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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合法的惩罚才不会留下后遗症

惩罚员工,首先要合法,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惩罚”,员工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而作为企业或公司的老板,要让你对员工的惩罚不留下后遗症,就要记住两个字:合法。

华志是某单位的调度员,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4年,被告单位受托承运货物到某省时,货物在途中被车匪路霸抢劫。经过公安机关的侦察破案,原来是作为调度员的华志泄露了货物运输的信息。本来对华志要做除名处理的,经有关部门多次做工作,他泄露单位货物运输信息,不是出于故意,而且从中也没有得到好处,不属于抢劫的同案犯。为了挽救他,仅仅调换了他原来的工作,让他到单位大院去做门卫。

可是对于单位的宽大处理,华志不仅不领情,反而怀恨在心,不久又利用守大门的职务之便,为亲友提供信息,致使单位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次单位不再心慈手软了,而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华志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岗位职责为由解除了华志的劳动合同。

作为原告的华志不服单位对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原单位的“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位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故对华志的诉请不予支持。华志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了华志的上诉理由。

主审法官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该案的审理判决,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个人有个人的隐私,单位有单位的秘密,如果胳膊肘向外拐“出卖”了单位的商业信息,单位就有权“开”了你。

泄露单位商业秘密,单位有权除名处理。该单位依法办事,不仅维护了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这样的处理结果,也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

在法治国家,依法办事已成为全民的共识,惩罚员工,首先要合法,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惩罚”,员工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而作为企业或公司的老板,要让你对员工的惩罚不留下后遗症,就要记住两个字:合法。

罚员工无偿加班就是违法

对于企业的管理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完不成任务,是件头痛的事,经济上损失,法律上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了完成任务,管理者往往挖空心思、绞尽脑汁。有的把完不成任务的责任归咎于员工,剥夺员工休息的权利,让员工无偿加班,以此作为惩罚员工的手段,结果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某服装有限公司,同外商签订了加工6000件出口服装的合同,在检验时发现所加工的服装出现了1700多件不合格产品,影响了合同约定的完成。为了赶时间完成订单,公司经理要求所有员工连日加班,每天加班三小时以上,并拒绝支付加班费。他们的解释是,惩罚员工,是员工违规操作导致的。

就算是个别员工违规操作,也不应该惩罚所有员工,再说质检部门也有责任;就算为了赶任务而加班,也应该按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报酬,可是该公司没有按照有关法律办事,拒不支付员工的加班费。

也有不信邪的员工把事情反映到有关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对该公司作做了停止加班、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41条也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该公司应该执行上述规定。

至于员工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该公司并不能单方面以抵偿经济损失为由,违背法律关于加班的上述强制性规定。

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五、六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出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同时“责令按相当于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该公司不服,认为这批订单按正常的工作进度应该按时完成,是由于员工生产出了大量的不合格产品而耽误了完成订单的时间,并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员工应该加班,且加班费是不应支付的。于是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机关经审理,依法维持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

可见,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定要依法进行,不能以经营者的意志曲解法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关于加班程序的要求、工作时间标准及工资报酬支付的规定,不能用加班和不付加班工资的方式来惩罚员工,更不能以加班费来弥补公司的经济损失。否则,损失的就不止是加班费了。

惩罚员工无偿加班,不唯中国如此,美国沃尔玛雇员也无偿超时工作,但沃尔玛遭到员工起诉,承担赔偿责任,咎由自取。

沃尔玛,多么响亮的名字;沃尔玛,令多少人梦想成为其中的一员。世界500强头把交椅,让沃尔玛大出风头。

可是,如今世界500强的头把交椅也开始晃动了,不是因为经营不善,而是因为要求员工无偿超时工作,遭员工集体起诉,坐上被告席。

沃尔玛曾经自诩:之所以爬上500强头把交椅,是因为实现成本最低化、利润最大化。沃尔玛对外称,公司成本低,一年“节省”数亿美元,因而能够打败竞争对手,拉升利润,成为全球最大的零售商。而沃尔玛每年的“数亿美元”是如何“节省”下来的呢?是要求计时工作的雇员无偿超时工作“节省”下来的,而这又恰好是违反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明文禁止的规定的。

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明确禁止雇主要求计时工作的雇员无偿超时工作。而作为全球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的公司规章制度也是这么写的。但写归写,做归做,写在纸上是给人看的,做出业绩才是实实存在的。据沃尔玛公司遍布美国28个州的分店许多现任和前任雇员以及一些经理人员反映,公司实际上却有一些不成文的规定激励经理们,要求员工无偿超时工作。

而沃尔玛公司的发言人威廉·沃茨对此予以否认,他说,公司在全美有3250家分店以及有100万名雇员,超时工作只是极个别现象。他甚至指出这是公司的一项“惩罚员工的措施”。的确,也有一些员工是自愿无偿超时工作的,因为他们一天的工作没干完就回家,就会受到公司处分,甚至被炒鱿鱼。但有理由相信,“自愿无偿超时工作的”,绝不是集体起诉的主流。

