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对毛泽东农业合作制思想的新发展
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九十周年之际,重温毛泽东同志农业合作制思想,回顾我国农业合作制实践的曲折道路,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理论思考和理论概括,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业合作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资本主义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的“中间环节”(《马恩全集》第36卷第416页)。它的基本思想是,无产阶级不能剥夺农民,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化只有通过自愿和互利联合来实现,这种联合必须能够逐步改变落后的生产面貌和生活状况。这里马克思、恩格斯只是给后人揭示了合作经济的理论原则,而没有规定合作经济的具体模式。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62页)。这正是他们严谨的科学态度的体现。合作经济的具体模式,究竟应该怎样,主要是一个实践问题。
十月革命后,列宁首次初步实践了马克思主义的农业合作制理论,并结合俄国实际,制定了全面的合作社计划。第一次把包括列宁的合作社计划在内的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制理论变为现实的是斯大林同志,他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完成了农业集体化这一史无前例的伟大事业,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制理论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我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搞社会主义的。如何引导个体农民走上社会主义合作化道路?如何把汪洋大海般的小农经济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是实践向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的新问题。对此,只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的现成答案或照搬别国经验,是不会取得成功的。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制理论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使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制理论又一次在一个大国、穷国中变为现实,取得了伟大胜利。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毛泽东农业合作制思想,创立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合作化道路,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制理论,也为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增添了新的内容。
第一,制定了“耕者有其田”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土地纲领,为农业合作化创造了有利的经济、政治条件。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主张,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解决土地问题的最彻底办法是实行土地国有化,消灭私有制。但是在我国,地主经济是把土地分割成小块租给农民耕种,因此,我国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根深蒂固,难以接受土地国有化的办法。毛泽东同志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早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就为我们制定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纲领,这个纲领的主要内容就是“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在这个阶段上,一般地还不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农业,但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种种合作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639页)。新中国建立后,在减租反霸的基础上,党遵循这一土地纲领,胜利地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改革,从而为以后进行农业合作化创造了有利的经济、政治条件。
第二,采取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合作化的正确步骤和方法,在很少社会震动的情况下,顺利地实现了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土改后,我国农村经济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广大农民得到了多少年来梦寐以求的土地,长期被压抑的个体生产积极性得到了发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个体经济也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和危险性。一方面,生产规模狭小,生产能力有限,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都很低,同实现国家工业和同农民自己进一步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愿望之间存在着矛盾。“从解决这个矛盾出发,就要解决所有制与生产力的矛盾问题。”也就是说“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19页)。另一方面,这种个体经济同资本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时,已有少数农民贫困,出现了卖地现象,农村又面临两极分化的威胁。“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就是合作社”(《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17页)。根据这个原则,党及时开展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毛泽东同志依据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制的原理,总结国内外农业互助合作的经验,制定了一条在自身互利基础上由低级到高级,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农业合作化道路。这就是第一步在农村广泛发展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第二步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第三步由初级社发展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这些步骤,可以使农民从自己的经验中逐步地提高社会主义的觉悟程度,逐步地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因而可以使他们较少地感到他们的生活方式的改变好像是突然到来的。这些步骤,可以基本上避免在一个时期内(例如在一年到两年内)农作物的减产,相反,它必须保证每年增产,而这是可以做到的”(《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85页)。党遵循这些原则和步骤,引导几千年来的个体经济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合作化道路,顺利地实现了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生产不仅没有像苏联当年那样发生倒退现象,而且还持续增长,1953年-1956年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4.8%,社会安定,人民生活显着改善。
第三。把生产领域的合作同流通领域的合作结合起来,切断了个体农民和资本主义在经济上的联系,促进和保证了“三大改造”的胜利。
