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切实加强“三农”工作,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必须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任务,这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不但惠及亿万农民、而且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是我们在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必须担负和完成的一项重要使命。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这项惠及亿万农民、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包括二十字的基本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主要是指物质层面,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是指精神文明,而管理民主则属于政治文明范畴。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概括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21世纪全面小康社会的农村,是实现现代化的农村,既包括发展农村生产力,又包括调整完善农村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包括全面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是党在农村工作的总体布局。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建设新农村,必须夯实物质基础。没有生产力的提高,没有农民生活的改善,新农村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失去了经济基础,农民也会失去积极性。因此,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中心任务,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促进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实际增收,着力解决广大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农业生产力水平有较大提高,使广大农民的生活有明显的改善,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和各方面的实惠。
推进农村经济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必须坚持两个不变:一是不能动摇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二是不能加重农民负担。改革开放以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政策必须坚持和完善,保障农民物质利益的基本准则必须遵循。
建设新农村的前提条件是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发展,这无疑需要各级政府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但这不单纯是多拿几个钱的事,更重要的是观念的转变。城市建得再漂亮,马路修得再宽,如果农村凋敝、农业衰弱、农民富不起来,经济也难以长久繁荣,反而会拖国家现代化的后腿。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考虑,必须改变这种状况。
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问题是建设新农村“乡风文明”的本质,包括文化、风俗、社会治安等诸多方面。文化具有凝聚、整合、同化、规范社会群体行为和心理的功能,是其他社会要素无法取代的。减小农村与城市的贫富差距,促进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先进科学与文化的提升;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离不开广袤农村土地上人们的安居乐业,同样也离不开优秀文化的浸润与影响。
目前在我国一些农村,农民看书难、看戏难、看电影难现象仍普遍存在。建设新农村,重要的是需要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广大农民在加快经济发展、改善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同时,建立起一种适合于新农村建设的文化观念。一旦这种文化观念能够形成并深入人心,就能够在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的层面上发挥其广泛、稳定而持久的影响。
“村容整洁”要从解决农民最急迫、最直接、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入手,让农民得到实惠。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比较差,面临的问题还很多,要解决也存在轻重缓急的不同。有的急需解决,如农民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供水、安全、环境卫生、污水与垃圾处理等;有的需要逐步解决;有的可能需要通过长期努力才能解决。现在首先要筛选整治的重点内容,如村庄内部道路、村庄供水设施、村庄排水设施、村庄垃圾集中堆放点、村内乱搭滥建、人畜混杂居住、村庄废旧坑塘与河渠水道、古村落与古建筑的保护等。
有一种倾向需要制止。目前有少数地方将新农村建设片面理解为就是兴建新村庄,只注重农村房子是否整齐划一,道路是否宽阔等表面的东西。决不能把新农村建设搞成农村新一轮的大拆大建,不能片面理解“村容整洁”。中央领导在前不久召开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再次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当地财力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不能盲目攀比,更不能通过加重农民负担和增加乡村负债搞建设。
“管理民主”是推进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则是实现乡村管理民主的关键所在。这就需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努力将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一个“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小康建设业绩好、农民群众反映好”的基层战斗堡垒,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造血功能;要着力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引领农民脱贫致富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大力鼓励机制和制度创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党建工作的新方法与新路径。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工程,千万不要急于求成,更不能“顾此失彼”,而要尊重农民意愿,统筹兼顾,把这项任务落到实处。
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在未来15年左右的时间,使农村的整体面貌大为改观,城乡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具体目标应该是:努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等社会事业,形成家庭和睦、民风淳朴、互助合作、稳定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明显改变村容村貌;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
二、农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在第四次农业土地制度变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把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为主的土地使用制度。其特点是,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分开,所有权归集体,经营使用权归农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目前,我国农业土地制度在运行中存在诸多弊端,已经影响到农业的持续和健康发展,严重阻碍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现行的农业土地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弊端:
1.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集体所有的产权界定模糊不清。土地产权界定就是土地作为一种物质财产,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在产权主体间的分配和定位。农村土地产权模糊主要表现在:一是所有权主体不清。二是所有权客体不清。
