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分家是一种重要的家庭制度。然而,是否分家?何时分家?如何分家?为何分家?则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具有一定差异性。分家不仅影响家庭组织形式和人口繁衍,且与社会经济关系密切。抗战时期,中共在各抗日根据地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动员所有能够动员的资源来反抗日本入侵,并保证抗日军队及党政工作人员供给需要,这些措施主要包括筹粮筹款、兵役、战勤服务及其他社会负担。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特别在战争初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府、军队、群众组织各自筹款、筹粮、募捐、罚款等现象,如筹集粮款时间、数量、次数、标准既无统一章程又无统筹机关及负担最高限额,负担不均现象十分突显。为应对中共负担政策,晋西北农村社会内部经历了各种各样的演变,而当时出现的相当普遍的农民分家行为正是这一背景的产物,它构成战时农民心理的另一面相。本节以档案资料为基本历史资源,以晋西北抗日根据地中心区域兴县任家湾、花园沟、唐家吉、黑峪口4村为主要分析对象,来考察战时中共负担政策与各阶层农户分家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农村社会发生的某些微妙变化。
(一)农民的抗战负担
分家析产作为中国社会重要的家庭制度在唐宋以前就已形成。在传统时代,分家通常是由两个以上已婚或成年兄弟分割继承财产的行为,但笔者在这里研究的分家基本属于一种非常态下的分家现象,它是基于战争环境下中共抗战负担政策作用的结果。
全面抗战爆发后,八路军东渡黄河进入晋西北,积极开展根据地创建工作,以动员一切可能的资源应对日军进攻。但到1939年12月“晋西事变”前,共产党领导下的八路军及其他抗日武装主要通过“战动总会”、“牺盟会”等抗日统一战线组织提供各种战勤保障,其方式主要是推动阎锡山政府经各县发出的布告,废除苛捐杂税,并以阎氏“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为动员口号实行合理负担。然而,由于该地区两种政权、两种军队并存的政治格局,以致缺乏统一的推行“合理负担”政策的实施组织,造成具体行动中各行其是的不良后果,使得整个物资动员和征收非常混乱。例如,农救会规定“合理负担要使之完全合理”,但各阶层贫富相差很大,就是各阶层内部也不一样,用什么标准来衡量贫富差距和负担能力、怎样做才能“使之完全合理”却无明确规定,这样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有很大的随意性。钱粮和战勤负担无正式征用办法,八路军和新军等抗日武装薪饷和粮秣主要从当地征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游击队或自卫队等地方武装所需粮款等则完全由本地负担。因战争关系,部队流动性大,又无相应征收机构,几乎依需而征、随需随征,发生各地群众负担畸重畸轻的不合理情形,而且这种征用方式严重影响了群众抗战热情并造成人力财力上的浪费。晋西北农民救国联合会决议规定不论村区等花费与摊派款一切由全县富户负担,严重侵犯地主富农利益,背离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晋西事变”后,中共于1940年1月成立晋西北行政公署,并为解决急迫的抗战供给问题相继颁布一系列财经政策,其中救国公粮是战时最主要且经常化的一项社会动员。除此之外,还有田赋、村摊款和各种战勤服务等。
1.公粮政策及其实施情形
1940年1月,晋西北行署甫经成立就发动献金、献粮、献军鞋和扩兵的“四大动员”运动。随之,又公布《征收抗日公粮条例》,规定征收公粮以户计,以现存粮为对象,全家每口扣除种子、口粮1石后累进征收,余粮1石以下征10%,2石以下征15%,依次每增1石递征5%,直到9石征50%;每户人均余粮超过5石者,超过部分全部充做抗日公粮。该条例主要以地主富农为征收对象,中农负担较少,贫农很少或无负担,且未规定征粮次数,几乎随需随征。后因献粮计划未完成而无法解决部队供给问题又进行3次代购和1次预借,计购粮9432石,并从晋中平川地区调粮8000石,才勉强保证部队最低需求。