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模式比较
国内外规划编制存在着自上而下、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等不同模式。大多数国家采取自上而下的规划编制模式,部分联邦国家采取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模式,很少有国家采取自下而上的模式。
1.自上而下的编制模式
自上而下的编制模式是指由国家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规划初步方案,经过各级各部门充分协调修改后,形成正式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各地再根据规划方案编制当地的发展规划。大部分国家采取典型的自上而下的规划编制模式。
我国发展规划遵循自上而下的编制模式。以编制“十一五”规划为例,可分为五个阶段。①规划任务提出和前期研究阶段,200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十一五”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工作正式启动。开展前期研究总结评判“十五”计划执行情况,研究未来发展中的重大命题。广泛听取意见后,形成《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②正式编制阶段,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务院“十一五”规划纲要起草组,负责规划方案编制;同时成立了由37位经济界、科技界、企业界和其他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纲要进行了论证和咨询,并注意充分反映群众的意愿。③充分协调阶段,“十一五”纲要初稿形成后,送中央及国务院所属78个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形成纲要送审稿;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继续审议纲要;再将纲要(征求意见稿)送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151个单位征求意见;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全国政协做汇报,听取对纲要的意见和建议。④形成正式规划方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讨论,进一步修改纲要草案,修改后“十一五”规划纲得到通过。⑤公布实施,由国务院公布实施。
2.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模式
自下而上编制规划的模式是指地方政府先编制规划,中央政府对各地政府的规划进行协调汇总后形成国家规划方案,很少国家采取纯粹的自下而上的编制模式。印度等联邦制国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其规划编制程序是:
第一,在制定五年计划之前,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各有关单位,就经济形势、计划目标、优先项目以及资源配置等事宜,与中央各部、邦政府各部、中央储备银行以及经济专家进行频繁的讨论,系统地提出一份名为《关于五年计划的设想》文件,提出下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一般目标和某些领域的计划重点,包括经济增长速度,各主要部门的政策环境和发展战略以及卫生、教育、就业目标等。五年计划设想的文件由计划委员会审定后,报请国家发展委员会讨论,经批准后作为下一步编制具体计划的依据。第二,编制各地区、各部门的计划草案。根据五年计划设想文件,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分别组织有关方面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计划草案,上报联邦计划委员会。第三,编制全国计划草案。首先由联邦计委汇总各部、各邦的计划草案,编成《全国计划草案备忘录》,报联邦内阁会议和国家发展委员会审议后,联邦计委再根据所提修改意见,编出全国计划草案纲要,经联邦内阁会议和国家发展委员会审定后,公开发布供社会各界评议;同时也提交国会任命的五个委员会——政策、资源配置委员会,工业、动力和交通委员会,农业和乡村经济委员会,社会服务委员会以及技术人员和科学研究委员会讨论。最后由联邦计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编出《全国计划正式报告》,上报内阁会议。第四,全国计划的审批实施。联邦计委与中央各部和邦政府详细讨论计划汇总具体项目和资金配置等,这个过程要持续几个月。联邦计委在这个基础上修改《全国计划正式报告》,再经联邦内阁会议和国家发展委员会审定后,报送议会两院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各邦的计划也都由邦议会和立法机关批准。
3.两种模式的比较
尽管各国规划编制模式有所差异,但规划编制程序一般都包括五个步骤,包括前期研究、计划草案、全面协调、正式方案、公布实施等。
两种编制模式的差异比较。自上而下的编制模式容易形成规划方案,但却往往由于难以全面照顾到各地方的需求而较难执行;自下而上的编制模式法所形成的规划方案更贴近地方实际,执行难度较小,但却难以形成最终方案。
规划编制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前期研究和协调。前期研究是促使规划科学化的主要工具;由于国外规划前期研究的成果难以收集,无法开展对比研究。从我国前期研究来看,普遍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①研究深度不够,一些基础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功能是什么?如何保证发展规划的功能发挥?规划内容包括哪些?传统规划的基础理论方法投入产出法已不能指导目前的规划,目前规划的基础支撑理论与方法还没有建立起来。②研究前瞻性不足,不能很好引导规划。一些前期研究往往是解释中央有关规定,不能从科学和实用的角度出发对规划进行支撑。③研究针对性还需要加强。许多研究的内容不是政府直接调控的内容,缺少对规划的直接支撑。而且许多研究不注重时间节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着固定的时间节点,忽视了发展时期的制约,只能是战略性探讨,难以支撑规划。④覆盖面不够,“多战略,少具体”。前期研究多是战略性内容,对于一些具体工程项目、发展指标等研究不多,“十一五”规划中的发展指标体系中就存在这些问题,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指标没有经过详细科学论证,一些指标语焉不详,如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没有说清楚主要污染物具体内涵,给规划实施带来了不便。部分规划工程项目的投资等也没有严格论证。
