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前检查应从确诊早孕时开始。
2.3个月后建立产前检查档案。
3.妊娠20~30周,每4周检查一次。
4.妊娠30~36周,每2周检查一次。
5.妊娠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
6.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前检查的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