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是与上帝的约定,绝不可以毁约。
——《塔木德》
中国古代名将季布有“一诺千金”的美誉,而犹太商人的以诚信为本,在全世界商界中,也是非常值得称道的,各国商人在同犹太人交易时,都对对方的履约有着很大的信心,而对自己的履约也往往有着最严格的要求,哪怕自己在其他场合有背信弃约的习惯。犹太商人的以诚信为本的素质对整个商业世界的意义和影响,可谓“无论怎么评价也不会过分”。
现代经济社会之所以被称为契约社会,主要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摆脱了传统社会的那种人身依附的性质,而成为一种权利主体之间自愿结成的权利义务对等(理想状态下)的关系。这种说法当然不错,但不够深刻,过于具体了些。事实上,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根本特征的货币与资本就是最为纯粹和抽象的“契约关系”。
作为一种“价值符号”,货币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东西,一种只有在各方约定的情况下才能流通使用的东西。如果说,以贵金属为形式的货币,意味着自然凭借着贵金属的稀有性防范着人的约定(信用)的泛滥的话,那么不可兑现的纸币能否确立,则完全标志着人在“诚信为本”上的严格程度:正因为有那么多政府无法像犹太商人那样严格履约,一次又一次的通货膨胀才会在世界范围内出现。
犹太民族诚信为本已经是一个很古老的传统了。
犹太教同其他宗教的最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是一神还是多神、是否严格一神,这一神是否具有形象。重要的在于人与神之间的关系怎么样。与其他宗教不同,犹太教中上帝与以色列人的关系,就是一种“约定”的关系,而不是一种无条件的、绝对的、天然的支配与被支配、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
犹太人是因为其族祖亚伯拉罕同上帝签了约,所以才信奉耶和华并世世代代遵守上帝的律法。古代犹太人长久珍藏的两块法版,相传是上帝亲手写下律法后交由摩西保存的,这两块法版其实也就是上帝与犹太人的契约。
这份契约从现代民法学的角度来看,是合乎合同法要求的,已具有合同应该具有的一些最重要的特征。
首先,立约双方都是完整的权利主体:亚伯拉罕99岁的时候,耶和华向他显现,对他说:“我是全能的神,你当在我面前做完全人,我就与你立约,使你的后裔极其繁多。”显然,上帝自己是把亚伯拉罕看作完全人的,没有因为创造了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就把亚伯拉罕看作一个依附者。
其次,合同书上权利义务对等的规定也十分明确:“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上帝的话,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万民之上。你若听从耶和华上帝的话,这以下的福必追随你,临到你……”
还有,如果不履行合同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你若不听从耶和华上帝的话,不谨守遵行他的一切诫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这以下的诅咒都必追随你,临到你……”
最后签名盖章留下信物:上帝把授予摩西的法版当作信物,以色列人的信物则是男子接受割礼。
从此,几千年中,犹太人就世世代代守着这张合约,履行着合约上规定的一切,即使在因为履行这张合约而成为宗教异端并受到迫害时,他们也没有毁约,犹太人对契约的这种根本态度,从两方面影响了商业世界中契约观念、契约形式和履约方式的产生和发展。一是通过《圣经》将契约的神圣性、履约的强制性和义务性灌输给所有以《圣经》为“圣经”的人,包括商人。二是通过犹太人,包括犹太商人的实际活动方式,尤其通过犹太商人巨大的成功,使许多人接受了契约的观念和形式。这一点在商业世界中尤为明显。
日本有个商人写过一本书叫做《犹太人生意经》,其实其旨在推销自己在书中,作者一边宣传自己如何因守信而得以取得犹太商人的信任,并被犹太商人称为“银座的犹太人”,一边向没有守约习惯和观念的同胞多次告诫,不要对犹太人失信或毁约。
犹太商人由于普遍以诚信为本,相互间做生意时经常连合同也不需要,口头的允诺已有足够的约束力,因为“神听得见”。犹太商人首先意识到的是守约本身就是一个义务,而不是守某项合约的义务。
我们也可以从侧面看出犹太商人的诚信为本及其积极效果。
现代商业世界对信誉极为讲究,信誉就是市场,是企业生存的基矗所以,以信誉招徕顾客也成为许多企业共同使用的招数。但在商业世界中第一个奉行最高商业信誉“不满意可以退货”的大型企业,是美国犹太商人朱利叶斯·罗森沃尔德的“希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这项规定是该公司在20世纪初推出的,在当时被一些人评价为“闻所未闻”。确实,这已经大大超出一般合约所能规定的义务范围——甚至把允许对方“毁约”都列为己方的无条件的义务!
极高的商业信誉给犹太商人事业发达所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毕竟这种信誉是最有远见的“理性算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