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性错误造成的医疗事故。其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学基础知识差,医疗技术水平低造成的。主要表现为胡乱用药,不懂药理和药性。
(2)剂量上的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用药剂量上的过失,包括用药剂量不够,不能达到医疗效果,使患者发生不良后果及用药剂量过大,用药时间过久,使患者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或发生其他不良后果。用药剂量过大常见于小儿科用药,儿童患者的用药是根据体重按比例用药的,而有的医师嫌麻烦,采用估计用药,或盲目将成人剂量用于儿童。不按规则用药,使用某种有毒或有副作用的药物时间过久,造成不良后果。如长期使用链霉素引起的中毒性神经性耳聋;长期使用庆大霉素、卡那霉素引起的肾功能的障碍,造成血尿;长期使用呋喃西林类药物导致的末梢神经炎;强心药物使用过量引起的中毒症状及心跳骤停等。不按规定用药,用药剂量过小,不能达到治疗效果,延误病情,造成不良后果。如心力衰竭病人,不给饱和量用药,不能纠正心力衰竭,延误治疗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也时有发生。激素类药物的使用,特别是已经长期使用者,想停用该药时,不要骤然停药,要逐渐减少用药剂量,直到终止。
(3)错用药物造成的医疗事故。错用药物是将药物外形相似而性状和作用截然不同的两种药物错用所致。最常见的原因是药物错放位置,自信不会出错而不加核对地应用。错用药物的事故一旦发生,大多造成患者死亡或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
误用药即错误地将毒药、毒品及非药物品当作治疗用药,给患者口服或注射到患者体内,常发生恶性医疗事故。
(4)药物过敏造成的医疗事故。例如,药物过敏性休克[机体对某种抗原性物质(药物、血清、食物等),通过免疫机制短时间内引起严重的全身反应伴有休克症状出现者,称为过敏性休克]。
(5)使用过期失效药品造成的医疗事故。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多数是医疗方面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造成的。药品有效期的计算是从药品出厂日期批号的下一个月一日算起。
16.什么是医疗意外和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利后果的情况。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这种医疗意外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和避免的。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1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什么不再将医疗事故划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将医疗事故划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是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践基础上加以改变的,主要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是赔偿,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赔偿是以损害结果来计算的;二是难以指定客观准确的判断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掌握;三是医疗事故往往一因多果,其损害后果经常是由病情、责任程度、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等原因综合引起;四是医患双方往往对医疗事故的定性存在争议,影响医疗事故的及时解决。但是,《条例》在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鉴定结论中应当包括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这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由于医务人员不负责任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提供了依据。这种规定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不矛盾的。
18.医疗事故如何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19.哪些情况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包括下列情况: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哪些情况属于二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度智能障碍;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一眼球结构损伤,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全胰缺失;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肾功能部分损害;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双侧卵巢缺失;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3)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面部重度毁容;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全胃缺失;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膀胱全缺失;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双上肢肌力Ⅳ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Ⅱ型)。
(4)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度智能障碍;难治性癫痫;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舌缺损大于全舌2/3;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吞咽功能严重损害,依赖鼻饲管进食;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胰缺损,胰岛素依赖;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女性双侧乳腺缺失;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双前臂缺失;双下肢瘫;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哪些情况属于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面部轻度毁容;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分贝);鼻缺损1/3以上;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胃缺损3/4;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脾缺失;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不能修复的尿道瘘;膀胱大部分缺损;双侧输卵管缺失;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不能修复的Ⅲ度(三度)会阴裂伤;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双下肢肌力Ⅲ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双前足缺失;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