为纠正征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消解群众顾虑,晋西北行署于同年10月公布修改后的《抗日救国公粮条例(草案)》,宣布实行每年征收一次公粮制度,规定以每户全年全部收入按比例计征,人均5斗以下免征,满5斗征1%,满6斗征2%,一直到1石,每增1斗增加1%;1石以上到1.5石以下征8%,直到5石,每增5斗增加2%;5石以上6石以下征24%,直到10石,每增1.5石增加2%;10石以上征30%;超出10石不再累进。照此规定即开始第二次征粮工作。由于缺乏深入调查研究,条例高估了各阶层收入,导致征收比例与征收任务严重脱节,所征公粮仅达需要之半。为弥补不足,又提出以政治动员补救比例征收不足的方针。
战争进入1941年时,军队给养特别食粮供给问题成为边区财政工作的最大问题。为此,同年10月开始第三次征粮。开征前,边区政府公布修订后的《征收抗日救国公粮条例》,条例规定公粮每年征收一次,夏收超过全年产量1/3的地区亦按一次征收,如不能一次囤积者按夏季分两次囤积。在起征点和比例上规定,全家每人年收入折合小米平均未满4斗免征,满4斗征1%;4斗以上到6.75斗每增0.25斗增征0.5%;6.75斗以上到9.25斗每增0.25斗增征0.8%;9.25斗以上到1.3石每增1斗增征1%;1.3石以上每增0.25斗增征0.5%;2石以上征30%,不再累进。与此同时,还公布《公草征收保管支付办法》,规定每石公粮附征150斤公草,其中谷草80%、杂草20%(公粮收款地区不征)。由于中、贫农在此次公粮征收中负担加重,边区政府又发出补充指示,规定一般工人和雇工在计算收入时可按全部收入折半计算,本人计入家庭人口中;贫农可减去牛租、借入的种子、夏收前借入口粮等3项债务后再计算应征收比例;小贩凡资本额在500元以下者以其全部盈余数之半为基数计征。
随着日军大力推行“治安强化运动”,根据地人口锐减,土地面积大大缩小,边区政府依照中央指示提出减轻民负1/4并将全年公粮总征收任务压缩到16万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教训于1942年实行《修正征收救国公粮条例》,规定征收公粮计算收入时对剥削收入和劳动收入按不同比率折合计征:(1)自种地产粮按六成折米。(2)租种与伙种地地租均按七成折米,唯由佃户所偿还之借粮借种部分应先扣除,不算收入,收租或分益在1石以下者同自种。(3)租入地与伙入地产粮除缴租外按五成折米。又为避免杂粮产区负担太重,在收入折合率上给予照顾,规定小麦占全户总产量1/5以上者小麦部分先以1.5倍折成粗粮再按上述办法折米征收,黑豆、黄豆、荞麦、大麦、高粱合计占全户总产量1/3以上者先以八成折成粗粮再依上述办法折米征收。适当扩大征收范围,规定非农业收益折算比例为:(1)工资及薪俸以四成折算。(2)除纺织业不计收入外其他工矿事业纯收益以八成折算。(3)经营商业(公私合办在内)纯收益以九成折算,肩挑小贩资本额在本币3000元以下者纯收益以四成折算。(4)出贷现金现粮所得利息以半数折算。(5)经行署审定备案的公营商业不征公粮,其他部队机关之工商业与一般工商业同。(6)公营煤窑、粉坊、酒坊、油坊、铁匠炉均征公粮,计算收入与民商相同。副业不超过正产1/10或副业(纺织业不在此限)不超过正业1/5以上者不征公粮,超过者只征超过部分,以促进农村副业的恢复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补救上年贫苦农民负担过重的缺陷,提高起征点,改进税率,使之能公平合理地适应各阶层负担能力。修订后的税率规定,征收比例以每口年均所得为计算标准,每人收入未满5斗免征,5斗为起征额,征收5%;5斗以上每增收1斗加征1%,递增至3石征30%,3石以上不再累进。为克服征收比例与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在征收工作上采取“计分摊征办法”,即经过折合后的全家总收入每斗以1分计,乘以应征比例求出每户应征分数,然后以全行政村分数总和除以分配全村征收公粮任务数得出每分应摊数额,算出每户应征公粮数。
