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轮值主席国宣言关注的问题所要采取的行动1983年6月斯图加特峰会,德国呼吁加强污染控制酸雨及其对森林的影响控制空气污染;减少环境中的铅含量1985年3月布鲁塞尔峰会,比利时准备在修改条约的单一欧洲法中包括环境问题把环境目标作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融入经济、工业、农业和社会政策之中单一欧洲法中专门加进环境一章;确定1987年为“环境年”1988年6月汉诺威峰会,德国必须确保环境目标融入其他政策水和空气污染恶化1988年12月罗得峰会,希腊可持续发展必须成为欧盟的一个目标1990年6月都柏林峰会,爱尔兰“环境必要措施”;欧盟应发挥全球性作用现行的命令加控制的办法必须由其他措施加以补充1992年12月爱丁堡峰会,英国提出辅助性原则空气和水污染简化、巩固和更新相关法律1993年6月哥本哈根峰会,丹麦就业与环保相联系欧盟失业率上升,同时生态技术带来的机会增加增长、就业和提高竞争力白皮书,突显了生态技术给欧盟创造就业带来的好处1996年3月都灵峰会,意大利环保列入政府间谈判议程改进环境政策实施工作的必要性;作为确保欧盟公民支持一体化进程的一个手段修改条约有关条款,包括把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目标纳入各政策领域1997年6月阿姆斯特丹峰会,荷兰重申致力于保护环境;必须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参与将于1997年12月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二氧化碳污染日益严重准备在京都会议上应采取的立场,作出有关需要谈判达成的排放水平的决定1998年6月加的夫峰会,英国环境要求融入其他政策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中东欧入盟的代价中东欧国家政府在1999年3月前提交详细计划;引入成员国环境审计制续表日期轮值主席国宣言关注的问题所要采取的行动1998年12月维也纳峰会,奥地利重申致力于把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融入到共同体的所有政策领域。“2000议程”农业和结构政策决定中充分考虑环境融入问题;在发展、内部市场和工业中重点考虑气候变化、就业和扩大中的跨部门环境问题交通、能源和农业理事会应提交综合性战略,其中应包含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时间表和一套指标;准入国环境战略,欧盟扩大中的核安全1999年3月柏林峰会,德国就“2000议程”达成政治协议加强共同体政策,制定一个新的欧盟财政框架(2000~2006),为扩大作准备;重点之一就是环境考虑改革共同农业政策和凝聚政策,加强环境保护2000年3月里斯本峰会,葡萄牙通过为期10年的“里斯本战略”欧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振兴,使欧盟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经济体在环境方面,重点是在气候变化、交通、卫生和自然资源领域采取措施;每次春季峰会讨论战略的协调和评估2001年6月哥德堡峰会,瑞典通过欧盟的可持续战略把经济活力同社会整合和环境高标准相结合,强调政策协调和融入确定并进一步发展把环境融入共同体所有相关政策领域的部门战略,以便尽快实施2003年6月塞萨洛尼基峰会,希腊启动“绿色外交”计划通过促进欧盟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外交,把环境融入到对外关系之中建立一个由主席国领导、由委员会协助的环境专家网2005年6月布鲁塞尔峰会,英国批准《可持续发展指导原则宣言》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问题和关切,必须在更大程度上融入国家的和国际的发展规划和战略支持联合国秘书长的紧急呼吁,建立一个基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之上的更加一体化的国际环境治理结构环境保护,使社会进步真正服务于人类。宣言要求委员会在1973年前制定一个正式的环境政策蓝本。欧共体的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应运而生,为以后环境政策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可见,正是巴黎峰会宣言为共同体在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纳入环境考虑提供了决定性的政治动力。
1978年,欧洲理事会决定共同体采取统一行动,防止海洋污染。1983年6月斯图加特峰会成为环境政策的又一个里程碑,它不仅在制定欧洲防治酸雨的应对策略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而且还通过了一项声明,坚决支持加快和加强反污染行动,这对后来空气污染法的出台产生了显著的影响。1985年3月,欧共体成员国领导人在布鲁塞尔召开峰会。会议认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环境政策应该成为欧共体经济、工业、农业和社会政策的一部分。这一声明导致了1987年《单一欧洲法》把环境政策作为一项横向政策的重大决策,从而对环境考虑在整个欧盟政策体系中的作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随后举行的几次欧洲理事会峰会——特别是1988年6月汉诺威峰会、1988年12月罗得峰会、1990年6月都柏林峰会和1992年12月爱丁堡峰会——所发表的声明推动了环境政策法规的迅速发展,突出了欧盟政策的一些关键目标。都柏林峰会尤其特别,因为它就“环境必要措施”发表了一项宣言。在宣言中,欧洲理事会各国首脑提出,环境行动要“在协调的基础上并本着可持续发展、预防和防备的原则来制定”。会议还指出:“……逐渐承担范围更加广泛的责任,作为世界上一个先进的地区性组织,(使欧共体)在促进全球层面上统一、有效的行动中发挥领导作用……在鼓励和参加整治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行动中承担特殊责任。”
此后,环境问题在欧洲理事会的议程中一直高居重要位置。欧盟领导人的决定给欧盟环境政策目标注入了巨大的动力,使环境政策目标更加清晰。20世纪90年代后期,欧洲理事会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因为这个问题已经成为欧盟与其成员国和主要的经济竞争对手(主要是美国)的谈判中一个最有争议的问题。
