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都是物业管理的机构,它们共同管理着一定范围的物业。所不同的是,前者管理的是其所代表的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而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却不是自己的物业。这样,在客观上就决定了它们之间的特定的管理关系。
一、法律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呈现以下特点:
(1)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管理事项的最终决策人,物业管理公司只是物业管理的具体执行者。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多数业主的意志,在合法并符合实际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自己认为满意的物业管理服务。
(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一种委托与受托的关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后,双方地位都是平等的。签订合同前,双方可以双向选择。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某个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以前的管理业绩,决定是否委托或继续委托它来管理自己的物业;签订合同时,对于管理目标、要求和费用,双方也要协商,协商取得一致,才签约,其间双方无隶属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或不委托某个物业管理公司的自由,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的自由。
(3)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都是独立运作的,互不干扰,双方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协商处理有关合同变更和解除的问题,但都无权干涉对方合同范围内的内部活动。
(4)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能说物业管理公司归属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反过来,业主管理委员会听命与物业管理公司。它们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也就是说,它们之间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二、工作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物业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打交道,业主管理委员会为了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也时常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由此产生了它们之间的工作关系。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关系总体上来说是友好合作的,但有时也存在矛盾或冲突。其中,合作关系在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时已经确定,而双方之间的冲突关系却是潜在的,可能会随时爆发的。
(一)合作关系
委托合同中一般都规定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如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有义务把重大管理措施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有权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有义务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等等。这些都是双方之间合作关系的表现。
另外,双方之间合作关系还表现在,当有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重大决定需要讨论决定时,往往坐在一起讨论表决,形成决议,而后由物业管理公司具体执行。我们前面(本章第二节)提到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例会(或联席会议),实际上已经说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二)冲突关系
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必然以盈利作为其管理物业的目的之一。同时,一些企业人员素质不高,企业信誉不好,常钻委托管理合同的空子,滥用管理职权,故意刁难客户,徇私舞弊,乱收费、任意罚款等,这与业主们的愿望自然格格不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和正当的权益,业主管理委员会就必须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方面要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另一方面,还要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作斗争,甚至在必要时辞退该物业管理公司。
当然,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关系主要还是合作关系,对于双方之间的冲突,要尽量加以控制,并想办法予以协调解决,避免矛盾的激化。
三、经济关系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劳务和经济交换的双方,这一关系是在经济合作关系下产生的,体现有偿的等价交换原则。一方要求对方的优质廉价服务;另一方要求对方支付费用,这是一种对立统一。当出现矛盾时,要依照法律来规范,可以协商解决,合同可以修改、补充。当矛盾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双方可以依法起诉。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业主的概念和类型。
2.简述业主委员会的特征和地位。
3.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程序是什么样的?
4.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有什么要求?
5.业主委员会有何权利与义务?
6.简述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条件和程序
7.在什么情况下召开业主委员会特别会议?
8.谈谈你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关系的认识?
〔内容提要〕
物业管理市场是物业管理经济活动关系的总和。物业管理市场理论是理解住宅与商厦物业管理经营机制、按照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科学进行住宅与商厦物业经营管理的基础理论。本章阐述了物业管理市场的概念、构成要素、市场的形成、招投标原则与程序,物业管理合同的特点、内容以及物业管理市场的四重管理体制。重点分析了住宅与商厦物业管理市场的供求关系及其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