2.农户土地使用制度的缺陷。农户土地使用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我国农村中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农户家庭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地位;二是土地承包使用权的起点和期限不明确,《土地法》中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的法律条文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的政策语言是两个不同的含意;三是土地使用权广度(权能)没有法律定义;四是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不明确,实践中农村土地使用权物权化的发展趋势没有得到现行法律的认可;五是不同类别的土地的使用权存在差异和不平衡;六是土地相邻关系中的邻地使用权更无法律法规可循。
3.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缺陷。我国现阶段《土地法》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仅仅只是停留在“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等原则规定上,诸如土地地力的评估和定价,土地市场的建立和运作,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和程序等方面都无具体规定。
4.农户土地使用权利保障机制差。农民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不完善及建设的滞后性是农民土地使用权无法保障的重要原因;我国现有的土地使用权政策、法律法规的模糊性,造成具体的制度安排的缺陷和不确定性,是农民土地使用权无法保障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农民利益群体缺乏有效的组织,没有获得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的谈判权力,不能在保护自己权力方面有效屏蔽他人的侵害,是农民土地使用权无法保障的第三个原因。
5.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不合理。中国现行征地制度是国家经济重建初期,以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根据当时的实际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仍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做法征地,必然引发矛盾。具体地分析,主要是:法律规定不完备,导致征地权运用不规范;现行征地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测算办法不够科学合理;现行土地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是现行的农户土地使用制度,是把土地按农户人口的多少,好田坏田搭配承包给农民家庭,其结果是造成农村土地分割过碎、规模过小。这既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也不利于分工的发展,更不利于农业技术的进步,导致农产品成本过高,缺乏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率低下。二是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难以根据市场原则实现优化配置,发挥最大效用。三是农户规避市场风险能力低。一方面,农民的分散经营,势单力薄,规模过小,难以形成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农民缺乏联合、组织化程度低,交易方式分散落后,使农民生产者难以进入市场,难以取得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保护自身的正当利益。此外,信息不对称,造成了生产的盲目性、投机性,带来了很大的市场风险,遭受损失也就在所难免。四是制约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二)农村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农村财政管理体制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县市政府确定,为适应乡镇经济结构和政权组织形式,在乡镇区域内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在县、乡之间进行利益分割的一种制度。我国现行的农村财政体制是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形成的。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目前,农村财政体制存在着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权与事权划分不对称。(1)从管理体制上分析,县乡一级的事权与财权不对称。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不够清晰明确,而且事权与财权不统一,尤其是县、乡政府,包括村民委员会,往往有事权而无相应的财权。(2)人事制度与财政制度相脱节,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人事编制制度与财政制度相脱节;二是干部升迁制度和财政管理制度相脱节。(3)财政支出管理混乱,财政资金紧缺与浪费并存。主要表现为:一是支出结构不合理;二是财政支出标准不合理;三是对公款的管理比较松散。(4)部分基层政府对企业和农民负了无限财务责任。
2.预算外资金管理混乱。从2000年开始,我国在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进行了部门预算改革。目前,部门预算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功;但其仍然普遍存在着编审时间不合理、编制方法和收支科目划分不科学、编制法规不完善等问题。
(1)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不合理、不科学,且未纳入统一的财政预算管理。分税制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政府收入分散化的现状,即政府收入被分割为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财政职能弱化的现象依然存在。而各种行政性收费取得的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预算内资金纳入国家预算资金管理,是在上级规定的县级财政预算范围内在县乡两级财政之间的划分,收支管理比较规范。但由于县财政利用分税制将乡镇好的主税种上收,事权下放。所以,相对其事权而言,乡镇财政的这部分资金是非常有限的,入不敷出。因此,在乡镇预算内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乡镇财政管理之外的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的存在,是对乡镇政府各部门的极大激励,且为其提供了大量现成的寻租机会。
(2)现行的财政监督约束机制,根本不可能有效监督乡镇政府财政收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同级财政预决算及预算执行的监督机构。特别是我国大部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人员构成中,专业财经人才相当缺乏,乡镇人大也是最松散的,加上每年一次的人代会期间,乡镇人大对同级财政预算的审议也基本上流于形式。所以,乡镇人大不可能有效履行其对本级财政预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能。而对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的预算外资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更难以发挥。在财政部《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乡镇财政机关对乡镇政府收支的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能的规定也相当宽泛,缺乏法律强制性和现实可操作性。
现行农村财政体制存在的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权和事权不对称引发基层公共产品供给危机;二是乡镇财政困难导致基层政权运转受到影响;乡镇财政困难直接加重了农民负担,并向农民转嫁,使基层政府与农民处于利益对立的状态,已成为影响农村政治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加快农村财政体制改革。
(三)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体制存在的问题