1943年后,边区政府在积极修养民力以增财源的同时,为在有限条件下尽可能地使各阶层民众公粮负担更趋合理并调动广大民众抗日积极性,又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对公粮征收政策予以重大修改和调整。1942年10月,边区政府为贯彻临参会公布的施政纲领所规定的实行合理财政税收制度的精神,决定停止田赋、村款、村粮、营业税征收,将人民负担统一到公粮中(除保留出入境税外),并改“抗日救国公粮”为“统一救国公粮”。1943年秋,《晋绥边区统一救国公粮征收条例》正式颁行,该条例对1942年征收办法作出如下修改:增收财产税,修订农业收入折米折合率,调整非农业收益征免范围和计算标准,增加扶持中、贫农经济发展的规定,修订税率。条例充分体现了对农副业和工商业的鼓励扶持,比较好地照顾了贫苦农民的困难;密切配合了减租减息运动;采取了晋察冀和晋冀鲁豫根据地的统一累进税率,以“富力”作为计征标准,以“分数”作为税率。1944年边区政府颁布的公粮条例则进一步贯彻奖励生产的政策,如对扩大生产买入地和开垦生熟荒地的财产税实行免征、减征,并对有关军火工业生产实行免征公粮。由于1943年后减租减息政策的普遍实行,中共的阶级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经常在公粮政策中体现以及土地占有情况的变化,都给公粮征收带来新问题,边区政府因之于1945年10颁布《修正公粮征收条例》,对农业税征收办法进行修改。其中最主要的改进是将农业收入计算标准田由实际产量改为常年产量,常年产量一次评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变更。在这个时期内,土地实际产量高于常年产量的不多计算,少于常年产量的一般不少计,这就使负担政策不仅为了求得公平合理而且具有奖励劳动、刺激生产的作用。此外,条例还规定对在征税范围之外拥有优厚资产积蓄者酌征资产米。
1943年~1945年3次征粮,边区政府考虑到农村经济刚开始恢复,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很低,原来负担较重,在安排统一救国公粮任务时基本上没有增加,尽可能让农民在战争中得到休养。1943年征粮正税征收任务与1942年差不多,共完成220856石。1944年,政府根据减轻人民负担、大力发展生产、扶持广大贫苦农民经济上升的方针,公粮任务不但未增反减1.4万大石,共征粮215313石。同年8月后,因抗战转入反攻,军政人员迅速增加(由原来5万人增到6.9万人,到日本投降前又增至12万人左右),财政收支困难加大,因此在1945年征粮中不得已又增加征收任务,共完成71600石。总之,这三次征粮执行情况较好,不仅保证了军事上粮食供给需要,而且政策相对明确,各阶层负担占其收入比例变化不大,征收制度渐趋正规化。
综上所述,抗战时期晋西北民众抗战负担主要以救国公粮为主。在救国公粮征收过程中,边区政府尽管每年都会颁布新的公粮征收条例并规定具体的征收标准,但在实际过程中基本上是通过政治动员完成,以致出现征收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甚至受苏维埃时期征粮传统影响,将公粮摊派到少数地主富农身上。由于这些弊端,曾一度加重农民负担,导致民众产生逃避公粮和对公粮征收抵触情绪。1943年后,边区各年制定的征收救国公粮条例日趋完善,征收方法有所改进,其目的是为摈弃过去“抓大头,瞅目标”的做法,按照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政策使80%以上民众都能负担抗日经费,农民负担有所减轻。
有关救国公粮征收情形,我们以任家湾村为例说明。据张闻天调查,该村1940年公粮征收如下:1户富农纳粮4.27石,占收入31.4%;22户中农中21户纳粮79.2石,占收入23.3%;13户贫农中3户纳粮0.69石,占收入14.3%,所有纳粮户公粮负担占总收入23.18%。与此前相比,富农由9.7%增加到17.9%,中农由84.1%降到79.2%,贫农由6.2%降为2.9%。1941年公粮征收情况为3户富农全部纳粮10.93石,分别占调查收入和自报收入的28.9%、47.1%;20户中农全部纳粮16.785石,占调查收入和自报收入的19.02%、25.4%;14户贫农中有9户纳粮0.86石,占调查收入和自报收入的5.44%、5.4%。而1942年公粮共征收小米161587石,超额完成计划数,但比上年实征数减少22.2%,基本达到减轻民负1/4的目标。据部分县份调查,各阶层公粮负担占年收入比例如下:地主26.9%,富农24.9%,中农18.8%,贫农10.9%,平均17.4%,均低于前两年公粮平均负担数。
2.田赋和村摊款
