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前途的行业哪怕赚钱也要放弃。
——《塔木德》
在犹太民族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为了贫穷女孩子的一份嫁妆,可以在犹太教堂里把《圣经》卖掉。为了使这个女孩子一生富足,她的嫁妆里必须要有一部《塔木德》。”
《塔木德》开启了思维,开始了犹太人最早的商业学习,很多人研究后崇拜得五体投地。犹太人是这样规定的:5岁的时候学习《圣经》,10岁的时候学习《密西拿》,15岁的时候学习《塔木德》。而这些经典里面充满了犹太式的智慧。犹太人之所以能够发财是和他们几千年的灿烂文化密不可分的。
在中世纪,基督教会是严禁放债收取利息的,教会认为这是一种罪恶的行为,然而犹太教却不这样规定。《塔木德》说:“无论谁研习《塔木德》,只要你用心去研习,均值得受到褒奖。而且整个世界都将受惠于他,他会被称为一个朋友、一个可以尊敬的人、一个崇敬上帝的人,他将变得谦恭、公正、虔诚、正直、富有信仰,他将能远离罪恶,接近美德。通过他整个世界就有了聪慧、忠告、智性和力量。赚钱吧,吃面包吧,喝酒吧,和心爱的女人共浴爱河吧,你的行为已经得到上帝的恩准。”
前面说过,《塔木德》是犹太民族的一个智慧基因库,也是犹太商业智慧的基因库,是犹太人的行动指南,同时也对处于流散状态的犹太人维护民族统一性,加强凝聚力起到了无比重大的作用。这种生存状态的产生与持续存在,本是一个民族的文化与该民族历史遭遇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犹太人确认自己是上帝的选民,才会如有神助似的以这样一种“成文法”的形式,早早划定了民族的“边界”,使得一个弱小而四散的民族能以非地域、非种族的文化特征,在同任何民族的相处中,都如此判然有别地突现出来。
有学者认为,这样的一本书作为一个民族的樊篱,其内容就必须是闭合的,因为樊篱必须是闭合的,神圣的经典也必须是闭合的。但生活本身是不闭合的,犹太人的生活更是不闭合的,历史遭遇强加给犹太人的巨变也许远远多于人类历史上其他任何一个存在过的或存在着的民族。他们被一再强行驱入大流散的洪流,去面对迥然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
故而,在这个民族身上,几乎同时存在着对闭合性和开放性的极端强烈的需要。没有闭合性,纯粹开放的犹太民族必将走上一条由局部同化到完全同化的自行消亡之路;没有开放性,纯粹闭合的犹太民族也只能走上一条自甘萎缩而被历史淘汰的道路。回溯漫长的人类历史,有多少民族已经分别消失在这两条文化进化的歧路之上。
因此,《圣经》必须闭合,但《圣经》又必须开放,这种闭合与开放同存的要求,只能以补充一本“准圣经”——《塔木德》来加以满足。从这种层面上说,《塔木德》的出现是一种必然。
《塔木德》虽被称为犹太教仅次于《圣经》的法典,但绝对不具有一般法典那种“言不二价”的特征。种种大相径庭的观点并列共存而没有一个权威性结论,这种情况在《塔木德》中比比皆是。就像每本《塔木德》或者探讨《塔木德》的书都必须从第二页起才印上页码,以便让读者在那张空白的第一页上记下自己的观感一样,《塔木德》的作者们更愿意让种种争论留下一个继续争论的余地。
一个著名的犹太先知曾说过:“假如《塔木德》是一些固定不变的公式的话,它就不能存在下来。所以,摩西曾向上帝恳求说:‘宇宙之主,请将关于教义和律法中每个问题的终极真理赐予我们。’上帝的回答是:‘教义和律法中没有先期存在的终极真理,真理是每一代权威注释者中大多数人经过思考得出的判断……’”“真理是每一代权威注释者中大多数人经思考得出的判断”,由此看来,上帝才是真正的“百家争鸣”的倡导者!神的存在本已使得人们在意见分歧之时,一个人的意见不可能天然地凌驾于其他人的意见之上,何况上帝还自愿将自己的最终裁决权悬置,放纵人们去“少数服从多数”而不搞“一家做主”的理论垄断。多么明智的上帝,多么明智的拉比,多么明智的《塔木德》!正因为有了这样一种难得的明智,《塔木德》才能兼收并蓄地容纳了对《圣经》的各种解释,才能在接受新思想、新观念的同时,保存各种观点,保存各种流派,保存它们所代表的各种发展可能性,以及其所蕴含的各种智慧基因。
