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的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每户增加的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面积限额。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或者出租、出卖原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