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问题]
1.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2.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应具备的条件
3.研究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
[引例]
被告人,高某,男,某公司职员。
高某因与女青年李某通奸而多次向其妻韩某提出离婚。某日,高某与韩某因离婚之事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韩某当着高某的面服下慢性农药,高某见状不理不睬,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12时许,后又到附近小酒馆喝酒,回家后见其妻韩某不停地呕吐,仍置之不理并到另一屋睡觉,睡至次日上午10时许,其妻韩某终因毒力发作死亡。高某有无危害行为?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