一个屡屡被人称为顽固守旧的民族,却屡屡为人类做出各种开创性的成就,甚至贡献出了与其人口数极其不成比例的世界级大师,其秘诀就在于犹太民族特别善于保存其智慧基因,以适应新的环境、迎接新的挑战。
因为犹太民族很早就从事了商业性活动,所以他们很早就开始致力于使商业活动规范化的工作。《塔木德》中提出的一些观念,被公认为现代商业法规的思想渊源,并对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商业运作提供了思想基础与法律规范。
《塔木德》强调,必须注意公平交易原则,为此作出了种种规定。
比如,用作丈量手段的绳尺,冬天和夏天的应当有所区别,因为绳尺自身的长度会因热胀冷缩而有变化;作为量器的瓶子,底下不能有残留;砝码的底部必须经常进行清洁,以保持分量的准足。在卖方计量不准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正确计量。
在广告宣传方面,《塔木德》中有很多禁止弄虚作假的规定。比如禁止卖牛时涂上不同的颜色;禁止给各类工具涂上颜色以旧充新;把新鲜的水果放在陈旧水果上一起出售,也属被禁之列。
关于商品价格的问题,《塔木德》也有明确规定。当时虽然没有客观的统一价格,成交价一般都是在讨价还价中达成的,但要是成交价高于一般价格的16%以上的话,则这一买卖行为自动无效,买方可以退货。而且,如果买方买下的是自己不了解的物品,则有权利在一天或一星期(视所买物品而定)内,向别人征求意见,最后决定是留下还是退货。从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商品经济必备的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在犹太民族那里的萌生和早熟,犹太商人能成为举世公认的“世界商人”也就成了一种历史和逻辑的必然。
《塔木德》反对不合理竞争,规定在出售特定商品的店铺隔壁,不能开同样的商店,卖完全相同的东西。对于降价竞争,大部分情况下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为标准。
另外还规定,不能买别人早已表示要购买的东西,《塔木德》中有这样一个故事:
有两个拉比都想买同一块地。第一个拉比先就这块地谈好了价格,可第二个拉比跑来,二话不说就买了下来。
有一天,有人来见第二个拉比,对他说:“有人想买糖果,来到糖果店,看见已经有人在验看糖果的质量,但后到的人却抢先把糖果买了下来,这样的人,你认为如何称呼为好?”
第二个拉比回答说:“当然第二个人是坏人了。”
于是,那人就告诉他说:“你新近买下的土地,就相当后到者买下的糖果。事先已经有人报出了价格,正在交涉之中,你怎么可以先买下来呢?”
事情最后是怎样解决的呢?
第二个拉比认为把新买下的东西立刻卖出去,有些不吉利,而送给第一个拉比,他又不舍得,于是,就把它捐赠给了一所学校。
很明显,从《塔木德》的这些具体规定中,很容易发掘出现代公平价格、正当利润、公平竞争、如实说明等商业法规的基本思想和原始做法。犹太民族的先哲们在其他民族还处于农耕时,就预测到将来社会的发展趋势,并作出种种规定,真可谓极具先见之明。而且这些法规在现代生活中,已被证明为合理和有效的规定,对于商业史和法律史都具有重大意义。
对商业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规范的解释,对犹太商人形成其独特的经营风格,对现代商业世界的价值标准以及对犹太商人在今日商业世界的成功,都具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