事实上,在此之前,沃尔玛在科罗拉多州分店的6.9万名现任和前任雇员曾就公司要求其超时工作已经集体起诉过沃尔玛,沃尔玛当时以赔偿5000万美元的代价败诉才结束了这场官司。应该说,从哪里跌倒就应该从哪里爬起来,然而遗憾的是,沃尔玛似乎并没有从这场官司中吸取教训,反而变本加厉。目前,包括加利福尼亚州、路易斯安那州、纽约州和俄亥俄州等地区在内的沃尔玛分店的雇员都纷纷指控,当超市打烊后,经理们就锁上前门,要求员工将所有的工作都干完才能走。

沃尔玛采用最极端手法,千方百计降低人工成本来达到成本最小化的目的,显然是违法的。更不能容忍的是,沃尔玛还“创造”了一整套奖惩系统来激励经理们要求员工这么做。其手段令人难以置信,而事实又确实如此。比如沃尔玛总部给下属每一家分店设定一个工资成本的最高限额,如果一家分店未能低于规定指标,则该分店经理就要遭受斥责、降级甚至解雇等处罚。为了达到总部规定的指标,分店经理要求计时工作的雇员无偿超时工作就不难理解了;经理们在员工考勤卡上删除掉几个小时,以避免付给员工加班费,就“顺理成章”了;甚至缩减员工每年的红利,打入到每个分店的利润当中去,公司由此给予经理们补偿,也就见怪不怪了。因为据起诉书以及《纽约时报》调查来的数据显示,许多分店的经理们的基本工资是5.2万美元,红利则从7万美元到15万美元不等。

实现成本最低化、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目标,但怎样才能做到“成本最低化、利润最大化”呢?如果以牺牲员工利益为代价,实现成本最低化、利润最大化,那不仅不值得骄傲,还会招惹官司。沃尔玛公司要求员工无偿超时工作而遭到员工集体起诉,就是最好的例证。

女士上班就一定要抹口红吗?

上班未抹口红竟被开除,听起来让人不可思议。人,以朴素为美;哪有不化妆竟然被开除的。然而,某旅游咨询服务公司的女秘书被解聘了,理由是上班时未化妆,未涂口红。

公司老总也是个女的,她对此也不否认,她解释说:“我们辞退她主要是考虑到公司的形象问题。现在提倡建设企业文化,树立企业形象和品牌。企业形象、品牌的树立,重要的是人的形象的树立。公司是做生意的,做生意就得和客人打交道。作为公司的秘书,可以说是公司的形象大使,她的一举一动,对生意的促成很重要。顾客来了,见到你的秘书就倒胃口,还谈什么生意?谈不成生意,公司还有什么经济效益可言?公司不是要每个员工都必须潇潇洒洒、漂漂亮亮,更不是要女秘书打扮得像坐台小姐那样袒胸露背,以色悦人。我们只要求她注意自己的形象,上班时打扮一下、精神点,不要太邋遢,让顾客反感,不过分吧?”

公司老总的话也有一定道理,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对于美,是一个人的渴求;欣赏美,也是一种享受。问题是,上班不化妆,不抹口红就要被开除,是不是合法。

有关专家认为,职业女性在上班时适当化妆是应该的。但作为一个公民,他们有权选择自己化妆还是不化妆,以及化什么妆,是浓妆还是淡妆。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以不化妆为由将员工解聘,是没有道理的。当然,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该公司女秘书和公司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又有女秘书上班时必须化妆的规定,那么,女秘书就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上班时化妆;确实没有按要求化妆,那么,公司解聘该女秘书应该说是合理的。如果合同里没有这一项规定,开除就是不合法的了。

电话录音监控,侵犯员工隐私

为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有的时候企业会采取一些手段:上下班要打卡,在公共的办公区域安装电视探头监控,这些不违法的办法已经被我们的员工普遍认可了,但对员工进行搜身,安装电话录音监控等,是否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呢?

为了工作的需要,某医疗器械销售公司给每位员工的桌子上都配备了一部电话机,可是去交电话费的时候,老板发现公司的电话费居然比原来的话费超出了好几倍。于是,老板召集全公司员工开会,会上老板说:“最近公司出现了一些不好的情况,我觉得呢,有必要开这个会跟大家好好说一说,公司的业绩这一段时间不见长了,可是这电话费成倍地翻,比上个月翻出好几倍。我知道大家工作都非常的辛苦,有的同事老家在外地也不能常回去,打个长途电话回去报个平安,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可是工作时间,咱们就是工作,不能打私人电话。今后如果谁再让我发现在办公室里打私人电话,看我怎么整治你。”

自从老板给大家开了会之后,员工们工作时间电话聊天的现象收敛了许多,这让老板暗中感到欣慰,只是这样的状况似乎并没有维持太久。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员工在公司打电话聊天的现象又逐渐多了起来,尤其是在老板出差的时间段。于是老板不得不又召集全体员工第二次开会,批评电话聊天的现象。电话聊天的员工自然不会承认。但老板使出了他的绝招——公布电话录音。

“喂,亲爱的,干吗呢?嗯,我想你了呗。”

“不要嘛,好讨厌,噢。”

“你好坏啊。”

“行行行,我坏还不行吗?今天晚上我回家好好坏一下。”

“嗯,好讨厌。”

原来老板利用电话可以设置录音的功能,把自己出差期间员工们在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聊天的内容全部都录了下来。大家听了以后哄然大笑,你看我,我看你,都知道下面还有好戏。

“听见没有,这还有调情的呢”,老板说,“人不可貌相啊,平时业务上没见你们这么上过心啊,调起情来,还有两下子。”

都一个公司的,公司人也不多,听电话录音就知道是谁在电话里调情。

终于,“电话里的声音”忍无可忍了,她忽地站起来:“老板,我告诉你,你这么做太过分了,你,你让我以后怎么做人呢?”

