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比较的方法,研究各种经济社会现象,由来已久。但是,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探索经济社会运动的规律性,则始于马克思和恩格斯。马克思在《资本论》序言中指出:“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恩格斯在评价马克思的伟大功绩时指出:“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
马克思指出,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马克思作出的科学抽象是以比较研究为基础的。这种比较研究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纵向的比较,即对历史上存在的各种经济形态作比较,指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变的几个时代。
第二,横向的比较,即对当时欧洲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和资本主义不发达国家作了比较,指出工业发达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德国和其他西欧大陆国家不仅苦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且苦于资本主义的不发展。
第三,经济事实和思想材料的比较,即把各种理论观点放在铁的经济事实基础上加以批判和检验,从而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预言了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发生,但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他们不可能对这种经济形态的结构及其运行和发展的规律作出分析。恩格斯晚年还说:“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吗?您在我们这里连它们的影子也找不到。”
因此,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结构和经济发展的比较研究始于十月革命后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诞生以后。
(第一节)原苏联比较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
虽然苏联已经解体,但原苏联的“战时共产主义”和“新经济政策”被看作两种社会主义的最初模式。围绕着这两种模式的讨论涉及到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和运行方式,因此可以被看作是比较经济学产生的最初阶段。首先,我们从经济体制和理论模式比较的角度对“战时共产主义”和“新经济政策”作一比较。
一、“战时共产主义”和“新经济政策”
“战时共产主义”有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最大限度地扩大国家所有制。苏联革命胜利后曾把大银行、铁路、大工业等实行国有化,但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则规定把使用机械力的、雇佣5个工人以上的工厂和不使用机械力的、雇佣10个工人以上的工厂实行国有化。按照1920年的工业统计,13.9%的企业只雇佣一个工人,53.7%的企业雇佣2一15个工人,10.9%的企业雇佣16-30个工人。因此,实行国有化后,许多国营企业的规模都很小。
第二,对劳动实行强制的分配,即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来组织劳动。在“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口号下,对全国劳动力进行总动员,在全国范围和各经济部门进行统一的分配和再分配。1920年1月29日人民委员会颁布《普遍劳动义务制法令》规定“从军队中调出必要的熟练工人,将农业和手工业企业中的工作人员调至国营企业、机关和农村工作”,还规定18-45岁的妇女必须缝制军衣,13一18岁的少年和老人必须收集松枝树果,充当燃料。此外,还组织劳动大军从事挖煤、采煤、修铁路等等。
第三,经济活动的高度集中管理。除了战时必需的产品由中央集中分配以外,这种集中化发展到对生产的经营管理,企业已不再成为企业,投资靠国家预算拨款,生产费用靠国家银行根据计划支出,产品归中央机关支配。国民经济最高委员会在名义上要协调计划,但实际上,它不可能向各个生产单位下达具体生产计划,只能根据下面汇报的存货和缺货的信息,编制物资分配计划,由中央集中分配货物。1918年12月物资分配计划只包括鱼、肉、面粉、鞋、棉布、皮革、石油等19种产品。1919年制定了44个物资分配计划。1920年又制定了55个物资分配计划,包括352种产品。按照当时的设想,中央计划机关还要进一步扩大物资分配计划。
第四,实行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例如,莫斯科苏维埃把劳动者分为四类:一类是在有害健康部门工作的劳动者;二类是在正常条件下工作的重体力劳动者;三类是轻体力劳动者、知识分子和家庭妇女;四类是自由职业者。分配的比例是4:3:2:1。知识分子同家庭妇女是属于同一等级,而属于知识阶层的自由职业者还低于家庭妇女。