由此可见,在欧盟环境政策演变过程中,欧洲理事会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实际上起了发动机的作用,给欧盟环境政策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动力。
五、多层次的环境治理体系
欧盟的环境治理体系包括欧盟、成员国以及地区与地方三个层次,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欧盟机构、成员国政府、地区和地方机构以及公民社会等所有公共权力部门和私营部门。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欧盟遵循辅助性原则和比例适度原则。这一治理过程的显著特点是责任分担,即共同体、成员国、地区和地方当局以及各利益相关者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共同分担环保义务。
1.欧盟层面
欧盟层面上的环境治理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和体系。欧盟的环境条例、指令和决定基本上都是由欧盟委员会先提出立法建议案,然后由部长理事会就欧盟委员会的提议征求欧洲议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的意见,以特定多数或一致同意议决。像其他政策一样,欧盟的环境政策来自于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机构之间,以及欧盟机构内部复杂的讨价还价过程和不断变化的联盟关系。泛欧利益集团(如欧洲环境局)、成员国以及地区和地方层面上的环境和工商界利益集团也都不同程度地参与政策制定。环境政策不是由一个机构一下子制定出来的,而要经历许多不同的正式和非正式渠道的漫长的谈判和讨论过程。在公共权力机构与私营部门的交流中,非正式接触和各种网络对确定政策方案也起了作用。利益集团,特别是那些代表工业的利益集团,也通过对成员国、欧盟委员会以及欧盟委员会委员个人的谈判立场施加影响,在环境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半独立的行政机构,如欧洲环境署(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EEA),也扮演着某种政策制定的角色。
欧盟环境政策过程分为不同的阶段,各个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在政策制定阶段,欧盟机构发挥主导作用。整个过程是一个提出提案、协商、修改和表决的联合决策过程。在实施阶段,欧盟的直接控制力较弱,因为实施主要是成员国的职责。此外,欧盟依赖成员国向它提供政策实施情况的信息,因此,环境政策的监测评估工作也同样充满困难。
欧盟环境政策过程的复杂性清楚地表明,欧盟是一种多层治理的结构,即欧盟超国家机构、成员国和次国家(即地区和地方)行为者分享职能。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不由欧盟机构所垄断。在这个体系中,政策通过各种网络治理结构制定,参与谈判的各行为者和利益集团相互依赖。因此,讨论欧盟的环境治理就必须考虑到多层次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以及规范机构(即政府)参与政策制定的问题。
欧盟早期的环境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采取了“命令加控制”式的环境(污染)管理方法。这是一种直接规范的方法,即由欧盟机构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规定达标所应采取的减排方法,给采取所需方法的生产基地发放许可证。尽管这种方法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确立了一个规范框架,使各种经济主体在这种框架内行事,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规范方式的弊端也暴露无遗。
寻找环境管理的新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环境问题日益复杂化,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办法越来越困难。同时,人们也认识到,要以环境问题的名义进行干预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首先,社会利益集团,特别是环境组织,对传统的环境问题的理解和解决办法提出了质疑,结果导致公众对是否应该让专家参与环境政策制定产生了争议。第二,政策解决办法有高度的不稳定性。一种解决办法在环境问题出现的初期被认为很合适,但到了后期却可能被视为与该问题相矛盾。第三,环境管理对政策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跨越行政界限和官僚职能界线,使协调和政策一致性难以实现。第四,欧盟有众多的而且常常是相互冲突的利益集团(譬如企业利益集团和环境非政府组织),它们都想影响环境政策。要同时满足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第五,过去政府的许多干预行动的失败,导致人们对公共权力机构理解环境问题——更不用说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甚至意愿产生了怀疑。最后,传统的规范式的管理方法在实施过程中屡遭失败。失败既存在于各成员国,也出现在政策部门,欧洲自然环境因此持续恶化。
欧洲人开始意识到,除非利益相关各方(特别是公司和企业)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否则,法规的遵守情况肯定不会好转。此外,命令加控制式的管理方法日益被视为扼杀人们减少污染排放水平的积极性,阻碍公司企业开发新的污染控制技术。事实证明,欧盟规范机构常常与工业界发展密切的依赖关系,因为后者对污染活动和减排方案有详细的了解,并且直接感兴趣。这使污染者能够“吸引”规范机构,从而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来影响环境政策。因此,命令加控制式的方法实际上把公众和环境利益集团排斥在环境决策过程之外,造成了环境可管理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