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章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78条至8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1月8日)
[本章重点问题]
1.刑罚执行的概念及其原则
2.减刑的概念、条件
3.假释的法律后果
[引例]
犯罪人,王某,男,30岁。
王某因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交付四川省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公安分局执行。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认罪服法,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安部制定的管理规定,定期参加法制学习,生产劳动积极,接受群众监督,有悔改表现。在其考验期内,附近发生一起凶杀案,王某闻讯赶到现场,和其他群众一起,抓获正持刀杀人的凶犯并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为此,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授予他“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分局根据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表现,认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对王某减刑1年,缩短缓刑考验期2年。减刑意见书提交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问:服刑人王某能不能减刑并缩短缓刑考验期限?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