老板毫不畏惧:“哦,你现在知道害臊了,那早知道这样你就别打呀,既然打,就不要怕别人听。”

“我电话聊天是有错,你可以扣我工资,炒我鱿鱼呀,你这么做算什么,你是在侵犯我的名誉权,你知道吗?”她说。

“侵犯你的名誉权?我监督你们的工作还有错?谁让你在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的,用我的钱打电话,还说我侵犯了你的名誉权。到哪里都说不过去。”老板这样回答。

“行,老板我告诉你,这工作我不干了,但是,这事儿我跟你没完。”刚从学校毕业的她,虽然对这份工作还比较满意。

老板气得把手一挥:“我奉陪到底!”

是啊,公司管理不严,员工们趁老板不在的时候经常在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聊天,可以肯定地说,是错误的。而老板为了得到惩罚员工的证据,将所有的电话进行录音并公开播放,这种做法对不对呢?某女员工和男友情意绵绵的电话录音被公开播放后引来众人嘲笑,老板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呢?

对此,见仁见智,有的觉得老板没有侵犯员工的名誉权,监听了就监听了无所谓,但是不应该把这个员工所说的内容在会上这么说,这样不好。

有人认为没有构成对员工名誉权的侵犯,没有安装录音电话的时候,员工打电话,公司其他员工也有可能听到,老板只不过是放了一遍录音而已。

律师是怎么看的呢?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该公司老板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因为老板当众播放了员工一些隐私的一些电话录音,从这个角度讲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我国关于隐私权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侵犯隐私权是依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按照侵犯名誉权来处理的。对于一般的公民来讲,只要是他自己不愿意为别人知道的,与公众无关的一些行为一些信息,都应该属于隐私的范畴,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经过公民同意,擅自宣扬他人的隐私的话,给公民的名誉造成损害就构成侵犯名誉权。老板当众播放了这位女员工的电话录音,这些电话录音里面有些内容又是该员工不愿意被别人知道的,别人知道以后,对她的社会评价就会降低,使她无法在公司再继续干下去了,应该说,公开播放电话录音,是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在雇佣关系当中,老板雇佣的只是员工付出的劳动并非员工的一切,即使是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场合员工仍然是拥有自己的人格尊严的,所以雇佣方在施加一些管理手段的时候,要基于一个最基本的法律的底线才行,再好的动机,公开他人隐私也是违法的。

违法惩罚员工致人死亡,老板难辞其咎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某汽修厂员工李森在修理汽车时,不小心将车门上一块玻璃打碎。李森的行为不是故意,按照一般工厂有关规定,顶多赔偿损失,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可是在李森硬着头皮主动到老板办公室“投案自首”后,老板听了十分生气,他不是按照规定办事,而是意气用事,把李森和另一名员工宗贞军叫到宿舍里进行一番训斥。此后,老板又命令李森和宗贞军把衣服都脱光,强迫他们赤脚站到院里石头上。寒冬腊月北风紧,李森和宗贞军在寒夜里光着身子站了将近20分钟,已冻得浑身发抖,嘴唇变紫。老板还不善罢甘休,把热水桶拿到门口,用漱口杯子盛上热水往他们两人身上泼,并威逼另一名员工也往小宗身上泼水。一冷一热,他们二人哇哇叫个不停。老板还不解恨,又命令李森和宗贞军互相殴打,说:“谁打赢了,谁就进屋穿衣服。”两人无奈,只好硬着头皮互相殴打起来,最终宗贞军被李森打倒在地。这时,老板又再次往二人身上泼热水,之后又命令他们二人光着身子互相背着在院里跑了三四圈。跑完后,老板才把他们叫进屋,让李森穿上衣服继续去修车,同时又用密封条朝宗贞军屁股上抽打,继续逼宗贞军在冰天雪地的屋外站着。一直站到第二天凌晨1时左右,老板才让李森把宗贞军叫到办公室。这时,宗贞军已是浑身抽搐,口吐白沫。这时老板才慌了,急忙找来车把宗送往医院,可是到医院后,经检查宗贞军已经死亡。

惩罚员工致人死亡,老板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死刑。

如今企业惩罚员工已是家常便饭,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受到惩罚是必要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惩罚是手段,但老板手中惩罚的手段也不能滥用,滥用惩罚,最后受到惩罚的说不定还是老板自己,用老百姓常说的话就是“木匠戴枷,自作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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