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一个展览的某些画面开始。这次,并非单幅的图画,而是十九世纪最伟大的标榜——阿尔伯特亲王和维多利亚女王——结婚初期生活的一系列蚀刻版画。这些作品共有六十三幅,均为其家人和朋友相聚的家庭场景,包括他们最大的两个孩子伯蒂和维姬。伯蒂是维多利亚王位的继承人,他将入牛津体会牛津辩论社。这是一个并非出自本人意愿的展览——严格而言,这些私人图画仅为其生活乐趣和纪念其亲密友谊而创作。
1840 年 10 月至 1847 年 11 月间,维多利亚与阿尔伯特将这些画像交给一名印刷商以制成铜版复本。但是,印刷商的伙计自行制作了这些蚀刻版画复本并将它们卖给了伦敦出版商威廉·斯特兰奇(William Strange)。斯特兰奇发布了这些作品的印刷展示版:《维多利亚女王与阿尔伯特亲王蚀刻版画展注记目录》。1 斯特兰奇甚至还向买家承诺,这些私人图画将随附女王或亲王的亲笔签名摹本。
1848 年,“阿尔伯特亲王与斯特兰奇”之争被诉诸法庭——对于波士顿律师塞缪尔·华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中题为“隐私权”的标榜性文章而言,这无疑是一个“经典案件”。我们一定还记得此二位对隐私的定义是“独处而不受干扰”的合法权利。在华伦和布兰代斯 1890 年的这篇文章中,鉴于对塞缪尔·华伦女儿的婚礼照片未经当事人同意即被发表于《华盛顿邮报》,2 二位律师因此提出:工业革命的技术已经危及到我们的隐私权利。“瞬时摄影和报业侵犯了神圣的私人和家庭生活领域;无数的机械设备预示着将来有一天,‘我们在密室中的低语将会如同在屋顶的大声宣告’。”他们还写道,“多年来,一直有一种感觉,即法律必须为未经许可而传播私人肖像的行为提供某些救援。”3
英国法律最终保护了维多利亚与阿尔伯特对其个人画像的隐私权。“阿尔伯特亲王与斯特兰奇”一案以原告胜诉结束,法院认定普通法应禁止翻印蚀刻版画。正如华伦与布兰代斯所认为的,本次判决也为工业时代保护人们隐私提供了重要先例。
今天的 Web 3.0 革命同样对传统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提出了深刻的挑战。以瑞恩·吉格斯一案为例,75,000 人通过 Twitter推文,热烈关注着这位足球选手的婚外性丑闻——无视英国高等法院禁止公开评论吉格斯私生活的“封口令”——最终出现《金融时报》编辑莱昂内尔·巴贝尔(Lionel Barber)所描述的“我们时代的自由讨论”。4 一方面,法律显然不能对通过Twitter 关注吉格斯性生活的 75,000 人施加惩罚;但是另一方面,本应该保护个人权利不受社会干扰的法律又不得不为数字时代里的公众嘲讽对当事人进行某些辩护——在这样一个数字时代,似乎人人都能公开他人的任何事情。
莱昂内尔·巴贝尔最终得出结论:于今天的社交媒体革命而言,“法律明显滞后”。吉格斯一案很不巧成为法律的冰山一角。现在,从在 Twitter 上发表推文怀疑妻子不贞的英国管道工 5到自号为维基解密“透明性之王”的朱利安·阿桑奇,到使用Twitter 的无数草根言论自由者——似乎人人都自认为有权随意在线发文,根本不存在任何后果。所以,法律怎么赶得上我们对这一网络技术的使用呢?在当今的 Web 3.0 世界里,我们是否需要更多的法律来保护“神圣的私人和家庭生活领域”不受干扰呢?就像十九世纪隐私拥护者华伦与布兰代斯不受公众舆论“不适宜流言”的干扰。
马克·扎克伯格与埃里克·施密特肯定不会这么认为。
2011 年 5 月下旬,多维尔 G8 峰会召开前一周,法国总统尼古拉·萨科奇(Nicolas Sarkozy)邀请扎克伯格、施密特以及包括我在内的几百名超级节点赴巴黎,讨论政府对互联网实行监管的必要性。针对萨科奇关于“e-G8”电子峰会政府实行互联网“文明化”保护用户隐私的议题,施密特表示反对,他称其为“愚蠢的”政府规则,认为“技术的发展远超政府,所以,不要试图立法,除非你了解其后果”。6 扎克伯格稍具外交策略,但仍然清楚表示:政府对今天社交媒体行业的创新实行监管是极不明智的。