边区财政收入的又一项重要来源是田赋。战争初期,为筹措抗日经费,保留这一税种。1937年每两征收省钞5.35元(正粮与附加均增加),1938年每两征收省钞3.8元(正粮2元,亩捐0.2元,区警0.2元,省款0.2元,地方附加0.12元,其余为“匠价”与“兵米”),1939年每两征收省钞2.58元(正粮2元,省款0.2元,亩捐0.2元,地方附加0.12元,其他为“匠价”和“兵米”)。鉴于旧田赋征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1940年8月行署第二次行政会议决定重新整理。整理办法是,“将所有土地分为水地、平地、旱地三种,各种以产粮地价及其情形分为上中下三级。依上述三等九级与全县原有田赋总数算出应得分数。”由于这种办法过于烦琐,实际并未执行,仍按旧田赋征收,即每两征收农钞2.57元。到1941年,边区政府为减轻人民负担,豁免上、下忙全部田赋。1942年,行署第三次行政会议决定整理田赋,全面开征,办法如下:“在有粮册之地区,有粮无地者免征,有地无粮者增派,取消各种中间剥削,尽可能照顾地多粮少、地少粮多等不合理现象的整理;在丢失粮册的地区,进行调查登记地亩,按旧日标准重派新粮,取消各种中间剥削。”实际征收中,每两征白洋1.5元。1943年边区政府停止田赋征收。
村摊款亦是农民的一项主要负担。该项负担在阎锡山时期很重,到抗战爆发后则进一步加重。因此,1940年9月晋西北行署第二次行政会议决定整顿村款摊派,具体办法如下:(1)所有村款开支概由县统筹。村摊派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人民财产及收入计算征收,每年两次。收入缴县,支出向县领报。(2)村民村款负担按资产总值及全年收入统一折成分数,按“分”摊派。资产计分法依照全家每口资产计算,不及50元不计,满50元计一厘;收入计算法依照全家每人收入计算,平均收入不足50元者不计,50元作一分。计分采用累进法,人均收入在1000元以上者每100元计80分,全家资产和收入分数相加之和即为全家应得分数。(3)每人应缴之数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总收入35%。(4)敌占区及新政权力量薄弱地区仍沿用旧厘股摊派办法。该项办法相对合理,但因当时许多村政权尚未改造,财产与收入计算复杂,实际执行起来困难很多。鉴于此,晋西北行署于同年11月进行调整,即民户村款负担应依据实有财产多寡及人口数并本着累进原则由全体村民民主决定。根据这些原则,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规定了本地区村摊款征收办法,总括起来有4种做法:(1)等级摊派,即将全村负担户分成七等,按等摊派;(2)厘股摊派,即先订最低负担户为一分,以该户为标准,根据财产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各户应负担分数,按分摊派;(3)合理负担,即按财产收入价值按累进原则确定分数,分数多多负担,分数少少负担;(4)按公粮摊派,即每石公粮附征比例由村民民主确定。以1941年任家湾村为例,村摊款总体情形大致如下:3户富农出米7.83斗,占全部村摊款33.5%,占其收入2%;20户中农出米14.31斗,占全部村摊款61.3%,占其收入1.44%;13户贫农中11户村款负担占全部村摊款4.9%,占其收入0.61%。1942年村摊款情形:3户富农出米305斤、农钞127.6元(按时物价每94元折米1斗),总折米13.054斗;21户中农中19户出米583斤、农钞243.6元,总折米25.41斗;14户贫农中2户出米20斤、农钞8.7元,总折米0.862斗。
3.战勤服务
战争不仅需有巨大的物力财力做支撑,还需以源源不断的人力做后盾。晋西北行署为调节抗战勤务并平衡人力物力负担,于1941年11月1日制定和公布《抗战勤务动员条例》,规定:凡根据地内男女居民年龄在18岁以上55岁以下者(残废病疾者除外)及有运输力之牲畜车辆均须服抗战勤务;抗战勤务分运输、担架、缝纫3种,男子服务于较笨重的工作,如运输军需品、公粮、伤员等,女子服务于轻便工作,如缝纫、洗衣、做鞋等;抗战勤务以有力出力为原则,一律不付报酬。1942年,又为有效动员人力物力,边区政府调整战争勤务动员制度,公布修订后的《晋绥边区抗战勤务动员条例》。修订内容如下:(1)扩大服勤范围,规定年龄在16岁~18岁男子、51岁~60岁女子须服较轻勤务,如带路、送信、赶牲口等;(2)取消勤务负担控制,即取消原定每人每月服勤5工的工数限度;(3)限制用差数量,规定凡距本机关30里~40里之公粮运输均由机关或部队自行背运。此条例一直沿用到抗战结束。
