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是我国刑事立法规定的性质最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所谓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以及作为我国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和基础,只有保障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安全,才有可能保持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以及在我国完成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并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伟大历史使命。所以,一切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总要千方百计地破坏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同这类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罪排列在分则各章犯罪之首,表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也表明国家对打击这类犯罪的重视和决心。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所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危害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我国《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所规定的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不作为不可能构成本章犯罪。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均可构成。如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间谍等犯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叛逃罪的主体,前者只能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实施,后者则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之构成。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刑法》第102条至112条规定有12个罪名,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