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章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102条至第1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0日)
[重点问题]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2.背叛国家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3.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构成
4.间谍罪在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引例]
被告人孙某(男,25岁),1999年10月至2002年3月期间主动为台湾间谍机关搜集和提供我军军事情报,先后6次向台湾间谍机关出卖情报25份,其中机密文件12份,秘密文件5份,非法得款人民币3000元,麻将一副。因案发来不及出卖的还有绝密文件3份,秘密文件8份,地图2幅。被告人林某(男,23岁)明知被告人孙某向台湾间谍机关出卖情报,还积极为孙某搜集和窃取军事资料。他先后7次爬窗入室窃取军事资料46份,其中绝密文件3份,地图2幅,机密文件20份,秘密文件13份,提供给孙某,非法得款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高某(男,30岁),明知被告人孙某出海是为了向台湾间谍机关出卖情报,还先后6次驾船伙同孙某一起出海输送情报,从中非法得款人民币1200元,麻将一副。
问:孙某、林某、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