总之,类似任家湾村乃至整个晋西北绝大多数村庄,非农业收入在农户总收入中所占份额不大,故公粮和村摊款就构成各阶层农户的主要负担。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其他差役负担。以任家湾为例,几年来该村农户总负担量不但未减轻反而有进一步增加趋势,这就影响了农民经济的发展。这些都同中共进行战争动员的负担政策密切相关,同时也同中日战争所造成的破坏有关。所以说,战争破坏与战争动员对晋西北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大量人口或参军或死亡或移居别处以及繁重的差役负担和战争初期有增无减的钱粮负担等,对农村经济造成了极不利的影响,其经济能力整体下降了。这可以从各阶层农户经济地位的某些升降变化看出来——原有的1户富农因一分为三以及连年居高不下的抗战负担而经济水平远不如从前,其中分家后有两家已降落为中农。所谓由中农上升为富农的两户人家实则经济上未曾发生改善,只不过因子当兵缺乏劳动力导致经营方式改变或使用雇佣劳动之故。1户中农因分家下降至贫农,11户处于停滞状态,4户经济下滑,仅有6户尚能维持或相对稍有发展。1户贫农因分家变得更困难,其余经济身份依旧或相对稍有改善。雇农有两户因无人雇佣并利用地价跌落之机购买些许土地转化为贫农,两户则因无人雇佣而生活状况进一步恶化。贫民仍在“朝不保夕”的饥饿线上苦苦挣扎。所以说摊派等沉重的负担一直是20世纪以来困扰中国农民经济发展和导致农民生活水准不断恶化的主因。
进一步说,从1937年日本侵晋和中共势力进入晋西北到1940年代初期,该地区所有村庄均敏锐地感受到了战争破坏、战争动员以及中共发动的社会经济革命的影响,并在这些因素作用下都基本上沿着下列方式演变着:人口在整体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农户非正常分家析产现象成为一道耀眼的景观;村里耕地开始逐步最大化地得到利用,但由于农户为逃避钱粮和各种差役负担而引起的普遍的非正常分家析产以及中共对农村社会经济资源的重新整合,地权变得更加分散,耕地更加碎化,农户农场平均面积下降,家庭式的小农经济越来越稳固;农户钱粮税收和各种差役负担有的绝对增加,有的相对增加,每个村庄几乎均同时存在这两种情形。
(二)抗战负担实施中的问题
研究各个时期农民经济必须考察其赋税及各种负担情况,但要真正弄清此问题亦非易事。可以肯定地说,抗战头几年农民各种赋税负担提高了,原因在于摊款增加以及牲畜、农具和劳动力受到损失等因素引起产量下降。下面我们就来考察有关中共负担政策所存在的问题。
1.公粮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1940年2月的征粮条例对起征点、税率规定较高,极不合理,地主富农负担了大部分公粮,且没有规定征粮次数。首先,按照晋西北当时实际经济情况,每户人均扣除1石口粮及所需种子后起征公粮,中、贫农基本无负担或负担很小。其次,条例规定税率较高,累进间隔较大,这是为了在负担面很小的情况下征得一定的粮食,主要是加重地主富农负担。再次,条例实际上没有规定最高税率。规定人均余粮超过5石超过部分可充作公粮,实质上是在征收地主富农部分余粮。最后,由于没有规定征粮次数,部队接二连三要粮,群众感到无底,产生厌烦情绪和顾虑。紧接着10月份颁布的第二个征粮条例又高估了各阶层收入,税率不完全符合实际。如规定人均10石粮食以上才征30%,实际征不到粮。1941年公粮政策进一步降低起征点和适用最高税率的收入数量,这就降低了富农尤其地主的公粮负担,但因中、贫农收入少,他们负担却相对大大增加。加之这次比例过于烦琐,收入与比例都包含了许多小数,农村干部群众很难使用,条例本身应“简单明确”,过于细密烦琐就会影响实际工作。这表明公粮政策的制定还处于完善阶段。1942年,吸取过去经验,将公粮政策制定同边区实际结合,克服了过分打击地主富农和不适当加重农民负担的两种错误,公粮征收政策逐步趋于合理。
从制度上看,每次征粮都有征收条例作依据,征收过程要求做到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但在实际过程中“强迫摊派”、“抓大头,瞅目标”现象很严重。如在1940年2月第一次献粮运动中,各地实际上未按照条例进行,一般都是指派命令或挖窖、吊打、处罚等方式,地主有的逃跑,有的恐惧自杀,有的不安于生产,仅逃到敌占区及河西的地主就有900户。再以完成数看,原定10万石只完成7万石,接着又在6月、8月、10月进行3次代购和1次预借,形成多次索要、随征随要现象。10月制定征粮条例时因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条例时高估了各阶层收入,导致征收比例与所安排征收任务脱节,所征公粮仅够需要量半数。