第五,实行经济生活的“实物化”,取消商品货币关系。这经历了一个过程。苏维埃政权开始用固定价向农民收购粮食,但由于卢布贬值和商品短缺,这项政策没有成功,于是实行余粮收集制,以后又扩大到收集任何农产品和畜产品。于是,一切城乡的市场交易被废除了。城市居民必须到国营商店和消费合作社去领取配给品。国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失去了交换的性质,国营企业交给国家产品,得到的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货币,因而必须由国家实行没有货币媒介的产品分配。接着,邮政、电话、煤气、水电实行免费,并且曾经决定粮食供应也实行免费。实际上,黑市照样存在,物物交换盛行。银行、财政、税收等经济机构陷于瘫痪状态。银行的惟一职能是印发大量纸币,这被看作是消灭商品、货币关系的最后手段。
由上可见,“战时共产主义”是一种最接近于“纯计划的体制”。这种体制既有当时的特殊战时环境,也有其理论背景。从比较经济学产生历史角度来研究,应着重分析其经济理论渊源。其理论渊源大体如下:
第一,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看法,在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的前提下,商品生产将停止,社会将直接地——不经过市场媒介——计算社会劳动,有计划地根据社会需要安排社会生产力。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将会消亡的论点至少有以下三个前提:一是社会将成为一座大工厂,生产力高度发展和集中;二是社会将对生产耗费和效用进行计算和比较,用耗费最小的力,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用;三是劳动者全面发展,自由流动,各尽所能。因此,在不具备这些前提条件时,例如,他们在分析巴黎公社的着作中,并没有主张建立没有商品货币的经济,并使经济生活实物化,相反,他们认为公社没有夺取法兰西银行是一个错误,同时肯定了无产阶级政府在处理税收、信贷和工资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可见,军事共产主义这种体制是不顾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前提条件,教条主义地照搬他们所说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即将消灭的论点的产物。
第二,以卡·考茨基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民主党教条主义地解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论点,对俄国工人运动有较大的影响。考茨基起草的1891年在爱尔福特通过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纲领,把资本主义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同把商品生产变为自给自足的社会主义生产并列为两大任务。而且,考茨基在解释这个纲领时明确回答说,这种社会主义的自给自足的共同体的规模就是现代国家,即“一个国家一个企业”。考茨基还主张赋税从货币缴纳改为实物缴纳,也就是用谷物、葡萄酒和家畜等缴纳。1902年,考茨基在《社会革命》中指出,社会革命立即废除货币是不可能的,但是,货币将只起价值尺度的功能,在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下,对生产的社会调节将取代价值规律。这时,用等价交换来调节生产的必要性不复存在了。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教条主义观点无疑对俄国社会主义者理解马克思主义有极大影响,这也是导致苏联实行战时共产主义体制的理论原因。
第三,一般说来,以列宁为首的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同当时德国社会民主党的观点是一致的。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重申了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大辛迪加,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的思想。列宁打算利用国家资本主义措施来实现这些任务。他在《大难临头,出路何在》这本小册子里对此作了全面的论述,他主张把银行和最大的垄断组织实行国有化,强迫各个企业合并成联合组织,强迫全体公民组成消费公社,以实现统一生产和统一分配。但列宁比较注意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前提条件。例如,他较强调统计和计算,发展生产力,强调劳动者自觉的竞赛,在不具备这些条件时,他主张保留资产阶级专家较高的工资,实行工人计件工资制,实行物质利益原则。而“左派”共产主义者同列宁的区别,在于更多地强调暴力和强制的作用。例如,布哈林在作为战时共产主义的理论着作《过渡时期经济》中强调指出:“超经济力量实际上是经济力,这种超经济力量越大,过渡时期的耗费就愈少……这一过渡时期就愈短,就能愈快地在新的基础上建立社会平衡,而生产力的曲线就能愈快地开始上升。”这一“超经济”的暴力当然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由此产生了同资本主义依靠暴力进行原始积累相类似的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的思想。这是俄国“左派”共产主义者为战时共产主义体制的理论依据所作出的“特殊贡献”。
向“新经济政策”过渡,并不是按照某种预定的计划进行的,而是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压力造成的。1921年春,俄国发生了严重的饥荒,农民不断暴动,连喀琅施塔德要塞水兵也发生了叛乱,于是,把余粮收集制改为实行粮食税,并逐步实行了一系列不同于军事共产主义的“新经济政策”。实行这些政策后,原有的军事共产主义统一生产和分配的体制发生了以下变化:
