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章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13条
[本章重点问题]
1.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2.犯罪构成的概念
3.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引例]
被告人:张某某,42岁,西北铁合金厂机动处副处长。
被告人:杨某某,37岁,西北铁合金厂机动处电气工人。
甘肃铁合金厂(乡镇企业)因承包方撕毁合同,致使一台5000kVA矿热炉的全部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工作无法进行。该厂派人到西北铁合金厂,请求张某某帮助设计和安装该项工程。张某某即与杨某某一道,以最低造价与甘肃铁合金厂达成了承包协定。为了便于承包,张某某征得本厂劳司经理的同意,借用该公司的名义承包此项工程,工程款项也通过该公司的账户支付,劳动服务公司按规定收取管理费。随后杨某某以劳动服务公司代表的身份,与甘肃铁合金厂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张某某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制作了施工图纸,与杨某某利用探亲假组织社会闲散劳动力施工。工程竣工后,经过验收,质量符合要求,工程设计合理,甘肃铁合金厂按协议将工程款汇至劳动服务公司账户上,除付给民工工资、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外,张某某共得现金131000元,杨某某共得现金113100元。
本案中,张某某、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