为弥补不足,边区政府又提出以政治动员补救比例征收不足的方针,如晋西区党委提出“政治动员的好坏对于完成任务起唯一的决定作用”,要求将“‘砸锅卖铁也要多出公粮’变成群众的革命竞赛口号”,指示各地分配负担“最高应到百分之八十户,最少也应超过百分之五十户。”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将边区颁布的条例抛在脑后,不顾人民力量,一味地进行政治宣传,使政府法令和实践背离。1941年10月的第三次征粮同样出现政治动员现象,干部为完成任务要求群众实报产量甚至提高产量——采取“标准田”办法强迫百姓提高产量。“四大动员”所征粮食绝大部分来自地主老财。据兴县王家塔村调查,全村510户中负担户113户(负担面22.1%)征粮645.6石,地主富农即出497石(占总负担78%)。因第二次征粮时采取用政治动员补救比例征收不足的方针,有的地方即以动员代替比例,有的地方干脆采用摊派办法,脱离实际收入和比例,使公粮政策中征收比例的意义无法执行,这是当时政策上的主要缺点,造成各地区间负担悬殊很大及部分地主富农超过其收入50%以上的负担。
第三次征粮中最大的问题是使用“标准田”的方法征收公粮,结果造成各阶级各户负担上的不公平。“标准田”产量一般依据当地最高产量而定,事实上同样的土地由不同的阶级经营(即在同一阶级之内由不同的人来经营也一样)的收获量不同。我们以对当时各阶级某些个别户的实际调查情形来看,就会发现这种差别。富农每口收入在2.5石至1石之间,平均为1.68石。中农每口收入在0.55石至2.40石之间,平均为0.905石。贫农每口收入在0.17石至0.75石之间,平均为0.41石。公粮负担与收入的对比:富农最高比为32.3%,最低比为24.4%,平均为28.9%。中农最高比为36.4%,最低比为1.9%,平均为19.02%。贫农最高比为12.5%,最低比为1.8%,平均为5.44%。其中有一户富农两户中农公粮负担超出收入的30%。而有三户中农的负担,均超过了富农的平均负担比率,而收入最高的富农却又低于这个比率,这大都由于所用“标准田”方法计算收入的结果。这样也使其实征比率超过应征比率,计富农超出9.4%,中农超出35.8%,贫农超出37.5%,可知标准田规定对于贫农是愈吃穷,不公平现象很显著。因之,标准田所定结果在各阶级或各户之间会产生负担上的不公平现象,群众对此不满意。第四次征粮时,由于各县区分配数字没有一定的调查根据,分配数不平衡,导致地区间负担上的不平衡。
面对公粮征收中的问题,村民如何应对,农村社会发生了何种演变,下面我们就以前文所述1941年公粮征收情况为例说明。第一,“哭穷”论调和“隐蔽政策”普遍。从1941年公粮征收调查中发现,各阶层群众自报收入与公粮负担比例有很大不同,尤其富农所负担公粮数竟占自报收入的47.1%,中农也占自报收入的25.4%,贫农则占自报收入的5.4%。可知富农自报最大,中农次之,贫农自报收入与实际相符。这说明由于战争和新政权实施抗战负担政策,“哭穷”论调和“隐蔽政策”已成为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特别在富农阶层更如此。这样做的结果可以缩小目标进而藉此避免或减少负担。
公粮政策的正确执行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晋西北地区类似任家湾之类的小农经济村庄很普遍,其经济单位一般都较小,如这些小农经济承担一项超过自己力所能及的负担时其发展就会立刻受到挫折甚至一蹶不振。如1941年公粮征收中某些新中农就开始卖牛、卖地,故老百姓在政治生活中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负担问题,“减负”实际已成为各阶层特别是较富有阶层的普遍呼声。如一向阶级关系简单且村民间政治动态不甚复杂的任家湾村,到1940年代时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已变成围绕战争动员和钱粮负担的“明争暗斗”,同时某些人对中共政权的不满情绪亦开始时隐时现。
2.赋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田赋在1940年后每两粮征收量比从前减轻,且取消田赋附加,故在考察各时期农民负担与收入比例的相对值时大致不需考虑此项负担。
