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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总则(2)

“正确处理”,可以说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追求的最终目的,也是最高要求,是制定本条例的首要目的。发生医疗事故是谁都不愿意遇到的事情,但是我们不能不面对现实。要进行正确处理,既要求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本身情况有全面、正确的了解,也要求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及责任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既要求正确地、妥善地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涉及赔偿的,应当合理适度,也要求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及有关医务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理要依法、适当。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也要按照合理合法的原则协商。

9.医疗事故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医疗事故是一种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医疗关系的性质本来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一般称之为医疗服务合同。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医疗过失行为侵犯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按照责任竞合应有利于受害人进行选择的原则,应当选择侵权责任确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以更有利于患者的利益。

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的“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称的“医疗事故”有什么不同?

国务院2002年4月4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作了重新界定,与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

(1)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的客观后果为“人身损害”,删除了“导致功能障碍”的限制。

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两相对照,最明显的改变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是“导致功能障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则规定医疗事故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章 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样,对于过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造成人身损害但是没有造成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现在就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2)不再坚持“直接”造成后果的表述,涵盖了在适当条件下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间接因果关系。

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中,特别强调“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意指医护人员的医疗活动与导致患者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事实上,很多问题仅仅适用直接因果关系作为确定责任的根据,并不科学,在医疗事故概念界定中删除“直接”的表述,就为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创造了基础条件,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更为准确。

(3)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并具有主观上的过失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排除了医疗差错的赔偿责任,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而不予赔偿。这种规定的不当之处最为明显,这就是在医疗事故的赔偿中,否定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即使是具有医疗差错造成损害后果也不予赔偿。为此,《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突出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事故的表述,将凡是由于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都认定为医疗事故,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

(4)主张医疗行为的违法性,以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范作为判断违法性的标准。

《条例》在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中,增加规定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没有的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常规”。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是客观衡量医疗行为有责性的标准。医疗机构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就具有了构成医疗事故的可能性。章 常规。但是,还应当强调医疗行为违反了保护自然人合法权利的法律,这是医疗行为违法性的主要之点。

(5)强调医疗机构是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肯定了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性质是替代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主体为“医务人员”,《条例》规定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确认医疗事故责任的基本性质是替代责任(也称为转承责任),而不是一般侵权责任。凡是医务人员受聘于医疗机构,在执行职务的时候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应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而不是向医务人员请求。只有个体行医的医生造成医疗事故,才不是这种替代责任。

11.构成医疗事故所具备的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中,这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即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件。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过失。

(3)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常规的行为。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常规而发生的事件。章 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 常规。章 规章 最直接的是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 常规。它们是指导具体的操作的,凡是违反了,必定要出事情。在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时,这是最好的判断标准。

(4)必须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5)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

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在《条例》起草过程中,为了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在研究确定“医疗事故”的概念时,将医务人员是否有“过失行为”以及该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即在损害后果中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作为一个必备条件加以考虑。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大的关系,这也是公正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

12.常见的医疗事故有哪些?

常见的医疗事故包括以下几类:

(1)与管理有关的医疗事故。例如:对危重患者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条件,借故推诿和拒收,以致丧失抢救时机,或不负责任地将危重患者转院、转科,造成不良后果。擅离职守,贻误诊疗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卫生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明知故犯,查对不严,交接班不准时,或不遵医嘱,护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医院领导、后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2)与手术有关的医疗事故。例如:在全身麻醉过程中麻醉药浓度过量,使用麻醉剂技术上的错误以及诱导期中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呼吸衰竭等造成的医疗事故。在局部麻醉过程中,将过量麻醉药误注入静脉、误用高浓度的药物贮存溶液等造成的医疗事故。

(3)与输血、输液有关的医疗事故。例如:输异型血引起溶血反应,以致发生溶血性休克死亡。输入被细菌或霉菌污染的血液、血浆或液体引起死亡。输液量大、速度快引起心力衰竭和肺水肿而导致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与错用药物、过量用药有关的医疗事故。例如医生开错药,药房发错药,护士拿错药。

(5)与检查、治疗有关的医疗事故。例如在各种检查治疗(检查、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制剂等)工作中不负责任而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

(6)与助产有关的医疗事故。例如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操作规程,以致会阴三度撕裂或产妇、婴儿死亡。

(7)与诊断错误有关的医疗事故。

13.与输血有关的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情况?

输血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失血、贫血、低血压、低血容量、低血色素等患者采取的一种重要的医疗措施。与输血有关的医疗事故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1)血型不合的输血造成的医疗事故。最为常见的是负责配血的医务人员工作上的粗心大意,查对不严格,填错报告单,容器搞错或者是违反输血工作规章 B型或AB型误认为O型,而在输血前又不进行床旁交叉配血试验,从而造成医疗事故的。

(2)输入污染的血液造成的医疗事故。例如采血时违反操作规程,误用未进行灭菌消毒的容器等为患者输血。

(3)输入有传染病病原的血液造成的医疗事故。例如将有病病原性肝炎、结核、疟疾、血吸虫病、狂犬病、布氏杆菌病、梅毒等传染病病原的血液输给受血者。

(4)输血不及时造成的医疗事故。例如有输血条件的医疗机构,血库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遇有急需输血的患者,找不到血库工作人员无法输血,延误和丧失对患者的抢救和治疗时机,造成医疗事故的。

14.与手术有关的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情况?

与手术有关的医疗事故包括以下情况:

(1)手术前的医疗事故。手术前对手术区的备皮不合要求,备皮不干净,手术区的皮肤原有感染病灶,手术前未做必要的处理,造成手术后伤口的化脓感染等。手术前未充分考虑手术的难度,未做输血准备工作,待手术中发生变化急需输血时措手不及,血库找不到同型血,造成不良后果等。手术前在患者体表画错手术部位,开错刀等。手术前未给患者用药,造成手术中因肌肉紧张而操作困难、麻醉失败等。手术前对患者未做详细的内科检查,未排除手术禁忌症,如为严重糖尿病患者做外科手术,造成手术后伤口经久不愈合、感染等。手术前对手术治疗的准备工作不充分,不做必要的化验和检查,手术医师心中无数,采取打开看的轻率态度,盲目开刀手术,因而造成医疗过失。如肠道手术在手术前未做常规清洁灌肠,影响手术操作,造成手术后吻合口瘘、感染。盆腔手术时,术前未插导尿管,如遇膀胱充盈,手术中造成误伤膀胱等。

(2)手术中的医疗事故。手术中的医疗事故是多种多样的,如在手术中无客观体征依据,盲目扩大手术范围,任意更改手术方式;手术中发现疑难情况,手术者不能胜任手术,而手术者出于自尊心,不请示上级医师,轻率蛮干,不顾后果;手术中操作粗心大意,将纱布、手术器材等留置在患者体腔内;手术中未经上级医师同意,擅自做主,改用未曾使用过的手术方法;手术中不按人体正常解剖层次及技术规范进行;手术者技术不熟练,误认脏器等。

(3)手术后的医疗事故。主要是术后护理中的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

15.用药造成的医疗事故有哪些?

用药是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治疗的主要手段。因用药造成的医疗事故包括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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