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5世纪70年代起,英国开始了剥夺农民土地的圈地运动。大批农民失去了世代耕种的土地,流离失所,成批地沦为乞丐、盗贼和浪人,引起了社会秩序的动荡不安,并影响了国家的税法和兵源。为此在“劳工立法”、“救贫立法”、“贫民法”等名义下,都铎王朝(1485—1603)颁布了一系列迫害破产农民和禁止流浪的法令。从1495年开始,1536、1547、1563、1597年又相继颁布。其中条文称,除年老和丧失劳动力者发给乞食证外,其他人不得流浪乞食,否则系于马车后部,鞭打到流血,遣送原籍;凡第二次违令被捕者,鞭打之外,割去半个耳朵;三次违令则判处死刑;劳动者3天不干活,遣送原籍,在胸前打上“V”字(流浪者)烙印,强制劳动;凡拒绝劳动者,一经告发,被判为告发者的奴隶,如逃亡逾40天,便判为终身奴隶,在额上或背上打上“S”字(奴隶)烙印等。目的是迫使他们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据史料载,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1509—1547年),有7万多失地农民被处死。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被送上绞刑架的每年达三四百人。故马思克形象地称这些法令为“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血腥立法的颁布,引起了英国农民的不断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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