习。
四、社交礼节
1.新式礼制流行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同时也就否定了维护这一制度的跪拜礼以及其它相应的社交礼俗。民国成立伊始,1912年1月初,就有人在《申报》发表文章,提出“拜跪、脱帽之礼,概废不用,但用鞠躬点额(军界所用之额手礼能通行最佳)”。《服式刍议》,《申报》1912年1月7日。同年3月,“丁祭”祀孔日子来临,浙江民政司请示是否照常祀孔,行何礼仪?内务部、教育部通电答复:在民国通礼未颁行之前,“文庙应暂时照旧致祭,惟除去跪拜之礼,改行三鞠躬,祭服则用便服”。《丁祭除去跪拜》,《申报》1912年3月5日。随后,又明令废除社交中的跪拜、作揖、“打千”、请安、道“万福”等旧式礼节。在此基础上,1912年8月17日,北京政府正式以法律的形式颁布了普通《礼制》,共2章7条,具体内容为见《政府公报》第110号,上海书店1988年影印本,第4册,第4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