农村基础设施指那些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使用期限较长的设施,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生产服务设施,如水利设施、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等;二是生活服务设施,如医疗、文化设施等;三是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如教育、道路和通信设施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村产业的转型升级,把现代文明引入农村,改变农民的生存状态,顺利地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市场化,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战略选择失当。根据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基础设施建设应该而且必须适度超前于国民经济其他行业的发展。但是,我国由于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足,长期没有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上加以统筹规划和安排,致使我国选择了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均较差的第三种发展类型。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农村基础设施难以发挥出它应有的“社会先行资本”的本质特征,进一步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1)最直接的是农村基础设施长期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短缺运行成为一种常态。(2)不能保证农业基础设施发展的长期稳定性。(3)使农业基础设施的规模效应不能得到有效的和充分的发挥。
投资数量不足。我国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从数额上看是比较庞大的,但从增长速度或相对指标来看,投资数量明显不足。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曾明确规定农业投资占国家计划内投资的比例为18%,然而一直没有实现这一目标。联合国粮农组织曾要求广大发展中国家农业研究的投资从1980—1990年每年应增长8%,投资份额应占到农业总产值的0.6%左右,中国实际上只占到了0.4%,没有达到联合国的最低要求,农村基础设施的总体水平不能满足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投资效益低下。我国现行农村基础建设投资体制存在弊端,导致其投资效益低下。其存在的问题:(1)投资主体和产权主体不对称,权责利不统一,投资主体不负投资责任。(2)投资主体与收益主体不对称,投资者不能从投资中获益,而项目获益者又往往没有投资决策权力。(3)工程项目不讲可行性研究,以可批性代替可行性,决策主观化、盲目化,不尊重科学,往往造成项目的失误和巨大损失。(4)不量力而行,不尊重国情,大上大下,许多项目变成了“胡子工程”、“钓鱼工程”,拉长了基建周期,往往是欲速而不达。(5)缺乏统一规划,各自为政,条块分割,重复布局,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搞形式主义,结果是许多工程项目没有形成有效的服务能力,没有转化和形成固定资本。(6)无偿平调,即超出设施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征调非受益地区和非受益者的人、财、物力。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违背了“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的基本原则,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积极性。(7)免费供给,需求无度,不讲节约,不讲使用效率。
布局不尽合理。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布局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由于条块分割体制,导致各自为政,“大而全”、“小而全”、“自给自足”,封闭运行,自我服务,浪费了有限的资源,降低了使用效率。(2)基础设施具有固定性特征,一旦附着在一定的空间区域,就难以改变服务范围。指导思想上的摇摆不定,给基础设施建设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3)各种设施缺乏内在联系,也降低了各类设施的整体功能。(4)各类设施之间不仅协调性较差,反而在功能运作上相互制约,相互矛盾。(5)基础设施内部各子系统相互之间比例关系没有达到优化状态。
管理体制不顺。农村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包括产权管理体制、投资管理体制、营运管理体制、价格管理体制等。经过20年的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发育和形成之中。但在新旧体制变化交替之中,由于旧体制的惯性作用,许多旧体制的弊端还没有消除。其中,重构农村基础设施的产权制度和所有权制度是最为主要的问题。所有权主体意识不强,产权不明晰,资产流失和漏损严重,存量不清,呆滞闲置,投资的流量总是被挪用和转移,管理权限分散化。投资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是投资的责、权、利不对称,财政、信贷职能不分,乱立项、乱投资,投资效益低下。营运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是各种责任制有名无实,价格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是,价格关系不顺,供给越多,亏损越大,财政补贴负担越重,此外,乱定价、乱收费、乱摊派问题也比较严重。
农村基础设施不足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首先,落后而薄弱的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影响着农村现代产品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其次,由于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不配套,导致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很薄弱,许多地方农业的传统耕作方式没有明显的改变,农业现代化进程步履艰难;三是不少农村受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电力短缺等要素的影响,不但农副产品销售渠道不通畅,造成周期性的积压,而且当地资源也难以得到有效开发利用,乡村工业发展慢且层次低、效益差。
(四)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产品体制供给问题
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供给责任不清,主体错位。现阶段政府与市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不尽合理,本来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由政府与农民共同承担的公共产品成本,却完全由农民承担;本来应该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通过政府权威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提供,最后最终落到乡政府和农民头上。
二是制度外供给缺乏约束。尽管我国农村基层制度外供给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它却是农民负担加重的根本原因。这是由这一制度的特征以及家庭承包这一制度环境所决定的。首先,公共产品制度外供给决定了其供给不规范性和决策机制的自上而下性。其次,乡村组织扩大公共产品需求引致公共产品供给预算水平的提高超过了农户的实际供给能力,农户的对抗情绪就明显加强。
三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其受益不对等。税负受益原则主张纳税人的税费支付应与其享受的公共服务相对应。但是,我国政府收取的税费并没有全部用到农民普遍受益的公共服务上。据统计在我国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中,人员经费占60%~80%以上,其中2/3是中小学教师工资,其余的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交通服务主要集中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受我国传统计划体制的影响,政府机构承担很大的直接资源配置功能。基层政府中存在一些非公共部门性质的机构,它们占用税费而少有公共服务的产出。
四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低下。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自上而下的强制供给机制、乡镇财政的财力不足、较少顾及农民需求者的需求信息等诸多原因,使得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
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一是制约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二是制约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导致农村的生态环境恶化;三是制约农民收入的提高。公共财政的预算内低收入导致制度内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在缺乏约束的情况下,为了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的供应,只好通过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弥补经费的不足,导致农村公共事业建设主要靠向农民收费和集资来解决,增加了农民负担,严重制约了农民收入的提高。
