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革”期间评法批儒运动中,曹操得到了一个很冠冕的称呼——“法家”。
所谓法家,乃春秋战国诸子百家之一门,其始作俑者乃商鞅、李悝、申不害等人,集大成者是战国末期的韩非。就像当年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一样,那个年代,有人为了其特殊的政治目的,拼命批儒尊法,把法家人物捧上天,几乎说成是“几千年前的革命者”了。曹操于是也红极一时,这恐怕是曹阿瞒自己也万万想不到的。
其实,除了春秋战国时期,学术昌明,各派始肇,大家界限清楚、壁垒分明外,到了后来,各种思想已是融会贯通,互相影响。汉武帝虽说独尊儒术,他的思想难道就一定是儒家的了?观其行事,恐怕还是法家的成分多一些吧。所以后来汉宣帝很老实,坦白地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资政通鉴》)同样,魏武好法术,曹操的行为、手段多是法家的那一套,但你若硬说他是法家人物,恐怕他自己也不肯承认。
儒家讲仁政,寄希望的是统治者个人的秉质,归根到底是一种人治的思想;而法家重法术,说透彻点就是权谋和手腕,离法治更是相差得远。中国之所以经过几千年演变仍要重新谈法制建设,并非因为独尊儒术,而是因为儒法并行,其中法家对法制建设的障碍恐怕更甚于儒家。
以韩非的思想来说明之。前期法家当中商君言法,申不害言术,慎到言势,而韩非集其大成,首倡法、术、势三结合理论。所谓的法即法规;术即权变;势即权势。韩非尤喜言“术”,他的“术”,是君王充分运用“势”的术,也就是权谋和手腕。另外,他还十分崇尚“力”,以为“当今争于气力”(《五蠹》)。韩非的学说归纳起来似乎不外乎两点:(1)主阴险残酷的御下之术;(2)君主有权为所欲为的说教。
这显然与我们今天谈的法治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韩非子》中有一则著名的故事:徙木立信。说的是名将吴起驻守西河时的一件事。
吴起驻守西河,为了使当地的民众树立起对法令的信任,想出一个办法。他让人将一根木头放在南门外,并发布一道命令:谁能将这根木头扛到西门外,便能得到上等的田地和宅院的赏赐。西河的老百姓围观的很多,议论纷纷,都以为没有这等的好事,谁也不敢相信。有一个人觉得好玩,站出来说:“我来试试。”于是他就将木头扛到了指定的地点。吴起当即将田地住宅赏给了他。
一直以来,这则故事都是被作为令行禁止的佳话传颂的。《史记·商君列传》把这个故事照搬到了商鞅的身上。但是我却要说,众多老百姓“不敢相信”的态度是对的,因为你这个法令太离谱了,毫无道理。法治的前提和关键是立法的科学性,赏罚都应有科学的依据而非为了权谋御术而随心所欲地任意施行。青年时期的毛泽东当年读这则“徙木立信”的故事也大不以为然,他在《湘江评论》上撰文认为“若令彼西方文明国民闻之,当必捧腹而笑,咋舌而讥矣”。
再来说说那个被捧为“法家”的曹操。曹操一生中的很多法令都属于叫现代人“捧腹而笑,咋舌而讥”的范畴。
曹操年轻的时候受司马懿的老子司马防推荐,担任洛阳北部尉。为了整肃法令,他造五色棒,悬于城门左右,有犯禁者一律棒杀之。恰巧汉灵帝宠信的宦官(不能称太监,太监的称谓是从明代才开始的)小黄门蹇硕的叔父提刀夜行。曹操把他抓起来,立即棒杀了。我一直纳闷:当时国家并未实行兵器管制,提刀夜行难道就犯了死罪?何况当时又非非常时期,何以实行宵禁?我于此每每不解,后来才明白,正因为他是蹇硕的叔父,曹操才要杀他,杀他一人足可以儆百!在这里,蹇硕的叔父成了曹操推行自己法令的一件道具,而忽略了他作为一个活生生的、有着人权的人的存在。这难道是人道的法制吗?还有,曹操的一个宠姬因为曹操睡午觉睡得很香而不忍叫醒他,曹操醒来第一件事不是表示对她体贴的感激,而是处死了她(《三国志·曹瞒传》);曹植的妻子穿着锦绣的衣裳,被曹操登台时看到了,大概此时他刚刚发布过“节约闹革命”的命令,所以对儿媳妇不给自己面子的铺张浪费很恼火,回家即将她赐死了。这些例子更是刻薄寡恩、草菅人命了。几千年后,人们仍然为孔融、杨修等人叫屈,也是因为他们罪不当诛,却偏偏成了曹操法术的牺牲品。
一项法律如果想恒久地维持其尊严和权威,除了立法的科学性外,还必须在执法过程中一以贯之。“不存在任何人是高于法律之上的”(卢梭《山中书简》),这是我们今天的法制观念。然而曹操本人又是怎样遵循他自己的法令的呢?今天仍被一些人津津乐道的是那个“割发代首”的故事。
那是建安二年(197)发生在曹操征讨张绣途中的事。当时曹军经过一片麦田,曹操为示他治军严明秋毫无犯之意,下令马踏麦田者斩。于是众军士个个小心翼翼,如同今天的侦察兵过雷场一般。偏偏老天爷要出出曹操的洋相,个中就他自己的坐骑受惊后腾起,踏坏了一大片麦田。这下可难坏了军法官!最后,毕竟是曹操,想出个割发代首的妙计来,割下自己的一束头发传示三军,算是军纪执行过了。小时候听这个故事就在想:要是其他人的马踏坏了麦田是否也能割发代首呢?一束头发难道真的就能代表脑袋了吗?平心而论,在当时的社会,曹操能这样做已属了不起了,但这桩事放在今天是无论如何都不值得传为美谈的,因为这完全是对法律平等性的公然亵渎,要么就是这道法律本身就不尽合理,两者必居其一。
所以我说古代社会鲜有法制,有的只是法术。法弊所及,在今天的法制建设中,法术的行为仍在悄然施行着它的影响力,而且为人们所熟视无睹。严格来讲,我们今天所说的“从严处理”“从宽处理”都有旧时法术的影子在那里,而非昌明的法制。从前我每每笑话西方社会对罪犯的判决,判入监324年、236年,这样的判决老早超出了一个人的正常寿命,有什么意思?现在却大以为然:一罪即一罪,数罪合起来该是多少年就应当是多少年,这比一个笼统的“无期徒刑”其实要科学得多。
从某种意义上讲,曹操的法术和他所师承的韩非的理论,在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点积极的作用,除了对一些心术不正者的影响之外,他们的理论在道义上也一无可取之处。
行文至此,我又从那则徙木立信的故事联想到:法制的基础是要人们都清楚地明了他们应该知道的一切,并有所依据地判断决定自己的行为;而法术的基础则是愚民的政策。在那则故事中,那些未去搬木头的老百姓是尚未被愚化的人民,而当他们看到那个搬木头的人轻而易举、莫名其妙地得到大量赏赐后,我敢肯定,他们中大多数人下次也一定乐于去做类似搬木头的事了。于是,一群愚民便产生了。
几千年来,民智不开,到了近世,国几于沦亡,法家之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