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节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221条至231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节重点问题]
1.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2.非法经营罪与非罪的界限
3.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引例]
被告人:刘某某,女,3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人:赵某,男,32岁,某公司经理。
被告人:孙某,男,50岁,无业。
被告人:张某,男,45岁,无业。
被告人刘某某为骗取国家外汇额度,兑换美元,通过倒卖获得非法利润,采用私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用汇审批专用章,伪造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支付书等手段,先后从中国银行骗兑1.4亿美元的外汇额度。随后刘某某通过被告人赵某、孙某、张某等人联系用汇单位,将非法骗取的美元额度按国家外汇牌价兑成现汇,再以美元外汇市场调剂价倒卖给某开发总公司、某电子企业集团、某贸易公司等59家单位,从中牟取暴利4000余万美元和4600余万人民币,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被追缴。
问:被告人刘某某、赵某、孙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本节犯罪的具体内容]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商业信誉是人们对经营者在经营能力、经营作风、遵守信用以及道德质量等方面的评价。商品声誉则是人们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性能、效用等方面的反映和评价。所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第二,造成恶劣影响的。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目的。
根据《刑法》第212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虚假广告罪
(一)虚假广告罪的概念和构成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指国家制定发布的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指利用广告的形式,在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以及对所使用的数据、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及其他证明等做不真实的宣传。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一般具有排挤竞争对手,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二)虚假广告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实施虚假广告的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首先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如果广告主要内容基本属实,只是在次要方面有个别不实成分,或一定程度的夸大、欺骗,误导消费者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不是十分严重的,属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虚假广告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其次,要将虚假广告与一般违法广告加以区别。所谓违法广告,是指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广告:在广告中使用国旗、国徽、国歌的;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字的;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用语的;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在广告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在广告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的等,都属于违法广告,对于一般违法广告应根据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广告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有关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罪中都有欺骗行为,都有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但两罪也有明显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广告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利。(2)被欺骗的对象范围不同。本罪被欺骗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诈骗罪通常欺骗的是特定的单位和个人。(3)选择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只能以利用虚假广告的方法实施,而诈骗罪则可以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而诈骗罪只能由个人构成。(5)犯罪目的的具体内容不同。本罪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三)虚假广告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2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虚假广告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以及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所谓“情节严重”,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投标人和招标人。个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本罪主体。所谓“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活动中发布通告,寻求最优者作为项目承包人或其他活动的合作人的一方。所谓“投标人”,是指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向招标人报送标书及有关资料,并提出自己的条件,以求被选为承包人或合作人的一方。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通过串通投标,以自己的理想价格中标,牟取非法利益之目的。
根据《刑法》第223条和第231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24条规定了本罪客观方面的五种行为表现:(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这里所称的票据,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额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预付款、货款或者定金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一切手段。使用上述任何一种方法实施诈骗行为,并且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即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其本人又不拒绝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1.认定本罪,应当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合同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4)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2.本罪与金融诈骗犯罪的界限。本罪与金融诈骗犯罪在主观上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非法取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区别有以下三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而后者的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和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2)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一般的民事交往或经济活动过程中,而后者则发生在金融活动中。(3)主体不完全相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后者中的某些犯罪如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三)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4条、第231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秩序,主要是对专营专卖活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所谓专营、专卖物品,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只允许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食盐、外汇、金银及其制品、农药、化肥等。所谓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是指国家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买卖的物品,如棉花、农药、种子、易燃易爆物品等。(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所谓进出口许可证,是指由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单位颁发的许可其从事某种进出口业务的确认性证明,是海关对某种进出口货物或者物品查验放行的重要凭证。所谓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由有关机构出具的用以证明进出口货物、技术原产地的有效凭证。它是进口的国家和地区根据原产地的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行其他进口差别待遇的依据。所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森林采伐许可证、矿产开采许可证、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烟草专卖证、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批准文件等。(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印、发行业务;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中添加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在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病役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
3.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上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1.非法经营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是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三,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第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第三,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实施非法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①2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②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5)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二是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6)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是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5条、第231条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六、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市场交易中的公平、自愿原则以及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必须对交易对方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违背对方意愿,强迫与其进行交易行为;二是必须实施强买他人商品或者强卖自己的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三是强迫交易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经常进行强买强卖、因强买强卖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强买强卖手段强度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如果在强迫交易中使用暴力,造成交易对方重伤或死亡的,则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根据《刑法》第226条和第231条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2)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非法获利数额在1000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证券罪定罪处罚。本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27条第1款和第231条规定,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八、倒卖车票、船票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车票、船票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车票和船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9月2日《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解释》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座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本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27条第2款和第231条的规定,犯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上述《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1)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的;(2)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3)曾因倒卖车票受过2次以上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1次以上,2年内又倒卖车票的。
九、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所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土地的使用权非法让与他人的行为。包括非法出让、非法转让和非法出租三种具体方式。其中,非法出让是指土地的所有者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他人的行为。非法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以后,违反法律规定,以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出租则是土地的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非法租赁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所谓“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低价买取土地使用权以后转手再以高价卖给他人,从中牟利的行为,通常称作“炒卖地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情节严重”,是指:(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如果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可按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刑法》第228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活动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中介活动包括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中介组织或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包括有关数据、报表和各种结果等等。所谓情节严重,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和中介组织。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1、2款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中介活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中介组织或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属结果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主观方面出于过失,这是本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要区别。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3款、第231条的规定,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二、逃避商检罪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逃避商品检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而有意逃避检验。
根据《刑法》第230条、第231条的规定,犯逃避商检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引例评析]
引例中,被告人刘某某、赵某、孙某、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秩序,主要是对专营活动的管理秩序。为了消除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动荡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巩固人民币的统一市场,我国一直实行较为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买卖调剂外汇都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国家严禁在此之外进行任何外汇非法交易,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买卖外汇额度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倒卖外汇,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被告人刘某某采用私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用汇审批专用章,伪造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支付书等手段,从中国银行骗取1.4亿美元的外汇额度。后通过被告人赵某、孙某、张某等人联系用汇单位,将骗取的外汇额度兑成现汇后,再以美元外汇市场调剂价倒卖给某开发总公司等59家单位,从中牟取暴利4400余万美元和人民币46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再次,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引例中,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外汇额度主观上为故意,且具有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所以刘某某、赵某、孙某、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思考题]
1.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如何区分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
2.什么是非法经营罪?它的基本构成特征是什么?
3.虚假广告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