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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1)

144.承担医疗事故中的行政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追究医疗事故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格和标准,即所谓承担责任的要件或必要条件。一般来说,承担行政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一样,也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但两者因性质、作用和目的均不同,所以承担责任的要件也有所不同。

最大的不同是:民事责任要件特别注重行为的损害后果,有损害后果才有民事责任,没有损害后果就没有民事责任;但行政责任要件却更为注重违法行为而不特别强调损害后果,有时只要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即使没有损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除上述四个要件外,还需具备的一个条件就是:医疗事故必须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因为,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是在卫生部门授权的情况下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医务人员在法定工作以外私自行医,或者未经单位同意或许可,与其他医疗单位或与个体开业医生合伙,从事业余的有偿医疗活动而造成病人不良后果的,就不能适用《条例》。同时,在这种活动中,行为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不具备承担医疗事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其所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属于行政责任。当然,此时其所在医院也可能给予其一定的行政处分,但处分依据只能是非法行医,而不能是医疗事故。就是说,没有医疗事故,他也可能受处分,事故只是引起处分的导火索。所以说此行政责任和彼行政责任是不同的。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我们说此时当事医务人员不承担行政责任,并不是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给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还应同时承担刑事责任。

145.医疗事故中行政责任有哪些特征?

(1)产生于违反有关医疗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只有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上所规定的职责或义务,才能令其承担行政责任。具体到医疗事故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医疗管理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常规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应受这些法律规范的管辖,必须严格遵守,违者即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同违反民法的行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刑法的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道理是相同的,都是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只适用于特定的人。行政责任只适用于受行政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并非对每个社会成员都适用。而且不同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只能适用于不同领域内的特定人。具体到医疗事故中的行政责任只能适用于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只能由法定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具体到医疗事故中的行政责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按法定程序追究,当事人对追究行政责任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6.医疗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应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条例》第六章罚则具体规定了各种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下面一一叙述之。

(1)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根据《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情形分别是:“(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即:“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医疗机构及其有关医务人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有关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该条还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的管理规范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3)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4)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或者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按《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5)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47.医疗事故中承担行政责任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解决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既是严肃的法律问题,也是一项思想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承担行政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必须严肃慎重,以过错事实为根据,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做到有过者惩必有据。以过错事实为根据,就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从多方面了解事实的全貌,不能偏听偏信,力求全面、完整、准确地认定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必须以国家的法律、规章 制度为衡量过错有无和大小的准绳。

(2)教育和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惩罚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挽救被惩罚人员。这就要求对医疗事故中应负责任的人员实行惩罚的时候,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反对单纯的惩办主义。总之,在进行惩罚工作中,必须坚持教育和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于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应严肃进行批评教育,以理服人,诚恳地帮助他们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

148.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应该承担三个方面的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到医疗事故,就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所应承担的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分,是由卫生行政机关给予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制裁措施;另一种是行政处罚,是由卫生行政机关给予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法律制裁,其主要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决定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确定处分及处罚的轻重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造成病员损害结果的程度;医疗事故情节的轻重;责任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前后的态度;医疗事故责任人的一贯表现。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种以财产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具体到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绝大多数的医疗事故案件的责任人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数额: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是最为严厉的一种责任。当医疗事故责任人构成医疗事故罪或非法行医罪等情况下,就应当承担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

149.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0.发生医疗事故后,当事人抢夺病历资料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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