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第六条规定:“地震作业队的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区、工矿区、居民点、车站、码头、港口、铁路、军用基地、人防工程、大中型桥涵、水利工程、电力设施、输油输气管线、国家测量标志、重点文物、通讯设施、广播设施的安全距离之外放炮。特殊情况下,如需在上述安全距离内放炮作业,地震队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一、城市区、工矿区、居民点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炸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安全距离由当地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具体确定,一般定为周围2000米以外。炸药库设在空旷地带3000米以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重要工程设施具体包括车站、码头、港口、人防工程等。按GB6722-86国家安全爆破规程所规定的安全距离,一般为500米~1000米。
二、环境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地震作业队施工遇到上述保护范围,应尽量避开,慎重从事,认真对待,以免破坏。
三、河道管理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采砂、取土、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上述规定主要为保护人为垒筑堤坝以及居民点附近,一般均应避开200米~300米外施工。
四、公路、铁路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施工作业,包含地震勘探作业。其禁区范围为从公路两侧向外延伸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任意取土、采石、伐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地震队推土机过路以及搬迁时,必须注意。
4.《公路渡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矿石、修筑导流坝、倾倒垃圾和随意压缩或扩宽河床,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5.《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铁路桥梁上下游下列范围内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沙以及修建其他影响和危害桥梁安全的设施:①桥长100米以上的大桥、上下游各500米;②桥长2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中桥,上下游各300米;③桥长20米以下的小桥,上下游各200米。”
“其他影响和危害桥梁安全”可延伸至地震队的爆破作业,如药量较大,还应加大安全保护距离。
6.《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铁路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威胁铁路安全范围内,设立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进行爆破施工,采矿采石或引火烧荒。”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铁路两侧的安全范围为各300米。
五、军用基地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军事禁区以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标志。
六、水利工程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水工程指堤防、护岸、涵洞、防护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和导航、助航设施、发电站、水坝、水库、闸坝和机电井等。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据GB6722-86标准测算,中型以下水库大坝安全保护范围为坝底基以外500米~800米。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勘探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探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4.《水土保护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风沙危害严重地区、崩山、滑坡危险区,水库淹埋区、周围,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名胜古迹和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区,禁止开荒、挖沙和开山炸石。”
此条虽未规定爆破作业,但实践中,地震勘探的井炮作业同样会造成崩山、滑坡,产生泥石流,淤基交通等,损害结果更大。故规定在这些地区施工,尽量避开进行,最少需在80米~100米范围之外施工。
七、通讯、电力设施的规定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物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
地震施工必须在上述设施左右各50米外进行。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5米~20米。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针对此规定我们定在线路两侧各30米外施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在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距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以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安全的行为。”我们可延伸认为在变电所、发电站等建筑区左右各500米内禁止施工。
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范围500米范围内进行烧荒。”
八、输油、输气管线及矿井的禁区规定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深根植物。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针对上述规定,地震队在进入矿区周围施工时,必须同煤矿企业取得联系,划定安全保护区,方能施工。
九、国家测量标志、重点文物保护规定
1.《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测量标志的范围是:三角点、水准点、导线点、天文点、重力点、军用控制点、领海基点等的观测台墩、指示桩、地下标志和地上木质或钢质觇标;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及临时的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放炮采石,120米范围内架设高压电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和工程设计的时候,因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由公安部门根据文化部门的意见予以制止,可以处以罚款。”
地震队施工进入上述范围,必须事先同当地文物管理部门联系,取得许可。
十、房屋、窑洞等其他附着物的规定
1.《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地震作业队井中放炮,对其地震作业地震波(以下简称”地震波)造成损害的补偿范围规定如下:
①对土坯结构和砖、土坯混合结构的房屋、窑洞、厂房、正常生产的砖窑,炸药量在1千克~3千克,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40米以内;炸药量在4千克~6千克,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50米以内;炸药量在7千克~10千克,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70米以内;炸药量在11千克~15千克,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为距炮点半径80米以内。
②对混凝土结构的厂房建筑、机井、一般桥梁和水闸的地震波损害的补偿范围比照①项规定的范围缩小四分之一。
若炸药量超过15千克以上,则相应的地震波损害补偿范围逐渐增大。特别要求对坟墓的补偿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该条规定的补偿范围即为安全保护范围。
2.《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地震作业队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安全距离内放炮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对地震队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违纪处理规定
针对上述规定区域设施等保护范围,由于责任心不强,在禁区内施工造成重大损害的,各专门法律、法规部门规定都相应地制定了罚则和处罚办法。物探处《土地管理及企地工作协调管理制度》第九章第六条对地震勘探禁区施工作业责任事故处理也作了极详细的规定,若有违犯,将严肃处理。
以上禁区保护范围因资料不全和收集工作匆忙,难免有遗漏和不准确之处,尤其是有关保护范围的准确距离不详,有待于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时,同大家共同补正、修改、增加,以不断完善地震勘探禁区规定,确保地震施工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便利我们的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