至于村摊款,如前文所述,任家湾村1942年村款负担数较1941年增加58.3%,具体到各阶层农户,假定1942年农业收入与上年相当,则除贫农减少24.4%外,富农和中农分别增加66.7%、77.5%,其增加指数连中共调查员都惊叹“这个数目再加上公粮则就相当可观了”。“以一个村公所的开支就占富农收入的4%,中农收入的2.8%,贫农收入的0.2~0.3%,这未免太多了”。而“一个村公所就有七八个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包括村长、粮秣会长、武委会主任、书记、民校教员、抗联秘书、两至三个村警),这实在是过于庞大”,难怪老百姓惊呼“吃谷米的人太多了”。村摊款不断上扬,除村政权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外,还在于该项负担由各村自行摊派自行享用,而无明确征收限额,区、县等上一级政权又缺乏严密的监控体系,以致形成村款浪费,甚至出现营私舞弊现象。
(三)农民分家情形及其影响
农民分家析产一方面是小型化的农家经济为将战争带来的风险或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是为逃避兵役、差役及摊派等负担。
战争对任家湾村直接的破坏性影响不大,但中共战争动员政策还是引起了该村家庭结构的变动。农民为躲避兵役和减轻负担,纷纷分家并出现为数不少的“游击式”家庭——此村居住一些人,彼村居住一些人,实际一家人。因为,一个大家庭中的若干壮丁分立门户后既可在征兵时避开“抽丁”,又因家庭规模缩小、收入降低可免除或减轻负担。从战时该村阶级关系变化调查材料中发现,从1939年底至1942年初有1户富农一分为三,且因分家及抗战负担等关系经济状况远不如前;1户中农一分为二,且在分家后下降为贫农;1户贫农户分为两户;1户雇工分为两户;富农、中农各1户为避免兵役和负担“另立门户”,实则未分家。又如,唐家吉地主王来福1938年秋因负担过重兄弟两人分家,得地53垧,觉得地租靠不住打算收回自种,但因缺少畜力出租11垧;富裕中农任扁作1938年因二弟当兵、父亲年纪大及本人当兵跌坏腿导致劳力减少,便让父亲带三弟(担心被征兵)到外村种地,表面上分了家。在西坪村,影响农民生活的不稳定因素主要是转业、分居、迁移;其中,中农分居、迁移以躲避人力财力负担者多,贫农分居、迁移以找地耕种者多。其具体变动为:1户富农分成3户中农,分家原因主要是1940年“四大动员”时摊派公粮60小石、代购粮3.2小石、法币125元、军鞋2双,家长刘恩昌“活活气死”,留下弟兄3人只有1个劳动力,而有劳力的不愿跟上无劳力的“受累”,遂分居;中农有2户为躲兵役迁走,1户假分移走,1户真分移走;贫农1户因本村无地、牛被敌人打死及家庭不和分出移走,1户因嗣父待其不好分出移走,1户因躲避负担移走,1户因躲兵役分出移走。为对抗中共减租和钱粮等负担政策,此村富裕农户分家析产呈现出一种发展态势,这种现象在地主富农阶层乃至某些中农中表现尤明显。如抗战以来地主中有3户分成7户,其中1户家就分成3户,这些因分家形成的新户的经济实力大为衰减。实际,此时所有“地主”家里已无两个成年男子共同生活在一起。从以上有关分家行为描述中可以看出,战时晋西北农村分家现象非常普遍,下面笔者将通过抗战前后各村人口、户数统计数字来具体证实这一行为。
任家湾村1936年拥有38户人家195口人,到1939年户数仍为38户,但人口增到203人,接着在1942年又减少为184人,其户数却多了3户,即户数增多人口减少。具体言之,从1936~1942年间,生育13人、娶入6人,死亡12人、嫁出3人和迁走16人,人口净减12人。从中可以看到,农户迁居是该村人口减少的基本原因,而人口繁殖与死亡率差不多。其间,1939~1942年人口变化幅度明显,三年间生育6人、娶入3人,死亡10人、嫁出2人、迁走16人,净减19人。这种人口大幅度减少的趋势主要是大规模的战争动员及因战争引发的各种疾病使人口死亡率超过生殖率所致。对于人口迁出,据中共调查员讲,乃是由于农民躲避兵役和减轻负担的分家问题与“游击式”家庭的发展。这样该村从1936年到1942年人口减少而户数增加3户就不难理解了。
唐家吉村1936年有22户100人,户均4.5人,到1942年有27户113人,户均4.2人。户口、人口都增加,且户数增加比例大于人口增加比例。具体言之,从1936~1942年间,生育19人、移来11人、娶入4人,死亡9人、分出(指分出后移往外村等)5人、参军4人、嫁出1人、残废1人、出走1人,两数相抵,实增13人。据资料显示,中农由战前4户增加到战时6户,贫农由13户增到18户,两个阶层增加的户口是因分家后各个家庭规模变小而导致阶级地位下降引起。
西坪村1936年有51户264人,户均5.18人,1942年有53户265人,户均5人。即人口增加1人,户数增加2户。具体言之,从1936~1942年间,生育21人、移来22人、娶入9人,死亡13人、移走30人、嫁出8人,增减基本相当。但从中可以看到,人口增减原因以转移最多,其次为生死,再次为嫁娶。至于战争期间该村户数变化情况,大致为移出10户、移入6户、分出7户,出入相抵,新增两户即由分家而来就很清楚了。
