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6732500000011

第11章 证券市场案例(3)

4000万元000896国债买在B公司的617证券账户上是不是A人寿保险的真实意思表示,直接涉及对1999年7月28日《交易账户增加申请书》及同年8月10日《撤销指定交易申请表》等证据的恰当认定。1999年7月28日《交易账户增加申请书》的全部标题是《(资金、交易账户)增加、更改密码申请书》,由于存在多个选项,具体使用时必然要删去不涉及的选项。同时,无论标题的删改是何时所为,该申请表客观上反映了A人寿保险在成都C证券公司的791293资金账户与B公司的617证券账户之间的联系,在证券交易实务中,这种联系应当是表示可以使用791293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为617证券账户购买证券。而且,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账户指定和撤销指定登记记录》反映,本案4000万元国债购买期间,A人寿保险自己的B880217601上海证券账户一直被指定在G国际证券公司,A人寿保险要实现其在起诉状中所称的用自己的4000万元在成都C证券公司购买000896国债,客观上需要使用他人的、已经指定在成都C证券公司的上海证券账户。又由于A人寿保险已经取得确认价值4000万元的000896国债已经成交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成都棉麻股东交易三联单》,表明A人寿保险已经确知其委托成都C证券公司购买的4000万元国债已经实际成交,这又说明A人寿保险客观上已经实际使用了他人的上海A股账户。而A人寿保险确认该申请书上公章的真实性,但对其B880217601上海A股账户已经被指定到其他证券公司期间,在不使用他人上海A股账户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委托成都大鹏购买到4000万元000896国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事实上这也不符合证券买卖的基本规则。因此,应当认定A人寿保险作出了在其791293资金账户之下增加617上海证券账户的意思表示。原审判决对此节认定虽然不够准确,但认定A人寿保险申请加挂617账户是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的,法院予以认可。

1999年8月10日《撤销指定交易申请表》分别存在“存根联”和“客户联”,“存根联”上有“617”字样及成都C证券公司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的签字,而“客户联”上没有“617”及成都C证券公司经办人、复核人和负责人的签字。法院认为,撤销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意味着可能放弃对一个证券账户及所购证券的控制,A人寿保险作为一个管理制度严格的金融机构,其拿回公司存档的“客户联”应当是经过交易对方签字和盖章的一联,而且“客户联”上有证券公司人员签字的三个档目;同时,空白《撤销指定交易申请表》任何一个客户都是容易取得的,因此应当认定A人寿保险向法庭出示的“客户联”缺乏客观性,同时应当推定A人寿保险持有经成都C证券公司人员签字的“客户联”。成都C证券公司认为A人寿保险之所以拒不出具该客观的“客户联”,原因是该联上同样也写有“617”内容,进而能够证明“617”内容的加注是得到A人寿保险认可的。根据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法院推定A人寿保险所持有的、真实的“客户联”上同样也写有“617”内容。另外,从该申请表的使用目的来看,其唯一用途就是撤销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本该填写“证券账户:上海A股”的位置填为了“791293”,而“791293”是A人寿保险在成都C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当时与该资金账户相连的只有一个上海A股账户,即为“617”,因此,A人寿保险的指向也应当是明确的,成都C证券公司操作为撤销“617”的指定交易符合A人寿保险的利益,不能认定违背了A人寿保险的意思表示。A人寿保险解释填写该申请表的目的是撤销其深圳证券账户,但该申请表的标题和内容仅仅涉及上海A股账户,完全不涉及深圳证券账户,而深圳证券账户不能进行撤销指定交易操作,A人寿保险的解释有悖证券交易规则。因此,法院认为,填写、递交该申请表的目的是撤销已经完成以A人寿保险的资金购买国债后的“617”证券账户在成都C证券公司的指定交易。

