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较经济学研究中呈现出一个百花齐放局面。在经济学研究中,一直存在着主流学派和非主流学派之争,即古典学派和历史学派之争。以后,出现了新古典学派和新历史学派,目前,又出现了试图把新古典学派和新历史学派的研究加以综合的新的新古典学派或者称之为新的政治经济学,这种学派的特点是不再把政治社会制度看作是外在于经济的因素,而看作是内在于经济的因素,因而把经济、政治、社会因素的分析更好地结合起来,这就是我们下面要论述的比较制度分析。
(第四节)比较制度分析
比较经济学开始主要从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体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体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但是,从我们的叙述中已经可以看出,比较经济学已经超出了上述范围,逐步发展为一种致力于改革的经济学,逐渐涉及到了经济领域以外的非经济因素如政治、社会、法律、文化等等各个方面。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在20世纪最后十几年,发生了以下三个变化:
1.前苏联和东欧发生了剧变。前苏联和东欧的计划体制崩溃了,可是,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过渡却并非轻而易举,它们的经济发展效果并不理想。相反,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并没有采取急进的形式,其经济发展效果相对好得多。因此,从计划体制如何过渡到市场体制,就有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研究。
2.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也存在着许多制度的差别,以发达市场经济为例,美国的银行制度和企业制度,同德国的银行和企业制度就有很大的差别,更不必说发达国家的市场制度和不发达国家的市场制度之间的差别了。这些制度的差别是否会逐渐趋同,还是这些不同制度的差别会给不同的国家带来相同的收益。
3.东亚经济的发展一直受到世界关注,例如日本的政府究竟在纠正市场的失灵方面起了特殊的作用,还是对激励民间的企业方面起了较好的作用。特别是亚洲发生金融危机后,更使人们对东亚的经济政治制度产生了研究的需要。
总之,近10年来以上三方面的突出变化使比较经济学获得了新的发展,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InstitutionalAnalysis)正在兴起和发展。这里的Institution虽然在中文译成制度,但是,绝不是原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意义上讲的制度。这里讲的制度是指某种制度安排。根据诺斯的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更正式地说,是人们制定的、规范人们相互关系的约束条件”。
在这里,诺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或者,我们也可以理解为游戏规则。我们知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某种交往,就好像人们参与体育比赛和游戏一样,这里重要的是必须建立某种比赛和游戏的规则,即博弈规则。在诺斯看来,这就是制度的原始定义和由来。诺斯认为,博弈规则或制度约束,分为正式规则或正式制度约束和非正式规则和非正式制度约束,前者通常指法律、产权、合同等,后者则指民间的规范和习俗。诺斯提出的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国的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一时难以改变,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就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就根本无法执行。
这就对比较经济学的研究提出了一个新的研究课题。例如,发达市场经济的正式规则是值得借鉴的,但机械地照搬,可能并不会达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结果,有时甚至适得其反。在这里有时会遇到某种困境,某种博弈规则,是否要等待某位实施者降临,这位实施者又要靠什么力量去激励他呢?先要有实施者,才能建立制度,还是先要制度,才能有其实施者呢?这大概也属于先有鸡后有蛋,还是先有蛋后有鸡一样的问题。因此,青木昌彦指出:“避免这种循环论证的一种方法是将博弈规则解释为内生的、通过包括实施者在内的博弈参与人之间的策略互动而最终得以自我实现”。他认为,从这一观点出发,可以把制度概括为一种博弈均衡。
青木昌彦认为,经济学家用博弈论来考察制度可分为以下三种角度:
第一种角度是把制度看作是博弈的参加者,把制度看作是某种组织机构,如行业协会、企业、法庭、政府机构,等等。
第二种角度是把制度看作博弈规则,诺斯就支持这种观点。诺斯认为,经济博弈的正式规则不可能由正在参与博弈的人自行制定(或变更),其确立必须先于博弈过程。在这里,诺斯把博弈规则和博弈规则制定人作了严格区分。按照他的观点,现在的博弈规则决定了参与人如何交易及创新的激励,因而在根本上导致了伴随相对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对新规则的有效需求。这些新规则将在“政治市场”上经各方协商而确定,政治市场则由政治规则确定。
