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基础工作,不断提高预防控制能力。各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对一些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敏感问题、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及时掌握信息,掌握动态,及早预防,提前介入,防微杜渐,做到见微知着,善于从个别看到一般,从局部看到整体,从现状看到趋向,透过具体问题洞察出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早控制事态,稳定情绪,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对一些矛盾纠纷预防不到位,处理不及时,引起群众的逆反心理,导致矛盾激化。针对不同时期治安形势的不同特点,掌握社情动态,密切注视群体性事件中的异常现象,调整工作方法,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制造事端,搞破坏活动。
(四)严把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宗教纠纷。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决打击和查禁取缔各种非法宗教活动,严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问题制造事端,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对于牵涉民族宗教政策性的问题,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积极稳妥地处置。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根本性的措施来抓,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注重普法实效。根据各地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以及文化娱乐活动。特别是在农村倡导鼓励勤劳致富,广泛开展“五好家庭”、“科技致富户”、“遵纪守法户”、“十星级户”等活动。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正执法为重点,经常性地组织全体执法队伍认真学习党在新时期关于政法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在新形势下处理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开展“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大讨论,开展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争创”活动,进一步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和实施各种便民利民措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真心实意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困难,满腔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
(刊于2000年《临夏信息快报》第160期)
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新路子
“九五”时期,临夏回族自治州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团结、进步、发展,最根本的是发展经济”的工作主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民族团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稳妥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全州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既积累了一些较为成功的经验,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
成功的做法主要有:一是加强领导,落实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把民族宗教工作作为重点,不断健全和完善目标责任制等各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促进民族宗教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二是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调动各个层面抓工作的自觉性和能动性,使问题基本解决在基层。三是依法管理,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了宗教房产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促使一切宗教活动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保持了全州宗教主流的稳定和顺。四是坚持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和策略方法的灵活性,正确区分宗教问题和其他问题。特别是在2000年11月20日广河县发生撒拉教派群众群体性突发事件后,州、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使事件很快平息,局势得到缓和。在随后的处理过程中,把宗教问题和涉及治安刑事问题剥离开来,对宗教问题找准其发生的根源,依靠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协调疏导,公正处置;对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州县政法部门联合行动,依法办案,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已作出判决。通过对“11·20事件”的处置,体现了州县党委、政府应对复杂局势、果断处置敏感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也体现了各县(市)、各部门上下一致、团结协作的良好作风。五是常抓常议,争取主动。各级党委、政府经常研究民族宗教工作,认真排查调处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定期慰问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通报形势,交流情况,掌握动态。注意加强对各族群众经常性的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倡导和树立人人都为团结稳定做贡献的思想,使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心逐步向基层下移、向经常性工作转轨。
民族宗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是部分同志对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这一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问题认识不足,责任感、紧迫感不强,还没有形成咬定发展不放松的舆论氛围和工作合力。二是有些干部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对搞好民放宗教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中存在着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矛盾和纠纷时,往往采取“推、拖、躲、绕、压”的办法,延误时机,造成被动。三是有些地方宗教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过程中,信仰自由说的多,依法管理抓得少,没有形成有效地约束和监管机制。对有些超越政策法规的行为,不能及时制止纠正,甚至有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现象。四是宗教方面因争夺教权、教产利益,造成教派内部不和,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纠纷,这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五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发生矛盾纠纷时,在少数别有用心人的煽动下,容易裹挟其中,使问题群众化、复杂化。
据此,我们既要认真总结经验,坚定信心,乘势而上,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又要充分认识民族宗教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正视问题,迎接挑战,切实搞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工作,为“西部大开发,临夏大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明确指导思想,把握工作大局,努力提高驾驭民族宗教复杂局面的能力和水平
搞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持“团结、进步、发展,最根本的是发展经济”的工作主题,按照一心一意抓发展、同心协力保稳定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全力维护团结稳定,促进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
按照这个总体要求,工作中要着重树立四种思想,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努力提高驾驭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树立四种思想:一是树立民族宗教无小事的思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非常强,很多问题相当敏感和复杂,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都有可能酿成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党政组织要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各级领导、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合力。二是树立全局思想。临夏州是一个多宗教、多教派、多门宦的地区,宗教工作量大面广,少数民族相对聚居,信教群众比例较高,在全省民族宗教工作中也占有很重的分量。搞好民族宗教工作,促进各民族的大团结,不仅对全州至关重要,也对全省的发展和稳定有重要影响。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站在促进全州、全省乃至全国发展和稳定的高度,研究问题,制定措施,抓好工作。三是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纵观临夏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民族和睦、宗教和顺、团结稳定则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和则顺,顺则进。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发扬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民族内部和各方面的大团结,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四是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加快发展是民族地区最紧迫的政治任务。只有发展才能实现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脱贫致富的目标,才能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因此,搞好民族宗教工作不仅是要加强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更为重要的是要凝聚人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在加快经济发展上动脑筋、想办法、抓落实、见实效,切实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加快大开发步伐。
正确处理四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搞好民族宗教工作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经济发展是民族团结的基础,民族团结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在依法加强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各民族、各宗教团结进步的同时,要以加快发展为根本。努力使民族宗教工作的实际效果真正体现到全州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上来。二是正确处理搞好民族宗教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民族宗教与社会稳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处理不当,往往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影响各级领导抓全局、抓大事、抓经济的精力,影响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维护宗教内部的团结和睦,努力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正确处理搞好民族宗教工作与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的关系。各民族优秀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保护、挖掘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继续发扬民族宗教界人士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州的两个文明建设。四是正确处理宗教与政治、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我国是实行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宗教与政治的关系上,坚持政教必须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不得干预政治,不得干预政府事务,不得进行与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的宣传和妨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同时,任何宗教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法律之上。任何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都要接受政府的依法管理,维护法律尊严。
二、讲政策抓管理促适应,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
1.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切实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建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检验的正确的宗教政策。现在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执行最好的时期,也是宗教信仰自由最充分的时期,这个好政策、好局面来之不易。我们要教育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十分珍惜当前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的大好局面。要教育各宗教职业人员全面正确地理解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真正认识到: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政策,信教与不信教、信这种教与信那种教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任何宗教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强迫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信这个教,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信仰自由而妨碍他人的自由。同时,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越是在充分享受到自由的时候,越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能把宗教信仰自由理解为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能把宗教信仰自由理解为宗教活动自由,不能认为政策宽大无边,打上宗教的旗号什么事都能干,什么不合理的要求都可以向政府提。宗教抛开宪法、法律和政策,就成了无政府主义的活动,这在任何国家、任何地方都是不允许的,宗教界要自觉服从政府的管理,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的工作,自觉地把宗教活动置于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全面地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2.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州的一个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学习与宗教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坚决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维护全州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持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制度和教职人员考核发证制度,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寺管人员要及时更换。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严格新建、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制度。一律不得擅自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更不得假借承包荒山、植树造林的名义,修建任何宗教活动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始终坚持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谁违反这个原则,就要追究谁的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3.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上层人士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过程具有重要作用。要继续加强爱国宗教团体的建设和宗教界人士的思想教育,重视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坚持不懈地进行“四个维护”的教育,不断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意识和法律意识,把宗教的领导权和宗教事务的主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宗教团体和进步的宗教界人士手中。要动员宗教界人士在各种宗教活动中讲政策、讲团结、讲稳定、讲发展,利用他们的特殊地位和声望引导广大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团结稳定的大好局面,把精力集中到加快发展、脱贫致富上来。积极倡导宗教界人士继续关心经济社会的发展,捐资助教,兴办公益事业,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