同时,其后三年来A人寿保险从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派发到成都C证券公司的国债利息,而由其自己向E证券和D证券的股民账户收取利息的事实也表明,A人寿保险明知其在成都C证券公司的4000万元资金或国债均已经不存在于成都C证券公司。原审法院对张某所作的笔录和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关于人寿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国债资金处理的意见函》,均分别反映了A人寿保险与邓某或其控制的B公司或北海H公司之间直接存在包括本案4000万元在内的共计9000万元的资金有偿使用关系,该两份证据对这一情况的叙述互相吻合。此外,客观上三年的利息和收益也是由与邓某控制的相关股民账户所支付。这三部分证据又与前述A人寿保险增加、使用“617”证券账户及撤销“617”证券账户在成都C证券公司的指定交易等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证明了使用B公司“617”证券账户正是A人寿保险自己的行为,并非成都C证券公司擅自实施的侵权行为。其后三年中,A人寿保险仍使用791293资金账户接受邓某支付利息的行为,证明与其所称当时是申请撤销该资金账户相矛盾,更进一步证明成都C证券公司为A人寿保险办理撤销“617”账户指定交易的行为,与A人寿保险4000万元国债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至于在资金账户下挂他人证券账户是否违法,这属于应当由证券监管机构处理的行政法律范畴的问题,不影响A人寿保险与成都C证券公司之间根据委托指定交易协议,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确认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属于本案考虑的问题。法院认为,A人寿保险与成都C证券公司通过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建立了委托代理法律关系,A人寿保险依法应当对委托成都C证券公司实施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A人寿保险将B公司“617”增加到其791293资金账户下购买国债,使A人寿保险名下的4000万元资金变成了B公司名下的4000万元国债,此后A人寿保险撤销“617”账户在成都C证券公司的指定交易,彻底放弃了对“617”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这正是导致B公司得以在D证券重新设定“617”账户的指定交易,并将其下挂在股民雷某某账户下作为子账户卖掉全部国债的直接原因。B公司未参与本案诉讼,本案中亦没有明确、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着国债处分后炒股的风险应由A人寿保险自己承担的约定,原审法院判决B公司返还抵扣相应收益后的37831111.11元资金及相应利息正确,应予维持。B公司取得并能够处分本案中的4000万元国债,是A人寿保险自己的行为所造成;成都C证券公司并未违背A人寿保险的指令,也没有实施对A人寿保险的欺诈行为;其按照申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行为,与A人寿保险的款项损失之间并不存在近因,不构成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为代理人的成都C证券公司按照A人寿保险的要求实施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应当由A人寿保险承担。

此外,重庆C证券公司与A人寿保险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时A人寿保险在成都C证券公司的国债早已被B公司指定到了D证券并被变卖,A人寿保险自始未将协议书中所约定的000896国债实际交付给重庆C证券公司,且488万元高额收益也并非重庆C证券公司直接支付,亦没有证据证明系他人代重庆C证券公司支付,故该份协议书应认定为并未实际履行。2002年3月重庆C证券公司向A人寿保险出具承诺书时,A人寿保险的资金亦早已被B公司所占用,故该承诺书与A人寿保险的经济损失之间亦并无直接因果关系,重庆C证券公司对A人寿保险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成都C证券公司关于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关于成都C证券公司擅自撤销617账户指定交易的事实认定不当,判决成都C证券公司承担A人寿保险损失总额90%的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A人寿保险要求判定重庆C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重庆C证券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但在判决主文中未作表述,应予以纠正。原审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正确,法院予以维持;B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因系由A人寿保险撤销指定交易而将4000万元交由B公司使用,并从中得到三年的国债利息,A人寿保险亦有过错,对于该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第一,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撤销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驳回A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对C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锣锅巷证券营业部的诉讼请求。第四,驳回A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对C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陕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2010元,由四川省B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担126005元,A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1260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10元,由A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

法律评析:本案涉及以下四方主体:A人寿保险、B公司、成都C证券公司和重庆C证券公司。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B公司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他们的分歧主要是对成都C证券公司和重庆C证券公司的责任认定上。下面将对本案涉及的四方主体以及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评析,从而从证券法学的角度剖析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并对里面涉及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委托理财

个人认为,虽然两审法院对B公司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包括B公司自己都没有提出上诉,但是B公司在本案中充当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使得我们不得不分析其行为。

