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判属未成文法的习惯法范畴,是远古社会最初普遍遵循的一个审判程序,几乎所有民族都程度不同地实行过神判这一审判形式,经历过漫长的神判历史时期。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一书写道:“‘神判’是指在审判人无法搜索犯罪证据或判明诉讼双方哪方理亏时,所采取的依靠神灵来判案的方式。在甘肃藏区,‘神判’的方式有‘捞油锅’、‘吃咒发誓’、‘卜卦’、‘浑水摸石’几种形式。‘神判’是一种最高裁判,一经判决,不准翻案上诉。‘神判’是原始氏族社会中法律规范的一种遗存,反映了人们敬畏神鬼和依靠神灵来决断世间事物的一种原始思想。后来,佛教势力在藏区壮大后,‘神判’又与宗教思想结合,纳入了宗教事务的范畴,为宗教服务。因此,藏区社会中存在的‘神判’,具有原始法规和宗教法规的两重性特点。”
发达地区早已绝迹的这种原始遗俗,不仅存在于甘肃藏区,在宕昌地区的藏族和汉族居住区亦普遍存在着,而且一直延续到上世纪80年代。这里就笔者亲闻亲见的几桩神判实例作简略介绍,以供地方史志及有关方面研究者参考。
捞油锅。实例一:新中国成立前夕,岷县良恭乡(今宕昌南阳乡)一付姓农民携带100银元去岷县城打官司,夜宿宕昌镇某旅店,早晨发现银元被盗,认为是店主作案,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商定捞油锅进行神判。失主买一只公鸡,几斤菜油,双方同去泰山庙,在泰山神像前杀鸡烧香祭神后,陈述事由,将菜油倒入锅内烧开,让店主在滚开的油锅内捞取铧铁片,如不被烫伤,则店主清白;如烫伤,则店主即是盗贼。店主在捞取铧铁时,手被烫伤,屈曲不能伸直,落下终生残疾。直到上世纪60年代,笔者曾在小吃摊前亲见该店主右手坏死残废,只使用左手。实例二:1982年秋,笔者去宕昌县官鹅沟鹿仁村作调查,遇见一七十来岁苗姓老人,和与笔者同行的村长打招呼,也是右手坏死,屈曲不直,村长说是捞油锅所致,并称之为“瞎人”。具体经过是:土改时,邻家一头牛丢失,认为被他偷卖,他不服,提出捞油锅以证清白。于是全村男人集会山神庙前草坪,杀鸡烧香祭山神后,烧开油锅,让他捞取锅内铧铁片,手被烫伤,从此右手坏死残废。
赌咒。1987年春节前夕,宕昌县阿坞乡西迭村在准备元宵社火演练时,剧本丢失,有人反映是村民朱善善之子拿去。社火主持人李老大向朱家索要,朱善善认为冤枉了他儿子,发生争吵。双方提出向本村所供奉的九天玄女神赌咒,请求神判。杀鸡烧香祭神后,陈述了事由,朱善善首先跪地发咒:“请九天玄女裁处:如我子拿了剧本,则处死我子;如我子被冤,则处死李老大,以示惩罚。”接着李老大跪地发咒,咒词相同。正月初九日,朱善善给儿子娶媳,朱善善送接亲的牛车刚出门,突然邻家一只狗在车前跑过,牛被狗惊诧狂奔而翻车,朱善善被当场压死。这一偶然事故被李老大及村民认为是赌咒神判的结果,很长时间讲得沸沸扬扬。
告阴状。上世纪70年代,阿坞乡有两兄弟因遗产发生矛盾,和老大一起生活的老人去世后,老二认为老人生前有数量可观的银元,要求老大分给他一份,老大说根本没有银元。老二又多次央请年长亲友劝老大不要独吞,而老大始终不承认老人留有银元。几年后,老二仍怨愤不平,向本村山神“告阴状”,请求对老大进行惩罚。他给山神写了诉状,去山神庙杀鸡烧香祭神后,将事由陈述一遍,再烧掉诉状,即等待山神对被告人老大作处罚。此事虽然在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什么具体结果,但老二的行为在村内外留下久远影响,人们经常私下议论。在各种神判活动中,告阴状被认为最严厉,是非常过激的行为,对原告名誉也有损害,一般忌用。
跳神。1977年冬,笔者在宕昌竹院公社搞路线教育,住竹院大队堡子山生产队的工作队员向队部汇报了这样一件事:该队一户社员家的几条腊肉被人偷去,失主晚上请来神汉跳神断案,这个十来户人家的小村庄,男社员大多都来看跳神活动,其中也有偷腊肉者。神汉跳神中代神传言说,被偷的腊肉尚未吃掉,完好无损,晚上会被送回来。跳神结束后到了后半夜,失主被院里狗咬架声吵醒,出门一看被偷的腊肉丢在院里,自家的两只狗为争夺腊肉打架。具体情况是偷腊肉者听了神汉的“神言”,由于自身迷信思想严重,以为自己的所做所为已为神所了解,同时感谢神灵照顾了面子,没有点名,于是按照神的指点,在深夜将腊肉拿来丢到了失主院里。
不言而喻,神判是原始社会落后迷信的产物,是非科学的,如捞油锅,往往造成冤案,给当事人精神和肉体上的损害是无法估量的。这一现象存在的价值,在于它为社会学及法律史提供了极其珍贵的活的原始审判资料,对当地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载《甘肃史志》199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