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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3)

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127.医疗事故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应当依据什么认定?患者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128.对患者所需的护理期限和护理人员有哪些规定?患者所需的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129.医疗事故赔偿中,怎样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

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130.医疗事故中的残疾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与误工费是否能够重复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生活补助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赔偿误工费,之后赔偿生活补助费。

131.是否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项目中虽然对残疾赔偿金没有明文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是接受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因此,医疗事故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10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但最低不少于1年。

132.医疗事故赔偿中,怎样计算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例如假肢、助听器等)的,按照医疗机构证明,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33.医疗事故赔偿中,怎样计算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134.医疗事故赔偿中,是否支付死亡赔偿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项目中虽然对死亡赔偿金没有明文规定,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是接受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因此,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20年。死者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10年。

135.医疗事故赔偿中,怎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13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的“被扶养人”包括哪些人?

“被抚养人”包括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

137.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如何计算?

(1)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患者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患者,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2)住宿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38.医疗事故赔偿中患者的家属的有关赔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包括患者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139.如何评价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问题?

精神是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每个公民都拥有平等的正当的精神方面的权益,章 欢乐、愉快、安全、宁静、光荣、自尊和尊严,甚至还有旺盛的意志、清醒的意识、正常的思维等权益。精神损害即精神权的损害,是指公民正当或合法的精神权益因他人不法侵害而造成的损失,通常表现为痛苦不安以及其他心理上的异常,如恐惧、震惊、忧虑、羞辱、意志消沉、绝望等。目前,对精神损害的定义,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丧失。精神痛苦主要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到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公民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公民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如名誉权受到损毁,肖像权受到侵害等。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损害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章 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现代标准,人的“健康”本身就包含着生理、机体的健康和心理、精神的健康,很难想象,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其损害仅是患者机体上的,而精神上不受什么损害;同样很难想象,因医疗事故而造成患者死亡的,其家属会无动于衷,对精神没有什么影响。

医疗事故对患者的精神损害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式,即医疗事故直接造成患者的严重精神损害,如痴呆、严重智力障碍等;二是间接式,即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生理上、机体上的严重损害后,由此引发的精神上的损害。医疗事故对患者亲属也能造成精神损害。

140.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在于:

(1)对人的精神损害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并使受害人可享受的利益遭受损失。

(2)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

(3)精神损害可以通过现代医学手段诊断、治疗。

(4)金钱赔偿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一种方式。

141.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依据哪些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142.医疗事故赔偿的精神损伤抚慰金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143.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变成植物人的赔偿年限和赔偿金额一般是多少?

对于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变成植物人的赔偿年限和赔偿金额,各地的具体规定不同,另外具体的案情和条件不同,赔偿的数额差别很大,律师在其中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赔偿数额大大提高,一般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比如致人死亡),获得的赔偿至少在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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