在本案中,B公司在责任认定中存在一个委托理财的概念。具体说来,委托理财其实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而是从金融业界衍生而来。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下挂他人的证券账户购买国债后再撤销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将国债的处分权交给对方的操作方式,是当时进行资金拆借或委托理财的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本案的发生与其他大量的委托理财纠纷一样,是自2001年下半年以后,我国股市下跌,受托机构亏损严重,无法兑现原来的高额承诺的原因导致的。

委托理财是指由资产管理人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管理的一种资产运作方式,资产受托管理人按预定的方式收取管理费用,而资产委托人承担资产投资风险和享受投资收益。在委托理财业务中,投资人拥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受托人拥有专业的投资技能和经验,两者的结合本来是市场优化配置的表现。但是恰恰相反的是,在我国,委托理财的一大“特色”是投资公司对客户的资产不受损失及投资最低固定回报率作出承诺,从而使客户在不承担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能享受收益。这样的现象显然违背了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市场规律。

虽然我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明文禁止全权委托等行为,但是由于市场上融资的需求,委托理财的现象往往“令行而禁不止”。因而,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如何处理委托理财的纠纷是非常必要的。在司法实务中,个人认为该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

在本案中,虽然A人寿保险一味主张自己不知道B公司运用其证券账户管理其资金的事实,但是实际上A人寿保险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正如成都C证券公司所说的的那样,存在委托理财的关系。因为证据的原因,虽然本案的焦点不在于B公司与A人寿保险彼此之间合同性质的认定上,但是合同性质的认定是处理委托理财纠纷的重点。

在委托理财业务的实际操作中,客户资金不是被要求转入资产管理人指定账户,就是资产管理人拥有客户资金账户的处分权,因而,委托理财合同双方的关系就成了名为委托实为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由于证券交易市场的多面性与复杂性,又因为委托理财的双方往往规定“保底条款”,因此,我们不能单一地认定委托理财双方的合同性质。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我们可以得知江苏省根据开设账户主体的不同,将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分为借款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两类。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并有保底条款的应当以借款合同纠纷定案;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将控制权交由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的,则应当认定为委托代理合同。

在理论司法界的争论中,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除了江苏省规定的两种,还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同,还细分为信托合同纠纷和合伙合同纠纷: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共同受益,共担风险,则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保底条款与委托理财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各省法院关于保底条款的处理不一样,但是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对保底收益率加以调整是比较普遍的做法。当然,个人认为,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基于公平原则,适当调整保底收益率。

证券公司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危险情感:郝红颖律师法说情感罪案20例

    危险情感:郝红颖律师法说情感罪案20例

    本书以作者在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过的精品案例为蓝本。内容围绕父母、夫妻、子女之间发生的案件纠纷等展开,反映了当今时代人们家庭婚姻生活中出现的种种离奇故事。
  •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宣讲丛书》的组成部分,就是努力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发展结合起来,以期加深广大读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充分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
  • 刑事证据学原理

    刑事证据学原理

    本书抛砖引玉,以期填补相应研究空白,促进省内证据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官庭审研究等学科研究跟上国内研究的步伐。同时,将理论研究与法官实务联系在一起,有助于法学教育发展和诉讼理论研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魅惑天承

    魅惑天承

    天性凉薄,对什么事情都没有兴趣,觉得无所谓,却在遇到顾忆宁的时候,天雷勾地火般!两人恋爱了!看穿越女如何收服冷面皇帝!
  • 苏樱

    苏樱

    你在等什么,等七月天的飞雪,等驶入机场的渔船,等长在地里的苹果,等鸡蛋里孵出的袋鼠,等眼泪变成甜的,别等了,他不爱你。
  • 决战北之星

    决战北之星

    潜藏于地球背面的世界,正缓缓显露!当它们的身影遮蔽了天空,人类也将迎来自己的终焉!但!人们保卫国家,守护家园的决心不会因此改变!纵然下一刻死亡的黑暗将会拥抱你我,但还是会有更多的人站起,对这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浩劫……咆哮!【如果不喜欢网游,请略过前20章,但我还是要说一下,网游的地位很重要!如果各位有什么疑问,可以加我QQ:3068691539,一起讨论】
  • 神印之争