在某些方面,扎克伯格可能是对的。今天隐私权破灭的最有效应对措施并非蜂拥立法。我已经说明,我反对英国及墨西哥政客们在国内动乱时期暂停社交网络的做法;我也不赞成美国国会在 Twitter 上封锁塔利班 7 或在法律上启动美国司法部单方面搜索其政治人物在其他国家的 Twitter 账户。8 不论你喜欢与否,二十一世纪的民主因社交媒体已经成型并日益壮大,也因此,民主的政府要关闭或控制网络非常困难。
此外,正如埃里克·施密特所言,社交媒体在许多方面只是一面镜子。关键问题是并没有人强迫我们向 Instagram 上传照片、在 MeMap 上公布所在地,或者在 My Fav Food 上广播刚吃的午餐。体现我们大暴露主义时代最真实的画面是“斯考伯的故事”。所以,事实上,我们一边关心在这个社交媒体年代日益加深的公开性,一边又矛盾地呼吁政府或者法律保护我们自身不被暴露。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论自由》所述,政府保护我们不受他人干扰,而非自身的绝对自由;现实情况是——不论好坏——网络上发布的一张照片、一次更新或一篇推文,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公共财产。所以,不要希望像能言善辩的埃里克·施密特一样口若悬河,真正保护我们隐私的唯一办法就是——不要公布任何事情。
亦即是说,网络隐私政策的某些政府立法是必需的。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2011 年 3 月对谷歌刚出炉的社交网络工具 Buzz 的重大“欺诈性隐私惯例”调查裁决 9.政府对Facebook 明目张胆地忽视某些个人隐私亦需立法。2011 年 6 月,公司宣布将增加“人脸识别”服务以及未来 20 年的隐私解决方案:Facebook 与政府于 2011 年 11 月达成和解,社交网络须经用户同意方可修改其个人信息的公布方式。10 但是,相较政府行为的迟钝而言,鉴于 Twitter 与 Facebook 之类的新兴社交网络的财政实力、传播速率与活力,问题的关键在于了解重点所在。正如 MSNBC 法务记者鲍勃·沙利文(Bob Sullivan)于2011 年 3 月所注:“至少有七部与隐私相关的法规已经或者即将向美国众议院提呈。”11 这可能也就是为什么 2010 年 12 月奥巴马政府呼吁建立互联网“隐私权利法案”的原因。美国商务部88 页的报告也呼吁建立隐私政策署,“作为商业资料隐私政策专业知识中心”。12 我们需要对 Web 3.0 革命更为集中的政府响应——这也正是 2011 年 5 月美国白宫宣布其计划成立《国家个人资料外泄法》的原因,旨在以统一的联邦标准取代各州法律的大杂烩。13
美国当前最为有效的法律措施大概是西弗吉尼亚州参议员约翰·D。 洛克菲勒于 2011 年 5 月提出的“禁止跟踪”法案。
该法案要求采用 Web 3.0 数据的企业在其产品界面向用户提供不参加信息采集的按钮。参议院商务委员会主席提出要求:“消费者应该有权决定其信息是否可被在线采集与使用。”14 许多企业(包括微软公司和 Mozilla)已经采纳洛克菲勒的法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席乔恩·莱博维茨(Jon Leibowitz)亦于 2011 年 4 月号召“行动滞后的”谷歌在其 Chrome 网络浏览器上添加“禁止跟踪”工具。15
此外,还需要一些其他相关法规以确保该项法律不至于继续滞后于技术。谷歌与苹果智能机 2011 年 4 月的“跟踪门”事件绝对应该引起美国国会对明尼苏达州参议员艾尔·弗兰肯(AlFranken)观点的认真思考。16 这位《周六夜现场》的前明星出身的参议员,于 2011 年 5 月要求谷歌与苹果在其智能手机应用中,添加“清楚且容易理解的隐私政策”。17 考虑到谷歌与苹果在云经济发展中的先驱作用,弗兰肯还明智地呼吁这些企业在其 iCloud 等极具影响力的新服务中采取同样透明的隐私政策。
云计算的引入拉开了保护隐私的全新战役。批评家查尔斯· 利 德 比 特(Charles Leadbeater) 警 告 说:“ 云 收 集 着 我 们的数字自由。”18——透过眼前,他看到的是这样一个世界:
“Appbook”和“Facegoogle”公司掌管着我们个人信息。并非只有利德比特对云世界心生恐慌。斯洛文尼亚文化批评家斯拉沃热·齐泽克(Slavoj Zizek)对个性化技术与企业实力的共生如是注解:“随着我手中所持的这个全新的小东西越来越个性化、易于使用、功能越来越‘透明’,其整体方案也就越来越依赖于幕后运行,依赖于协合用户经验的庞大机器线路。”19 因此,我们位于云端的数据隐私对“Appbook”与“Facegoogle”而言就尤为脆弱,需要更多的艾尔·弗兰肯这样负责任的政治家们推促政府进行认真的思考。
参议员约翰·克里(John Kerry)与约翰·麦凯恩(JohnMcCain)2011 年提议建立“商业隐私权利法案”有望实现,尽管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理查德·塞勒(Richard Thaler)认为它还应当包括用户接触其个人信息的权利。20 参议员杰伊·洛克菲勒(Jay Rockefeller)也始终认为我们亟须对《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COPPA)进行更新 21——尤其是当前在诸如迪士尼儿童社交网络 Togetherville 出现,以及马克·扎克伯格认为应该允许十三岁以下儿童使用 Facebook 之观点误导的情况下。
欧盟在促成社交网络隐私权方面,甚至比美国政府更为激进。例如,针对社交媒体企业首要的在线跟踪问题,欧洲隐私保护方面已经着力实施一项计划:仅当用户主动“参加”信息采集并允许商家采集其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方可对其进行跟踪。22在制约 Web 3.0 领先企业方面,欧洲也表现得更为突出。例如,2011 年 4 月,荷兰政府以多达 140 万美元的罚款对谷歌实施震慑,要求其街景视图(Street View)技术遵守信息保护的要求。23 欧盟对苹果与谷歌通过智能手机收集的所在地信息进行分类,使得苹果与谷歌在欧洲面临着更为严密的监管政策。242011 年 5 月,Facebook 的人脸识别软件首次公开,因其未经用户同意即可泄露个人身份,欧盟信息保护机构对其采取了极为严格的审查。25 即便是欧洲信息技术的领军人物,比如无线通讯巨头英国沃达丰集团首席执行官维托里奥·科劳(VittorioColao),也在 e-G8 峰会上公开批评扎克伯格的反政府姿态,并表示:如果网络要成为世界的文明力量,增强网络信任度及保证隐私的法律就至关重要。26 我在 e-G8 峰会关于隐私与信息控制的发言无疑明显地分为欧洲和美国两部分。Mozilla 浏览器主席米切尔·贝克(Mitchell Baker)与《公共部分》的作者杰夫·贾维斯等人,显然不似英特尔总经理克里斯蒂安·莫拉莱斯(Christian Morales)等欧洲信息技术执行人那般对政府保护政策持赞同观点。
欧盟司法专员维维亚娜·雷丁(Viviane Reding)甚至期望社交网络建立“遗忘权”选择,允许用户销毁其已于网络公布的信息。“我希望明确人们应该有权——不仅仅是可能——收回其对于信息处理的认可。”雷丁于 2011 年 3 月向欧洲议会提议,“举证责任应该在于信息掌管人员——那些处理个人信息之人。
他们必须证明其对相关信息的需要,而非由个人证明其信息采集的无必要。”
但是,与法律或政治行动一样,我们需要用户对 Web 3.0业务的核心性质有更深的了解。用户必须了解互联网上的“自由”服务从未真正自由。正如 Reputation。com 首席执行官迈克尔·费蒂克(Michael Fertik)对我所讲的,像 Facebook 这类号称自由的社交网络,其经营模式根本就是向广告商销售我们的信息。我们作为自由网络信息的生产者,是其产品而非朋友或者伙伴。因此,在 Web 3.0 时代,用户不仅要认真理解社交网络的“服务条款(TOS)”——这些服务条款往往都应该删减简化方可便于用户理解(例如,LinkedIn 的“隐私政策”长达6400 字,堪比一部中篇小说了)28——还应该认识到 Facebook、Twitter、谷歌、Zynga、Groupon、苹果、Skype 以及 @quixotic个人信息革命的其他领军企业,全都是盈利几十亿美元的公司,甚至可与盈利的银行或石油石化公司相媲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