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一样,也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任何犯罪,都不仅仅是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受人的内在的主观心理活动所支配,表现出人的一定的心理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又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几种因素。其中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要件;犯罪动机一般不属于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只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之一。从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罪过的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人的罪过是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动力,危害社会的行为只不过是行为人犯罪心理罪过在一定条件下的外化表现。恩格斯曾指出:“推动人去从事活动的一切,都要通过人的头脑,甚至吃喝也是通过头脑感觉到的饥渴引起的,并且是由于同样通过头脑感觉到饱足而停止”。恩格斯的这段话,精辟地阐述了人的心理与人的行为的关系,即心理是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行为则是心理的外部表现。可见,行为人具有主观罪过,是其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观根据。倘若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其主观上并无罪过,则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心理状态
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离不开其心理状态的支配和制约。只有当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表现在一定的危害社会行为上面的时候,这种心理活动才有刑法上的意义,才能成为该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也才能认定为犯罪主观方面。如果某种心理状态尚未对危害行为起到直接的支配作用,说明它仍然处于单纯思想活动范围,就不能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对待。
(三)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
某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是因为它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离开了这种危害结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便不存在。某种心理状态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被认定为犯罪主观方面,不在于它支配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身体动作,而在于它支配这种外部动作去侵害一定的客体,并引起或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心理状态是否与危害结果相联以及与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相联,决定犯罪主观方面的有无以及犯罪主观方面的法律性质。应该指出,作为犯罪主观方面内容的“结果”,是用以说明行为人主观罪过,并非是说犯罪主观方面也有危害结果。我们确定行为人罪过的有无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存在与否,都只能以针对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为准。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通过罪过表现出来
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我们认为,犯罪故意和过失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以罪过这一概念统称之,有利于揭示它们的共同特征和本质属性。罪过是犯罪故意和过失的总概括,但它又不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全部,换句话说,犯罪主观方面除了罪过外,还包括犯罪目的和动机等内容。我们理解犯罪主观方面主要是通过罪过,即犯罪故意和过失表现出来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要认定某人构成犯罪,不仅要证实他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还要认定他在主观上对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只有对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依照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不认为是犯罪。可见,我国刑法不允许惩罚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实施的损害社会的行为。我们之所以说犯罪主观方面主要是通过犯罪故意和过失表现出来,是因为犯罪主观方面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由于不同形式的犯罪心理活动所反映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因而它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相同。其中故意和过失,即罪过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缺少罪过,犯罪便不成立。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犯罪主观方面的罪过及动机、目的,都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那么如何认定行为人的真实的主观心理态度,并判明该心理态度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主观方面?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的思想支配行为,行为反映人的思想。由此可见,认定行为人的真实心理态度的根据,只能是其实施的客观具体行为及其有关的客观事实情况,犯罪也不例外,正如马克思指出:“对象不同,作用于这些对象的行为也就不同,因而意图也就一定有所不同,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而外,试问还有什么客观标准来衡量意图呢?”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心态支配下实施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及动机、目的的外向化、客观化,其他有关的客观事实情况,如行为的时空条件,与被侵害对象的关系,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与犯罪后的态度等,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总之,在认定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态度是何种具体罪过形式以及有怎样的目的、动机,应当综合所有客观事实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对于正确认定犯罪与裁量刑罚,追究刑事责任,完善刑事法律制度都有重要的作用。
(一)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我国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即使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因此,当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着犯罪主观方面,就成为某种行为能否成立犯罪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我国刑法彻底否定客观归罪,从而为充分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由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才能构成犯罪,所以罪过的具体形式与内容的不同,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因此也就决定了行为性质不同。例如,同样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基于故意心理而实施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主观上的过失而形成,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此,查明与确认罪过的形式及内容,就可实现正确定罪的司法价值。
(三)是正确裁量刑罚的依据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与内容的不同,既反映出其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不同,也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不同,刑法上对其评价自然不同,这就必然会影响实际量刑的轻重。例如,同样是犯罪故意,通常认为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要大于间接故意,因此,罪过形式及内容,就成为刑罚裁量的重要依据。
总之,犯罪主观方面是客观存在并且要通过客观活动表现出来,只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分析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就能够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是何种故意或者过失,有无特定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什么,从而对其主观心理态度做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判断,正确定罪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