第三种角度可称之谓制度的博弈的均衡观。这种观点认为,博弈参与人的行为习惯可以自我形成,不需要第三方实施或人为设计,随着惯例的演化,参与人迫于进行选择的压力会发展出某些适应性特征。惯例也许最终会以法律条文形式固定下来,以减少博弈失衡的成本。法律不能理解为政府限制公民的行动,而是反映了大多数人自愿遵守的准则。这种博弈制度均衡观又可分为进化博弈论和重复博弈论。所谓进化博弈论是博弈规则和参与博弈的人同时演进,所谓重复博弈论,是指双方在反复博弈中逐渐形成某种共识,而以至于形成某种博弈规则。例如,中世纪欧洲的商会和城市统治者存在某种博弈,如统治者不保护商人,商会就会组织罢市,统治者则强调,如商会组织罢市,它就不保护商人,这种重要博弈逐渐形成了博弈规则,使统治者遵守诺言,而鼓励贸易扩大。
关于制度的起源,持第二种观点的经济学家倾向于设计的观点,即博弈规则是立法者、官僚或从事体制设计的经济学家明确设计的结果。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两者都认为制度是博弈参与人形成的。持进化博弈论观点的经济学家赞成制度是自我组织系统,而持重复博弈观点的经济学家则认为,博弈参与人在自己决策和别人决策反馈过程中可以达到某种均衡的博弈规则,这种规则是可以自我实施的和可维系的。
各种制度观并不存在孰是孰非的问题,从研究制度变迁的角度看,青木昌彦综合以上关于制度的定义,提出了一种新的关于制度的定义。
他把制度概括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理念(sharedbeliefs)的自我维持系统。”
这里的beliefs既有对未来的信仰、预期的意思,又有对现实的观点、思维方式的意思。在人们的重复的博弈过程中,会形成某种共识、共同的预期、共同的信念,或者也可以理解为某种共同的信任,以致成为某种契约,这种共同的信任和契约的自我维系,就会演变成制度。拿前面的商会和统治者的关系来说,就可以理解如何从共同的理念而演变成制度的。如果统治者欺骗商人,商人就举行无限期的集体罢市,这就界定了商人采取行动的决策规则,这种情况之所以不会发生,是因为统治者对商人行动规则的理念使他不敢违约。这种行动规则既代表了统治者的理念,也代表了商人的理念。这种共同理念的自我维系,就逐渐形成了某种政府保护工商业发展的制度。
青木昌彦教授认为,这种制度观的研究制度变迁有以下五个优点:
1.有利于对制度起源和实施进行内生性分析。制度究竟从何而来,从这种制度及过渡到某种制度究竟是如何发生的。从这种制度分析观点来看,制度的发生和转轨发源于内在的经济原因,是由博弈参与人的预期和信念发生了变化,因而会产生和形成新的制度。制度的变迁并不是一些统治者博弈的结果。同样,制度的实施也并不是靠附加的第三方或实施者来推行某种规则。其实,博弈规则的实施者本人同样是博弈的参与者。当然,这里不应该把内生和外生、主体和客体简单地对立起来,制度的转变是由于内生的原因,但制度也会变成外生的规则约束自己,制度的转变离不开博弈参与者的共同理念,但这种主观的理念也会演变成作为某种客观存在的东西。
2.有利于对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进行分析。制度作为博弈参与者的共同的理念的产物,说明制度不只是生态、技术的产物,因此,即使两国面临相同的生态和技术环境,但是,制度安排仍可相差甚远,这里涉及到人们的理念上的差别,开始失之毫厘,后来可以差之千里,以致在制度转换上出现某种锁定(lockin)的局面,从这里便于人们从理念上的差别,寻找摆脱这种锁定局面,寻找制度转变的路径依赖。
3.有利于对制度间的相互依赖作出分析,博弈均衡提供了一个分析经济中各项制度的相互依存关系的理论框架。在改革过程中,某些国家颁布法令,但法令的实施在一定的经济政治背景下经常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例如,前苏联东欧国家模仿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采取的改革措施,并不能产生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效果。这说明,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富有生命力和可维系的,否则精心设计的制度很可能是高度不稳定的。研究博弈长期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理念及其转变,则有利于对制度转变中的相互关联作出分析。
4.有利于对新的信息所诱致的制度变迁作出分析。共有的理念的制度分析提供了研究制度变迁的新方法。总的来说,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制度传递信息的能力是不完备的。对于理性有限的博弈参加者来说,不完备的信息使他们形成某种共有的理念,从而形成某种内生的博弈规则,但是,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由不完备的信息形成的决策习惯可能已经不再适应了,从而引发“制度危机”,于是,“制度”被视为当然的部分,即关于博弈实际进行的方式的共有理念开始受到怀疑,博弈参加者就会参照现在制度之外的新的信息,重新审视他们的共有理念,从而诱发制度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