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的形成有几方面原因?
政府干预金融活动与金融风险有关系吗?
我国该怎样调整现状?
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是质变和量变的关系,二者息息相关,尽管金融风险并不一定会发展成为严重的金融危机,但我们要防微杜渐。轻微的金融风险若不及时加以控制,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必然会转化为不可挽回的金融危机。我们必须从多方面认清金融风险形成的原因,从而更有方向地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创新,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政府对金融活动的不正确干预,比如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科学发展观落实不到位,导致部门和地方有扩大投资冲动,大量低水平、技术落后的投资和重复建设又会形成新的风险。不正当的行政干预造成的风险,一是不该干预的而进行了干预;二是事前有人干预,事后无人干预,把金融机构置于“骑虎难下”的两难境地。
1.政府不合理行为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增大。
主要表现为:①政策失误而不适应经济发展,政策贯彻不力。这样便无法形成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②政府有时的不适当干预行为加大了金融风险。如政府刻意追求社会安定与公苹,向亏损企业发放贷款、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贷款,这种行为恶化了经济结构,不仅使银行信用活动脱离了效率原则,还致使贷款难以回收,使金融活动充满着众多社会风险。
2.政府行为对央行活动干预生成金融风险。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作用只能是监督。当政府行为出现偏差、需要纠正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央行做出反应,采取直接的行政手段管制。政府干涉央行活动,可能最为直接的负效应就是使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混乱,加大了长期潜在的风险概率,商业银行为配合央行的管理,使银企陷于被动的扭曲状况,使得正常借贷活动处于无法进行状态,这些活动都是以存量风险积聚和增量风险为代价,把风险置于现实的扩大之中。
3.企业风险转嫁为金融风险。
其一,金融风险可能生成于企业产权制度及其结构。一方面产权制度或所有权结构决定了金融制度的框架配置和效率状况;同时,产权的可能转化性和处置权的可能变动性,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的配置状况和风险大小。另外,企业对产权的收益状况与金融风险成相伴关系。
其二,企业投资行为风险大小是决定金融风险的一个主要因素。在我国企业投资的资金来源中,流动资金投资定向的绝大部分和一部分固定资金是依靠银行贷款来维持的。因而二者极可能一损俱损,企业的风险可能转嫁为金融风险。
4.机构内部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
金融机构本身存在许多不稳定因素,如偿付能力风险、市场风险等。商业银行自身行为如何是决定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大小的主要因素,具体表现为六方面:一是银行队伍的人员素质不高造成金融风险,二是表外业务状况,三是经营管理机制状况,四是利率水平状况,五是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六是信用违约风险。
对于中国而言,金融风险主要是一种制度上的风险,其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既有政府、企业、中央银行、金融市场发育方面的因素,又有金融业自身的因素。从中国金融业的内部自律看,金融机构面临着与国有企业一样的困境,即如何真正解决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国有银行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在追逐利润的动机、风险控制及产权问题上,尚未达到市场经济的要求。如果这些问题都不能得以最终的解决,金融业如果不按商业法规运营,在同样具有综合实力优势的发达国家中金融机构竞争是很难获胜的。
金融风险产生的经济机理主要表现为:首先经济效益的下降必然带来金融业的信用风险;其次,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企业的风险基本由国家负担和解决,最终聚集为金融风险;再次是银行信誉直接传导为金融风险。对于我国来说,金融风险主要源于三个方面,其一是直接源于整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
其二是源于经济体制层面,这突出体现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高度计划体制下他们的金融风险常常表现为财政风险和政治风险。从体制性根源来看,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缺乏明确的产权界定。产权制度中权责边界模糊,产权约束主体缺位,同时在微观上国有产权的多层代理导致产权责任不明,经济当事人产生“外部性”行为。
其三是源于市场,在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过程中,与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经济伴随而必然会产生市场风险。我国的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长期形成的滞后经济体制和向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发育不完善,它虽然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金融风险有着“质”的区别,但如果我们不引起高度重视,这风险势必威胁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类风险总是存在的。
虽然这三类金融危机形成原因各异,但他们在爆发时的实现形式基本上是一样的。
来来预测:来来中国的金融体制和机制会如何改良?
我国的金融体制不够合理,宏观调控的机制不够灵活。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企业、银行的关系。首先应该下决心切断政府与银行、企业之间各种非市场关系的“脐带”,加快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正确处理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关系,从而减少官员腐败现象,促进银行转换经营机制。
另一方面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减轻依赖银行贷款的程度。只有将政银、政企关系理顺,并将银企关系转为真正的商业合约关系,才能规范各自的行为,真正减少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