黑峪口村1936年有245户1053人,户均4.3人,1942年减至200户808人,户均4人左右,各户户均人口呈减少趋势。具体言之,战前富农阶层最大,户均9.8人;地主和中农次之,户均6.63人和6人;商人户均4.44人,贫农和贫民户均3.5人左右,雇农户均2人,其他阶层户均在3~4人之间。到1942年,富农和中农是家庭人口规模最大的两个阶层,户均5.44人;商人次之,户均4.3人;地主户均减少到4人;贫农户均增加到4人;雇农户均已将近3人,其他阶层几无变化。其中富农、地主户均人数减少最多,这同战时这两个阶层的分家有关。
在讨论分家这一乡土社会的基本制度时应联系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再生产过程加以认识和解释,通过前述分家行为的描述可以看出,分家原因基本上或多或少都与战争动员有关,这反过来又对当地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一定影响。战时农村土地户均减少,农具、畜力相对更加短缺,以致产量极其低下。同时,战时农村各阶层农家户数变化明显,这些变动态势都同因逃避钱粮及差役负担而日益增多的家庭分割紧密相关。因为,战时这种因简单家庭分割而增加的户数并没有带来资本总储备量的增长,每个农户的资本储量实际减少了。
第一,由于许多农户分家,户均使用土地均比战前减少,地权变得更分散,耕地更碎化。如1939~1942年间,任家湾村户数表面增加3户,但考虑到迁居别处的3户中农和1户贫农,实际新增7户。这就使得每户土地平均面积缩小,农业生产更趋小型化。具体言之,1936年户均使用土地18.22垧,1939年18.39垧,1942年17.4垧。其中,富农和中农情况尤明显,富农每户由1936年66垧减到1942年40.25垧,中农则由23.94垧变为20.5垧。这就导致土地主要以农户自己经营为主,只有几户中、贫农或个别雇工因耕地不足难以谋生而不得不租种或伙种一些土地,但中农每户租种地平均数量变大、伙种量变小,贫农几年间租种地无变化、伙种地略有增大,雇工则只与人伙种。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是租种他人土地要比与人伙种收益大,农户在土地不敷使用时更愿意租入土地来增加自己农业收入。
第二,分家析产导致户数增多,家庭与农场规模缩小,农具顿形紧张,或者说农具在实质上相对减少了。以1942年任家湾为例,41户农家11架犁,大致4户均1架;全村3架耧中仅有1架能用,纵使耕种季节日夜轮作亦无法应对用于耧种的土地;锹户均不到1张,镢、锄不过每家1把多。耙是耕作水浇地的农具,即有水地的人家才需要,但19户有井的人家只有18把耙。全村用于浇地或灌溉的水井数量很少,每眼水井往往几家甚至十几家共用,单独有井的人家仅1户。
第三,分家析产导致各阶层农户经济地位下降。以任家湾村为例,1户富农因一分为三及连年居高不下的抗战负担,经济水平远不如前,其中分家后有两家降为中农;1户中农因分家降至贫农;1户贫农因分家变得愈困难。总之,战时这一非正常分家行为强化了小农经济和土地占有分散化的格局,这种情形因革命与战争环境下各阶层民众普遍转入农业及不断发生的自然灾害更趋严峻。
(四)结语
日本侵略和中共革命构成20世纪三四十年代晋西北农村社会演变的两大中介变量。1940年中共晋西北抗日政权创建之后为应对日军残酷“扫荡”和保障抗日军民粮饷服装并恢复农业生产,进行扩兵、做军鞋、献金、献粮“四大动员”,颁布《献金办法》与《征收抗日公粮条例》,建立公粮征收制度。此后直到抗战结束时共计进行6次征粮。公粮与村摊款是战时财政来源的基础,亦是战时晋西北农民的基本负担。面对战争破坏及中共革命动员,许多农户分家析产。笔者的研究表明,这是一种有悖于常态的农民分家析产行为。具体言之,这一时期无论贫穷之家抑或富裕之家尤以富裕之家纷纷分家析产,其目的就是想把战争带来的风险或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以及逃避兵役、差役、摊派等负担,这种外部因素是农民分家的主因,其结果对当时乃至以后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岳谦厚教授和张文俊博士参与了本章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