    神印之争

    【神录】主人公,叶寒,背景:狂武王朝,狂武大帝。叶尘独子,武皇族,族长叶龙,长孙,16岁,武者九重天巅峰,性格,骄傲,不逊,自大,天赋极佳,出场种族,神族,人族,魔族,神族代表,贺元,神皇境界圆满,魔族代表,欧曼,魔帝境界圆满,人族代表,叶龙,武帝境界圆满,上古九大种族,神族,战神族,羽灵神族,神皇族,魔族,狂化魔人族,暗天使族,魔尊族,人族,战斗狂人族,土著族,武皇族,九大家族,族长,九族争霸
  • 校草大大吉祥

    校草大大吉祥

    游手好闲的吃货逗逼皇帝华尧一朝穿越变成了喜欢勾引男生的性感女生花小妖。嚣张跋扈的花心大少爷夜寐夙被她在厕所捉奸。花小妖才不管他是红果果还是绿泡泡呐!两个跨执…会擦出怎么样的火花呐
  • 王妃太刁蛮

    王妃太刁蛮

    介绍他一身红袍,多少良家妇女为他倾倒。他是轩辕鶙,最年轻的战神王爷。她一袭白衣。多少花花公子为她倾倒。她是南宫笙笙,南宫丞相唯一的女儿。当他遇上她,为什么搞不定啊!
  • 天文科技大追踪

    天文科技大追踪

    宇宙太空将是我们人类的最后一块“大陆”,走向太空,开垦宇宙,是我们未来科学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我们未来涉足远行的主要道路。因此,感知宇宙,了解太空,必定为我们未来的人生沐浴上日月辉映的光芒,也是我们走向太空的第一步。神秘的宇宙向我们敞开了走向太空的大门,我们必须首先知道整个宇宙的主要“景点”。宇宙不仅包括太阳系、星系、星云,还蕴藏着许多奥秘,总之,宇宙是一块神奇的地方,太空充满着我们无限的梦想,发现天机,破解谜团,是这个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我们知识素质的标杆。
  • 月下孤剑行

    月下孤剑行

    向前看万载,谁不想破开天门,超凡入圣。可如今的江湖却是颇显风流:牛头山上有个放牛的书生云长风,得了天上功法,入了江湖。救了个妖女叫明月,如狐俏脸,神似皎月。齐天峰上有个无良老道闲云子,一把木剑葬十年。有个光头小道士,偏爱敲那榆木鱼。江南有座须陀山,白衣佛主念魔经。红衣剑痴梦斩蛟龙,青衫刀客半指断沧水……世上天机千万万,三个老头垂杆云颠,钓大龙!
  • 无双神手笑傲天下

    无双神手笑傲天下

    她,是21世纪令人闻之色变的“独孤神手”,是全球唯一一个医圣薛雨露的大弟子。可这么一个传奇人物,只因一个小小的“井盖事件”而命丧黄泉。再度归来,她成了不能修炼的小废柴一个,被一只母豹子收养,父母不明,当她变成她,逆天的修炼速度,成为云端大陆上的巅峰王者,,,什么?你说你有一头五品神兽??尼玛老娘空间里最低级的魔兽一根手指头都能碾死你!还有,你说圣品丹药??这么低级的丹药你也能说得出口??老娘的至尊丹药都能绕大陆十圈!!妖孽美男个个往口袋里送,你说你看上神魔宫尊主了??不好意思,他已经被我给包了,你就有多远滚多远吧!
  • 福妻驾到

    福妻驾到

    现代饭店彪悍老板娘魂穿古代。不分是非的极品婆婆?三年未归生死不明的丈夫?心狠手辣的阴毒亲戚?贪婪而好色的地主老财?吃上顿没下顿的贫困宭境?不怕不怕,神仙相助,一技在手,天下我有!且看现代张悦娘,如何身带福气玩转古代,开面馆、收小弟、左纳财富,右傍美男,共绘幸福生活大好蓝图!!!!快本新书《天媒地聘》已经上架开始销售,只要3.99元即可将整本书抱回家,你还等什么哪,赶紧点击下面的直通车,享受乐乐精心为您准备的美食盛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