第一,将雇工在20人以下的小企业退还原主,对某些大企业和矿山实行租让制,租给外国或让私人经营,或由国家和私人合办股份公司。
第二,取消普遍的强制劳动分配制度和领物证制度,改为货币工资制,由劳动者在市场上选购自己所需商品。
第三,取消工业的集中管理和分配,改为企业的经济核算制,企业可以自由地出售自己的产品,自主地进行采购和生产,它们按现代工商业原则进行经营,以赢利为目的。
第四,经济从实物化重新回到市场的轨道上,苏共第12次代表大会决议指出:“既然我们已经转向采取市场的经济形式,国家就一定要给予各个企业从事经济活动所必须的自由,而不希望用行政手段来代替它,大部分国营工业都组织成托拉斯,即组织成享有广泛经济自治权的联合企业,它们作为交换单位自由出现在市场上。”
第五,稳定货币,采取一系列措施回笼货币,实行税收制度,恢复银行储蓄和贷款业务。
前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后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工农业生产较迅速地恢复到战前水平,人民生活有了改善。但实践同战时共产主义的理论依据却发生了巨大的矛盾,因此,必须对原来的理论作出修正,这些修正大致可以归结如下:
第一,在一个小农国家里,在一个有着多种经济成份的国家里,商品货币关系是社会主义大工业和千百万小农之间惟一可能的经济联系。这是列宁提出的论点。俄国有特殊的情况,不能照搬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结论,这是大家比较容易接受的。
第二,把国营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和物质利益原则同发展国营企业之间、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的市场联系在一起。这是列宁在理论上的一个突破。对这个问题大致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国营企业应在市场竞争中战胜资本主义,这同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方式有关,例如,托洛茨基说:“在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一切经济关系由市场调节的资本主义和实行公有计划经济的、完全社会主义之间存在一系列的过渡阶段,新经济政策就是其中的一个过渡阶段。”这是当时普遍接受的说法,另一种解释是对社会主义的看法本身有了变化。列宁在晚年的一些言论中,或多或少地表达了这种看法,但是,究竟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法有变化,还是对社会主义本身的看法有改变,在当时似乎并不太明确。
第三,对“行政机构的计划自觉调节论”提出了怀疑。例如,奥里明斯基认为军事共产主义时期盛行的“商品消亡论”是对马克思理论的“左的修正”。按照这种“商品消亡论”,掌握生产的行政机构成立之日,就是社会自觉调节的胜利之时。但是,无产阶级“自觉调节者”不可能掌握全部生产,因此,这种向自然经济的转化是给经济管理中的唯意志论大开方便之门,在这种情况下,企图“消灭”马克思所说的商品和价值的一系列经济范畴,正是从“左”的方面修正了马克思主义。奥里明斯基的论述引出了以后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调节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作用的一系列的讨论。
虽然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人们把“新经济政策”同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方式联系在一起,但是,实际上“战时共产主义”和“新经济政策”代表着两种实际存在的、不同的社会主义模式。有关这两种模式的理论讨论,已经深入到社会主义经济的组织结构、运行和发展规律,因此,这种讨论对比较经济学的产生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社会主义经济调节规律的争论
斯米尔诺夫在战时生产体制转到新经济体制时发现了行政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矛盾。他说:“一方面,所有国营企业……都应转入所谓经济核算的主张日益推广,另一方面,最重要商品应全盘分配的原则仍牢牢在保留着。这两种原则之间互不相容是一点也不难理解的。对于商品周转来说,价格是商品运动的调节者,它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生产分配计划起着相同的作用。在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之间建立现金结算关系,同时又给它们规定某种计划,这显然是毫无意义的。两者之中,必有一方面会遭到破坏”。这就是说,如果市场价格高,企业会撇开计划自由出售;相反,如果计划要素要有诱惑力,就要允许企业对计划讨价还价,提供各种优惠和特权,让企业任意提供对它最有利的产品,从而破坏市场原则。因此,斯米尔诺夫曾设想,能否建立价格委员会,由委员会规定价格来协调国营企业供需双方的行为,但他考虑的结果是价格委员会规定的价格可能使双方都大吃一惊,彼此都不能进行合理的经济核算。他敏感地意识到了这种矛盾,但是,他并没有提出解决这种矛盾的办法。
围绕着这种矛盾在理论上开展争论的是普列奥布拉任斯基和布哈林。普列奥布拉任斯基提出“两个调节者”的理论。他在1921年秋天写了《新经济政策的前景》(《红色处女地》1921年第3期)一文,提出了这种观点,以后在1924一1926年写的《新经济学》中系统地论述了他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