协调是对难以单独解决的重大问题达成共识,并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的过程。规划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对规划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完善达成共识,促使规划方案更加贴近实际、减少执行阻力的基本手段,是促使规划决策民主化的主要工具。某种程度上协调是前期研究的继续和拓展,是研究与现实的契合点。许多发达国家规划协调的时间要历时3年,而规划方案编制时间仅需要几个月;韩国规划从开始编制到正式公布计划,整个过程一般需要两年时间,其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协调;日本一个中长期计划的制定,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审议和决定过程。
(二)协调环节比较
1.协调对象比较
协调对象是指“与谁协调”的问题。国外规划协调是与所涉及的主要利益群体进行协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各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各类企业、民众等进行协调;尤其是与市场主体企业、民众之间的协调更为重要,公认协调工作较好的法国、日本、韩国都侧重与企业、民众协调。法国负责规划协调的现代化委员会(后改称为计划工作委员会),由产业组织的代表、政府有关官员、以及政府指定的专家、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人员占60%~70%,高度重视与企业的协调。日本经济审议会主要从事规划协调工作,包括企业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工会工作者和有关各省厅担任经济审议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专门委员、干事,保证规划中体现各方面的利益。
规划协调一直是我国规划编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规划协调的对象是与专业部门、地方政府,侧重与不同专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尤其是与财政、土地、建设等部门协调。但与企业和民众的协调不够,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划的初步方案对企业和民众都是保密的,只有规划批准公布后,广大企业、民众才能了解规划方案。编制十一五规划期间,民众、企业还只能通过发展改革委网站专栏反映意见和建议,或采取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方式反映意见看法,还不能直接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目前我国正在致力于推进企业和民众“知情权”的建设,而离保障“参与权”还有距离。
2.协调内容比较
规划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选择(在众多可能的目标中选择最优目标或为大多数群体所接受的目标)、目标与政策手段的配合,讨论和修改政府提出的总体计划方针和政策建议,形成计划草案报告,作为政府制定总体计划草案的依据和基础。确保国家计划目标的实现,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地区或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国家目标与地区和企业经济活动的协调一致。
我国规划协调的主要内容是不同政府部门、各地方对于主要发展指标的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对主要措施、重点项目和资金配套关系等进行讨论修改,这与国外规划大体相同。但协调本身追求的是与大多数群体达成一致,由于我国规划缺少与企业、民众的协调,所以实质上协调内容较国外少。
3.协调机构比较
许多国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工作,以提高规划协调力度。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负责规划协调的机构,韩国的经济企划院是组织规划协调的主要机构,从第五个计划开始,在计划草案报送内阁批准前,必须广泛征集有关方面对计划目标和政策趋势的意见。法国现代化委员会是负责规划协调的专门机构,现代化委员会按其职能划分为四类:一类是“垂直委员会”,即按部门、行业组成各种专业委员会;一类是“横向委员会”,即为解决跨部门的共同性问题(如财政、投资、劳动力和科研等)组成的各种专题委员会;一类是集体事务委员会,分析和研究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状况和发展问题;一类是地区发展委员会,研究和商定地区公共投资等问题。委员会规模庞大,第六个计划时,已扩大到近百个专门委员会,成员达4000多人。
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是具体负责中长期规划编制事务的机构,但其职能过多,相当于许多国家一个部委的职能。受到各方面的限制,规划协调工作难免会有一定程度削弱。发展规划司的主要职能是:负责中长期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具体负责起草中长期规划草案,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负责规范规划编制程序,负责编制跨行业、综合性的专项规划,负责其他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省级中长期规划等与国家中长期规划的衔接,负责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负责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研究拟订促进城镇化发展的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等等。我国“十一五”规划也成立了专家委员会,但主要承担“咨询论证”工作,与国外主要负责协调的委员会有很大不同。
(三)结论与建议
1.建立专门负责规划协调的组织机构
以委员会的形式搭建规划协调平台,吸收“十一五”规划专家委员会的经验,成立全国范围的规划协调委员会,吸收行业代表、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普通民众等,与规划编制同步协调,保证各利益主体全程参与规划编制。
2.加强规划与企业、居民的协调
在进一步加大与专业部门、地方协调力度的同时,也逐步加强与企业、民众的协调,尤其是对于战略性产业的企业代表,不同阶层的民众代表进行协调。在稳步推进规划知情权的同时,吸收企业、民众参与协调委员会,充分考虑其政策需求和未来目标预期,提高规划编制的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