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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我国文化产业政策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政策法规。一般来说,文化产业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影响着一个时期的文化产业的发展,影响整个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升级换代。时至今日,发展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要确保文化产业健康、顺利、科学的发展,必须不断完善文化产业政策。

文化产业政策影响着文化产业的发展走向,科学地界定文化产业政策及相关概念,对于全面认识文化产业和发展文化产业具有特别的意义。

一、文化产业政策及相关概念

1.文化政策

文化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时期的文化建设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国家根据文化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促进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和手段的总和,是国家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文化领域实施意识形态管理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制度性的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体系的总称。

文化政策是文化的政治表现形式,作为国家文化行为和政治行为,它充分体现了国家政治意志,它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它主要体现在国家文化利益和人民文化利益的统一上。

2.文化经济政策

文化经济政策是党和国家为指导和调节文化、艺术事业活动和经济利益所制定的规则和措施,是党和国家文化方针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文化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政府间接管理文化事业,促使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内在要求。文化经济政策一般包括文化投资政策和扶持政策、文化税收和价格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和社会捐助、社会保障政策等,其目标是为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文化经济政策是党和国家为指导和调节文化、艺术事业活动和经济利益所制定的规则和措施。

3.文化产业政策

文化产业政策是文化政策的一部分,它不同于一般文化经济政策,它要解决的是如何引导文化产业稳定、持续发展的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文化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但又与文化经济政策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文化产业政策的目标是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以及文化产业内部实现优化配置,建立高效和谐的文化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文化持续、协调、健康的发展。因此,要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就要着眼于调整文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改革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运行机制,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全面发展,增强文化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历程

我国的文化产业政策是伴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体制改革而逐渐出台的。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文化体制源于前苏联,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实行了由计划到市场的根本性转变,人们的社会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的文化体制在文化权利配置、文化管理方式等方面暴露出诸多问题,文化管理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为了适应新的文化事业发展形势,我国政府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1978年10月,邓小平代表党中央在全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辞,提出了新时期我国文学事业发展的一系列指导方针。对于文化体制而言,这个讲话奠定了理论基础,指明了前进方向。

1980年2月,全国文化局长会议明确提出“坚决地有步骤地改革文化事业体制,改革经营管理制度”。

198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文艺体制需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改革。“改革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文艺的繁荣,提高作家、艺术家的思想素质,提高作品的思想艺术质量。”

198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文化部《关于艺术团体的改革意见》,要求改革全国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数量过多、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在大中城市,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要精简,重复设置的院团要合并或撤消,对县市专业文艺团体设置也提出了调整的必要;模仿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在文化单位推行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以解决吃大锅饭和管理太死的体制弊端。同时实行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改革措施,以解决文化单位出现的经济困难。

1987年,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舞会管理的通知》,正式认可营业性舞会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1988年,国务院批转了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意见》,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文艺的若干意见》,提出文艺团体实行双轨制的具体意见,即一轨为国家扶持的少数全民所有制院团,另一轨为多种所有制的艺术团体。国家主办的全民所有制院团要少而精,这些院团应当是代表国家和民族艺术水平的,或带有实验性的,或具有特殊的历史保留价值的,或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大多数艺术团体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由社会各种力量主办。

1988年,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正式提出了文化市场的概念,明确了文化市场的管理范围、任务、原则和方针。

1989年,国务院批准在文化部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局,全国文化市场管理体系开始建立。

1996年,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提出了文化体制改革的任务和一系列方针。《决议》认为“改革文化体制是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根本出路”,改革的目的在于增强文化事业的活力,充分调动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多出优秀作品,多出优秀人才。强调改革要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遵循文化发展内在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理顺国家、单位、个人之间关系,逐步形成国家保证重点、鼓励社会兴办文化事业的发展格局。

2000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文化产业”概念。

2001年,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文化体制改革要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集团化建设为重点和突破口,着重在宏观管理体制、微观运行机制、政策法律体系、市场环境、开放格局等方面进行探索,以进一步壮大实力,增强活力,提高竞争力。强调要加强党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领导,始终掌握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资产配制的控股权、对宣传业务的审核权、对主要职务的任命权。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强调文化建设在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中的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明确文化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要求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建立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体制;完善文化产业政策,鼓励多渠道资金投入,促进各类文化产业发展,形成一批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依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2003年6月,文化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全国有北京、广东、重庆、深圳、西安、沈阳、丽江等九个省市和39个宣传文化单位参加了改革试点。

2003年11月21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指出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影市场体系,完善电影市场管理机制,深化电影院线改革,调整结构,扩大规模,为电影产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意见》要求扩大规模,加强电影院线公司整合;拓宽融资渠道,扩大电影院线公司投入;加快影院改造,改善观影设施。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决定》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革除制约文化体制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强调文化体制改革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增强微观活力,健全市场体系,依法加强管理,促进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增强我国文化的总体实力。

