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数的概念与判断标准
所谓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一个罪还是数个罪。在一般情形下,确认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一罪还是两个以上的数罪,并不十分困难。然而,由于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一定情形下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并不表现为典型的一罪或数罪;有的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基于同一罪过而连续数次实施同一性质的危害行为,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还有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进行的状态等等。对于这些情形如何处理,必然涉及罪数问题,而关于罪数的理论即罪数形态理论也由此产生。
罪数的基本问题是罪数的认定标准,即以何种标准来确认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对此国内外学者持有多种主张。
国外学者对罪数的认定标准一般有以下几种主张: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说、犯罪标准说、目的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广义法律要件说、折衷主义说、混合标准说等。
我国学者对罪数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一)主观犯意说,又称故意说
即以行为人主观犯意的个数为标准,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意的外部体现,行为人出于一个犯意的为一罪,出于数个犯意的为数罪。
(二)行为说
即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个数为标准,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是一罪,实施数个行为是数罪。
(三)法益说
又称结果说,即以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个数为标准。行为侵害一个法益,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为一罪;行为侵害数个法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的为数罪。
(四)折衷说
即在区分一罪与数罪时,应对行为人的主观犯罪、行为、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标准,而不单采某一说。
(五)构成要件说
即认为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犯罪的单复,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如果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多认为构成要件说较为全面。因为它坚持和贯彻了刑法学的核心理论即犯罪构成理论,使罪数形态理论与其他刑法理论达到有机统一,成为犯罪构成理论在罪数形态领域的自然延伸;同时,由于构成要件说可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
研究罪数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罪数问题的解决是正确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但它又并不是数罪并罚的一个附加问题,从更高的层面上说,罪数理论在犯罪理论中之所以占有重要的地位,主要在于当面对复杂的犯罪现象时,有助于我们对一罪与数罪的正确区分,准确、全面地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保证准确定罪、合理适用刑罚。具体讲,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准确定罪
准确定罪,是刑事司法活动最基本的要求。要做到准确定罪,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如果认定错误,就很难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
(二)有助于正确量刑
对犯罪分子正确量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然而,要做到罪刑相适应并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正确认定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个数,如果是一罪则单罚,但如果是数罪,则要并罚。因此,如果罪数认定有误,就会导致处罚不当,造成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后果。
(三)有助于正确适用我国刑法中某些重要制度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罪数形态,如连续犯、继续犯等与刑法的时间效力、追诉时效等规定或者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认定罪数出现错误,就会在刑法的溯及力以及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等方面,造成适用法律不当的后果。
(四)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发生地与案件的严重程度是确定诉讼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起诉范围和审判范围的根据。因此,只有正确地认定罪数,才能使具有一定特殊性和复杂程序的刑事诉讼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