(五)农村城镇化制度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我国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我国的城市化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水平,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小城镇发展明显滞后,城乡人口分布结构不合理,不仅影响了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制约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更快发展,而且也极大地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村人口收入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加快小城镇发展,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
1.观念陈旧。推进城市化如同改革开放,思想的解放和观念的更新必须先行。部分群众和部分基层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对城市化问题认识还不到位,观念陈旧,甚至表现出消极抵触情绪。
2.体制严重滞后。一是行政体制严重滞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同时,由于地域行政管理范围不同,在管道敷设、公共交通等方面都存在着体制摩擦,有的还造成了相当大的负面社会影响。二是财税体制。现行的省、县两级财税体制制约了区域中心城市的发展,不利于建制镇的发展。三是户籍制度。在农村工业化过程中,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急需转入新兴产业;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大量的农业人口急需名正言顺地成为城镇居民。但现行较为僵化的户籍制度已经严重滞后于现实生活的发展。
3.缺乏政策支持。一是土地政策。《土地法》中明确了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实践中一些农民尽管已长期从事非农产业,所包土地也早已由他人耕种,但在转户中要他们完全放弃类似某种保险机制的承包权及其收益,有的感到难以接受。二是计划生育政策。城乡在计划生育政策上的落差会在农村转户过程中产生某种阻力。三是宅基地政策。在农村,农民可以批宅基地,但转为非农人口以后,就只能购住商品房,这对转户农民来说,又是一个利益上的损失。四是受金融政策的限制,中小企业获得的金融支持难度大,而民间融资成本又较高,且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中小企业希望金融部门支持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4.要素制约。一是自然资源制约。目前,我国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受制于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状况。二是资金制约。城市建设需要巨额资金,无论是中心城市发展,还是小城镇的建设,都概莫能外。三是人才制约。城市管理人才的紧缺也导致了城市管理水平的落后。
由于以上原因致使现阶段我国农村城市化总体水平偏低;城市化水平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低已经成为一个制约国民经济发展和就业规模扩大的重要因素。
三、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的改革关系到我们改革的全局。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实现建立和谐社会。如果农村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不了,农村的改革不能到位,农民的问题解决不了,对于农村人口占多数的我国来说也不能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建立。
农村改革从更深层面上就是要解决农村面临的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目前的改革越来越涉及到一些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和制度问题,尤其需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这也是现阶段农村改革的核心问题。今后,随着中国进入反哺农业新的发展阶段,整个农村改革体现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基本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农村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要求在发展上城乡互动,更好地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城乡要进行配套改革,现在的金融改革、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就必须是城乡配套的,农村内部无法独立完成改革。要构建“以城带乡”的发展机制,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完善土地制度和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
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土地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进行。流转的土地不得改作非农用地,流转过程中要尊重农户的自主权和流转效益。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务工经商的增多,一些地方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民产生了流转土地的愿望。这是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必然的趋势。因此要顺应这种趋势,积极加以引导。由于目前农民的承包地承担着双重功能,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引导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不能急于求成。在土地流转中要特别强调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利益,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加快征地制度改革,要切实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要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要有切实措施使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加快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做好省际间征地补偿标准水平的平衡和衔接;抓好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将全部严格按公布执行的补偿标准审核把关。三是改进征地程序。要对征地批前程序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出台规范征地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指导性文件;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述权。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建立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拓展安置途径,按照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培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
1.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大力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其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尽早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这一政策。继续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力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力度监管和规范农村学校收费,进一步减轻农民的教育负担。
2.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继续支持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提高农民务农技能,促进科学种田。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加快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纳入预算,不断增加投入。整合农村各种教育资源,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3.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中央和地方财政要不断地较大幅度地提高补助标准,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乡村医生实行补助制度。建立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管体系,规范农村医疗服务。加大农村地方病、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力度。增加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的经费预算,组织城镇医疗机构和人员对口支持农村,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继续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