2006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明确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文化体制改革全面推开。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文化产品属性,将文化事业单位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非营利性公益性文化事业,这主要包括承担党和国家喉舌的政治性文化事业,代表国家级水平和民族文化精粹的文化事业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像娱乐业、音像影视业等。非营利性文化事业,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接受社会赞助。改革的重点是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现状

从2000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中,第一次正式提出“文化产业”概念,到现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文化产业政策,为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规定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七种出版物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对发展电影实行五项经济政策,对宣传文化事业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文化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指出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要求把发展文化产业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高度来认识。要不断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这就不仅在观念和理论层面上,廓清了长期以来妨碍我国文化发展的文化思想,而且在政治科学的层面上,建立起了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新的政策体系。

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朱镕基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大力发展旅游业和文化产业”,把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作为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障碍的重要战略措施。

2004年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指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

2004年,国家统计局颁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文化及文化产业分为文化服务(即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出版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其他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即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两大类。第一次对文化产业有了科学的分类。

2004年7月,文化部颁布了《关于修订〈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文化部负责全国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职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强化了对载有淫秽等不良信息的网上文化产品内容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并将对提供含有淫秽色情等违法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单位进行严厉打击作为网吧整顿专项行动第三阶段的重要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音像出版、批发单位举办的音像制品订货会、展销会加强监督管理。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应当在音像制品订货会、展销会结束后30日内,向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送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应当载明订货会或者展销会的举办单位名称、举办地点、时间、参展单位和产品目录等。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规定了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制度。

2005年3月29日,为了调整对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精神,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两个《通知》公布若干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由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的文化企业以及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的新办文化企业免收企业所得税。此外,《通知》还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将享受的一系列税收优惠做出了规定。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将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由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通知》还规定,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等18类),自工商注册登记起,将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通知》还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将享受的一系列税收优惠作出规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优惠;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2005年8月2日,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办法》从总量规模、结构以及行业分布等多个方面,对进口文化产品和服务进行了令行禁止的明确和细化。对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进行了一一界定,而且在“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的总体原则之下,进一步明确和梳理了网络游戏,音像制品,营业性演出,境外电视剧、影视动画片和电视节目的引进及合拍,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境外报刊发行及版权贸易等文化产品及服务的进口管理办法,并提出了实行文化产品进口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

2005年8月,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这是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意见》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允许”和“禁止”事项。《意见》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等企业。在不损害我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方式设立除电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意见》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电影技术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意见》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意见》还对引进外资的审批、投资方的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要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好引进外资工作;要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从严发放许可证,认真执行年度审核制度;各级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自2001年我国承诺开放文化相关领域后,文化市场经历了四年无序而热烈的外资涌入,随着《意见》的出台,表明我国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原则进行文化开放的根本立场没有变,而是在开放领域、阶段、方式以及进入后的监管方面力图实现制度化与规范化。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在文化领域对外开放的政策导向逐步向加入WTO的实际承诺归位,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性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的规范性开放。

2005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决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博物馆和展览馆、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等。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等;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决定》旨在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国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这是国家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博物馆行业的首份政策文件,它首次从政策层面上给予非公有制经济在文化领域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从未来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宏观角度,为民营文化资本的崛起提供了政策依据。这对于因政策导向不明而始终雾里看花的中国民营资本来说,无疑是云开雾散。

2005年11月4日,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意见》指出,“民营表演团体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并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市场准入、演出审批、财税支持、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参与对外文化交流、人才培养、舆论支持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以期通过政策导向的力量,让不同所有制的文艺表演团体能够平等竞争,良性互动,共同繁荣。《意见》中蕴涵着许多事关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全局的制度创新。如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市、县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允许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经单位批准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全国性文艺评奖、调演活动,并与国有文艺表演院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政府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国际民间文化交流活动和到国外演出、投资、注册公司,对积极开拓国外市场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给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并与国有文艺院团演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同一标准等等。所有这一切,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成长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让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真正迎来了绚烂的春天。从演出市场的现实状况来看,《意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演出市场主体结构,有效地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而从更为深远和宏观的角度而言,依托《意见》形成的政策支撑,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也将变得更加清晰和有力。

2006年6月22日,文化部发出了《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演出市场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降低演出经营成本和票价,促进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出政策依据。

2006年12月,文化部发布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对2004年《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新修订的《办法》放宽了音像制品经营门店的市场准入标准,简化了审批程序;鼓励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创新连锁经营方式,降低音像制品经营成本;进一步明确了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细化处罚规定;提高了行政工作透明度,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开所有审批事项,公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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