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国家转移支付制度的比较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项转移支付占据主导地位的模式;二是以加拿大为代表的整额转移支付占主导地位的模式;三是以澳大利亚、日本为代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据主导地位的模式;四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纵向与横向转移支付并存的模式;五是以法、印为代表的多种转移支付并存的模式。具体各种模式的特征。
转移支付占州和地方支出比重最高28%(1980)之后降至23%(1994)联邦补助性拨款占州政府收入的15%
转移支付占地方支出比重最高44.1%(1980)之后降至33%(1991)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2%
(二)各国转移支付的异同比较及对完善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启示
1.各国转移支付存在的共性与差异
总体来看,各国转移支付制度既有共性,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具有的共同之处有以下几点:
(1)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是转移支付有效实施的基础。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要以彻底的分税制为基础,严格、清楚地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是转移支付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从各国实践来看,比较成功的转移支付制度(如日本)都是建立在相当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之上的,各级政府间事权、财权的明确界定是转移支付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外部条件。因为只有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各级政府才能较为容易地计算本级财政收入额、支出额及收支差额,才能为上级转移财力与下级接受财力补助提供基本核算依据;同时,也只有在事权明晰的前提下,上级政府将属于自己事权的项目或中央、地方共同完成的项目交由地方完成,中央政府只需相应地全部或部分地将本级财力转移到地方,从而使转移支付操作更为简便。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可以有效保证中央和地方各自稳定的财政收入,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调控力度。
(2)中央政府在转移支付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转移支付是体现中央政策意图的主要手段。各国实践证明,作为体现中央政策意图的主要工具,中央政府必须在转移支付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一般来说,分税制只是对收入的初始分配,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与各自行使其职责的财力需要不可能是一致的,因此,纵向和横向财政失衡问题是客观、普遍存在的。由于税收的划分普遍遵循税种属性原则,支出责任的划分则更多地遵循效率原则,划分原则的差异性导致纵向财政失衡。从各国实践来看,中央财政收入普遍占据主要地位,即使是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也普遍掌握了至少一半的财力。而与此同时,地方自有财力仅能满足其1/3的支出需要,大部分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支出安排,这样,各地每年的收入、支出预决算都必须经中央政府批准,地方逐步丧失了财政自主权,从而有效地增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
此外,由于各国内部自然资源、人口因素、地理条件、传统因素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区也出现了财政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不平衡,导致横向财政失衡问题普遍存在。这就要求中央政府把提供同等水平的公共产品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以保证各地生活条件的基本一致和区域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协调。而从收入再分配角度讲,同样作为纳税人,各地区居民应该得到大体一致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在各级政府财力的初次分配后,还需要用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政府财力的再分配。
(3)转移支付制度需要规范化、公式化与适度地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尽管各个主要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拨款种类、拨款对象、拨款形式都十分繁杂,但具体的操作过程却极为简单、明晰。这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的转移支付实现了规范化和公式化——不仅转移支付制度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和实施程序,而且转移支付的具体额度都由比较科学、合理的公式来确定。
此外,在转移支付规范化、公式化的前提下,各西方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具体形式、结构和额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便剔除拨款方式中的不适宜部分,不断改善拨款的办法。如日本地方交付税中交付地方比例的调整,德国富裕地区人均财政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比例的调整(由1995年以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0%以上部分用于横向转移支付资金逐步调整到80%),都表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具有适度的灵活性。这不仅可以使各项拨款更符合实际需要,而且对于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弹性和力度、保持合理的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而各国转移支付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转移支付结构不同。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各自通过转移支付政策手段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也存在着根本的区别,所以在主要发达国家的转移支付体系中不同种类的转移支付所占的地位存在很大的区别。如在美国转移支付体系中,专项拨款占的比重高达90%;而在澳大利亚和日本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分别高达60%和51%;加拿大固定项目资助计划(整额补助)所占比重高达55%。