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在领导农业逐步实行生产合作社的同时,又大力在农村的流通领域里发展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和实行了主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特别是统销的措施,更有决定性意义。1953年,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供不应求的矛盾愈来愈突出。城乡资本主义势力利用这个矛盾,大搞投机活动,给国家收购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实行统购统销后,“我们依靠同农民的联盟,取得粮食和工业原料去制资产阶级”,“这就把资产阶级要搞自由市场、自由取得原料、自由销售工业品这一条资本主义道路制住了,并且在政治上使资产阶级孤立起来”(《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97、193页),割断了农民个体经济同城市资本主义经济的联系,大大推进了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但是,由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不足,以及党内不少同志因为胜利而滋长了骄傲自满和急于求成的情绪,我们的工作中也曾出现过缺点和偏差。但这些缺点和偏差同我国农业合作化的伟大成就相比,毕竟是次要的。我们绝不能因为失误而抹杀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的光辉成就和毛泽东同志的丰功伟绩。
“伟大的阶级,正如伟大的民族一样,无论从哪方面学习都不如从自己所犯错误的后果中学习来得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85页)。农业合作制发展中的错误和挫折教育了我们,广大农民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中得出了一条重要结论:农业合作制应该体现这样一条重要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民的主人翁责任感。是什么东西能够很好地实现这条要求呢?在中国,只能是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合作化以来,它虽然伴随着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发展而反复出现,但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总是处于“合理不合法”的地位。只有在三中全会以后,八亿农民在党的领导下,自觉运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放开手脚,以极大的热情和主动精神进行着农业合作制的伟大实践,使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再次破土重生。经过群众在实践中的淘洗、对比和演变,终于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合作经济的新形式。这是一个古今中外从未有过的全新的事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新路子,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农业合作制思想的新发展。
在所有制形式上,使生产资料同劳动者直接结合,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不论生产的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5页)。至于社会主义农业经济通过什么途径使二者结合,经典作家只提出了合作制的道路,而不可能规定二者结合的具体形式。但是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传统观念,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完成以后,只能建立纯而又纯“一大二公”的高度集中的集体所有制。特别是在建立人民公社以来,生产队的生产和经营,完全服从公社和大队的统一指挥和安排,社员个人没有什么自主权,结果形成“种田的不当家,当家的不种田”,出现“共产风”、“一平二调”、“瞎指挥”、“大呼隆”等问题,使建立“高(公有化程度高)、大(生产规模大)、全(‘小而全’、‘大而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了约定俗成的事情,并且误认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的理论和实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改变了过去在所有制形式上“高度集中”的现象,完善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例如,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又不是公有公用,而是公有集体农民个人直接使用;占有权转包归家庭,又不准出卖、转租,随意修建庄院,没有处置权;使用权归家庭,又要接受国家和集体的计划指导,向集体承担一定的义务。其他生产资料可以转包家庭,甚至可以把所有权也出售给家庭(如机械、房屋、农具、耕畜和部分小型企业等),国家用税收、价格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去管理。这就使生产队和家庭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生产队是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同作为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承包者农产发生关系,既使劳动者有了对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直接使用权,也有了对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既使集体所有制得以实现,又使劳动者的责、权、利相结合,成为生产资料的真正主人,从而找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正确途径。
在经营方式上,家庭联产承包制,是一种以“包”为核心,能够使“统”与“分”有机结合的责任制形式,它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宜统则统,宜分则分,一方面统一管理,一方面分散经营。属于生产、分配、交换全部过程中的基本决策由集体通过签订承包合同作出。如统一安排承包土地;统一规定重要作物的面积、标准产量;统一规定集体提留的数量和用途以及向国家交售的农副产品数量;统一管理、使用某些生产设备及群众要求统一办的各种公共事业。对于各家各户承包土地的耕种,生产中的具体决策、具体措施则由承包者独立作出,分散经营。这不是合作经济中的两个层次,而是一个层次的两个方面,统下有分,分中有统,统分并存,缺一不可。这种责任制适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业分散劳动的特点,使农民由集体经济中的劳动者转化为具有较大经营与主权的相对独立的生产者。它的实行,从根本上解决了合作化以来一直存在的“统”排斥“分”的问题,消除了“大呼隆”、“大锅饭”、“瞎指挥”,推动了农村经济的活跃和发展,使我们找到了适合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特点的经营管理形式。
在分配形式上,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而出现的分配形式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分配原则。这是统一核算与联产计酬的结合体。为了保证合作经济内部的成员之间能够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进行严格的统一核算。主要是制定年度全部承包土地的标准产量、标准产值、上交任务、集体提留、家庭所得等,然后再通过合同制明确到户。承包者实施的结果,就表现为联产计酬,也就是依据承包的标准产量,扣除上交提留,个人所得部分大体与他付出的劳动成正比。一般地说,如果投入的劳动超过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必要劳动量,就会得到超过标准产量的报酬,那便是超额劳动的部分;反之,就会出现低于标准产量的情况,那便是当然的少劳少得。由于年初制定了一次性分配方案,年终也就没有必要按承包者个人所得部分交归集体统一分配。这种分配形式虽然不能说它是纯粹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但与平均主义相比,更接近于按劳分配原则,是目前更适合我国农村实际生活水平的一种劳动报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