4.繁荣农村文化事业。财政要不断增加对农村文化发展的投入,加强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发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农村文化生活的载体和手段,引导文化工作者深入乡村,满足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扶持农村业余文化队伍,鼓励农民兴办文化产业。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抵制腐朽落后文化。
5.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军烈属优抚政策。积极扩大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和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6.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激发农民群众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传统美德,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农村形势和政策教育,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积极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村镇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树立先进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尚,提倡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农村形成文明向上的社会风貌。
(三)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
1.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创新乡镇事业站所运行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乡镇政府的改革就是要建立一个精干、高效的农村基层政权的机构。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适当推进撤乡并镇。二是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三是要按稳住公益性服务、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乡镇事业站所。四是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2.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要按照强化公共服务、严格依法办事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认真解决机构和人员臃肿的问题,切实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更多地承担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深化农村学校人事和财务等制度改革。
3.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农村小额信贷需求量大面广,现阶段完全靠农村信用社和一些扶贫小额信贷组织难以有效满足。组建新型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社团法人,资金来源可以是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者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但不能吸收社会存款。小额信贷组织的资金运用主要限定在对自然人和微小企业发放贷款,不对外投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但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由于小额信贷组织服务性质不同、形式多样,对小额信贷组织的登记注册要区别对待,商业性组织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公益性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并统一由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有利于调剂农户间资金余缺,遏制农村高利贷,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发展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具体模式可从各地农村实际出发,由农民自主选择,但资金的融通运用必须限定在村或生产合作社社员之间进行,开展真正合作意义上的资金互助,不能跨村经营、超范围经营。
(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引发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徙最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正如人口学专家研究表明的:合理的人口流动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为实现公民的择业、居住以及迁徙自由,国家正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动,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的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按当地规定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并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
(五)加快城镇化步伐,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有利于农民脱贫致富。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镇,最终在非农产业,如工业、流通、服务业中获得稳定的就业,依赖土地的人少了,农村的土地才能成块连片形成规模,留在农村中的劳动力才能从专业化、大规模的农业经营、生产活动中获得更高的收入,进而在增收的基础上扩大农村的消费需求。积极有序地吸引农民进城,提高人口的集中度,人气旺了,必然大大增加对农产品和工业品的需求,形成对第三产业的规模需求,形成众多新的就业岗位,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和持久的动力。城镇是技术、资金、商品、市场、能源、交通、通信、人力资源的集合中心,有着极大的聚集效应,是区域经济的增长点。通过发展小城镇,将农村各类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引导到小城镇来,不仅可以繁荣城镇经济,实现对资源的统筹安排,集中治理生态环境和治理污染,还可以促进乡镇企业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乡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关键是要消除城镇化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包括打破城乡分割体制,改革和完善户籍制度、用地制度、投融资体制以及设市镇标准等。推进城镇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一哄而上。要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体现特色,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原则稳步推进。
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制度,发挥市场在调节就业中的基础作用,建立城乡劳动者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新型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此,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简化农民外出就业手续,取消专对农民工设置的就业证等各种登记项目,清理各种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二是完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大中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允许外来人口按职业或者居住地入户。农村居民在城镇就业并落户的,在没有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制前,可继续保留土地承包权,并可享受原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继续保留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三是保障外来人口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负责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