(2)解决纵向与横向财政失衡的方法不同。从各国实践来看,解决纵向与横向财政失衡有以下三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用不同的政策措施纠正不同的不平衡。先用税收分享或拨款安排解决每一级的纵向不平衡。然后把税款从财政能力较高的地区转移支付到财政能力较低的地区,以此解决横向不平衡。德国采取的就是这种办法。二是制定一套综合性的均等化拨款制度。用一套综合性的拨款制度同时解决纵向和横向不平衡问题,包括均等化拨款和专项拨款。澳大利亚、日本和加拿大采取这种方法。三是纠正纵向不平衡,忽略横向不平衡。同第一种选择一样,通过分享税收和拨款安排解决纵向不平衡问题,但不采取行动纠正横向不平衡。随后,资本和劳动力迁移不仅会对劳动所得差异,而且会对地区净财政受益(来自政府支出扣除缴纳税款后的净受益)做出反应。此外,专项拨款既可以服务于中央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可能减少横向不平衡至少可减少某些领域内的不平衡。美国大体采用这种方法。
2.各国转移支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要适度。从各国实践来看,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要适度,并不是越大越好,如果资金规模过大容易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挫伤地方积极性,同时,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大,也会促使人们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提出更高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增大资金分配的难度。纵观主要国家的转移支付规模所占比重都经历了由小到大再逐步压缩,达到较为稳定水平的变化趋势。如美国转移支付规模占GDP比重在1980年达到3.5%,之后逐年压缩,到20世纪90年代稳定在3%左右的水平;而日本转移支付规模占GNP比重在1980年达到8.44%,之后逐年收缩,90年代后逐步稳定在6%的水平。
(2)均等化目标可在各种转移支付中得到充分体现。作为转移支付的目标——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在资金分配上得到充分体现。不仅可以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中设计的分配公式加入均等化因素,在专项转移支付中也可将均等化因素考虑进去。如美国在专项拨款中采用公式拨款和项目拨款两种形式,其中公式拨款占专项拨款的70%,一般使用人口和人均收入等因素作为衡量需要程度的指标,充分考虑某些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全国的最低水平以及提供这些最低公共服务水平所需的“财政努力”在各辖区间的均等目标。这种按公式分配资金可有效增强资金分配的公平性、提高透明度。
(3)要灵活运用各种类型的转移支付。由于各种转移支付拥有不同的政策目标,因此,要合理使用各种手段,扬其所长避其所短,实现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结合。从各国实践来看,现行转移支付有三种主要类型:有条件拨款、无条件拨款、整额拨款。其中:有条件拨款主要用于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或优效品的生产和提供,或引导地方政府公共活动使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符合中央政府所制定的基本标准。各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都不同程度地运用有条件拨款,而且在许多国家有条件拨款在拨款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这说明有条件拨款已经成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与政策工具。具体地讲,有条件拨款主要集中在诸如公共教育、道路交通、社会福利、健康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上,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并且,随着经济形势和经济运行中主要问题的演变,有条件拨款的重点项目会不断发生变化。无条件拨款在各国都用来均等各地的财政地位,解决财政收支的纵向与横向不平衡问题。在各国实践中,普遍把均等化一般性拨款和收入分享结合起来进行。而且,纵向财政失衡越严重,均等化一般性拨款和收入分享的地位越重要。如澳大利亚、英国、日本的非中央政府尤其是省级财政的自有收入在支出中所占比重普遍不到一半,一般性拨款在其整个转移支付体系中便占据主导地位。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由于一般性补助的实质是抽肥补瘦,如果一般性补助数额过大,财力过于平调,则会挫伤富裕地区的积极性,同时也会使落后地区产生依赖性,从而在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转。而整额拨款尽管启用时间较短,但其在部分国家日益受到重视,其在转移支付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从最早启用整额拨款的美国,到紧随其后以整额拨款为主的加拿大等。整额拨款之所以日益受到重视,主要是由于这种拨款兼顾了无条件拨款和有条件拨款两者之所长。既可让受补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更广的范围内合理地使用拨款资金,提高拨款的使用效率,还可避免拨款方对拨款使用的失控,影响有关政策目标的实现。
(4)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拥有固定的、可预测的来源。转移支付资金拥有较为固定的、可预测的资金来源是实现转移支付公开性和可预测性原则的重要手段。从各国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出于推进税制改革、稳定转移支付规模等多方面考虑,赋予部分转移支付资金以稳定的来源。如日本的交付地方税是以国税中的个人所得税、法人税、酒税等一定比例的税款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让与地方税则把地方道路税、汽车吨位税、液化石油气税、航空燃料税以及特别吨位税五种作为专门用于交通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来源;澳大利亚则配合税制改革将商品服务税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德国则将增值税州分享部分作为州际间预平衡的资金来源;而在意大利则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来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制度化。即一般地区均等拨款来自均等化基金(含分享的增值税),而划拨自治市的均等化拨款有均等化基金也有循环支出基金;特别拨款来自医疗卫生基金和地方交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