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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者具体的物。绝大多数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标的,使之发生损毁、灭失或使其发生归属、位置、状态、行为方式等的改变,从而使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而人们对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过程,往往开始于对犯罪现实存在的对象的感知,进而认识到犯罪对象所代表的、由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危害的程度,从而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的性质。

犯罪对象有以下特征:

(一)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具体的人或物

刑法分则条文大多数并不明确规定犯罪客体,却常常通过规定犯罪对象的方式来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因此刑法条文中往往采用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或者作为犯罪对象的物,用以表明犯罪客体。例如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强奸罪的对象是女性;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是商业秘密,等等。

犯罪对象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分类。

从物质表现形式上看,犯罪对象包括物体和人体两种。物体是指货币、物品等一切具有价值、归属关系的东西,按其归属可分为国家所有物、集体所有物、个人所有物、混合所有物;按其作用可分为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按其存在形态可分为动产、不动产;按其存在形态可分为有形物、无形物等。人体是指人的身体,受犯罪行为作用的主要表现为人的生命、健康、名誉受到损害或胁迫。

从犯罪对象有无特殊限制来看,存在普通犯罪对象和特定犯罪对象之分,前者是泛指人或物,不加任何限制,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有生命的“自然人”,盗窃罪中的“公私财产”等。后者是指特定的某种人或物,法律明确限制其范围,如伪造货币罪中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正在流通的货币,洗钱罪中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的人或物,具有客观实在性,但在人或物未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仅是可能的犯罪对象。只有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某人或某物时,具体的人或物才成为现实的犯罪对象。因此,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否则便不能成为犯罪对象。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能

我们在分析某一具体案件时,仅从犯罪对象上看,是不能分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犯罪的性质,并进而认定构成何种犯罪。

2.犯罪客体是所有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不是所有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例如《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该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毒品,否则不能构成此罪。但是刑法中的另外一些犯罪,例如偷越国(边)境罪、脱逃罪、参加恐怖组织罪等,就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了。但所有这些犯罪无疑都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都具有犯罪客体。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每一种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一定的客体,都会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实际的损害,而作为犯罪客体表现形式的具体的人或物,则不一定都遭到实际的损害。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摩托车盗走并使用,侵犯了物主的财产权利,显然作为犯罪对象的摩托车则并没有因为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受到实际损害。当然,在有些犯罪行为中,客体和对象同时会受到损害的,例如,故意杀人罪,就表现为既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利,又使他人的生命遭到实际的损害。

4.犯罪客体是对犯罪科学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则不是

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可以按一定的逻辑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排列,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正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将所有犯罪分为十大类。而犯罪对象并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有些犯罪有犯罪对象,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有些犯罪对象有特殊要求,而有些犯罪没有特定的对象要求,等等,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定的性质,所以,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引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关键在于对侵犯的客体的认定。首先,要明确赵某投放毒物的行为是否危害不特定的公私财产安全,所谓危害不特定的公私财产安全,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本案来说,实施投毒的行为人在事先往往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公私财产的范围,也不能控制其危害后果的大小,被告人将毒物投放于路边、场地等公共场所,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的公私财产安全,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而被告人赵某将毒物投放在村民的牛槽内将耕牛毒死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可能危害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不能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其侵犯的是村民自主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另外,被告人将毒死的耕牛出卖的行为又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公诉机关对此未予以认定,是为公诉的缺陷。

[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客体?研究犯罪客体有什么意义?

2.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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