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理论的整个体系及其发展历程,都贯穿着“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实践方法论,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联系、发展和矛盾观点。因此,在论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时,他也始终强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与道德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邓小平提出:“没有这种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思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所以,他明确指出:“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就是建设物质文明……与此同时,还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最根本的是要使广大人民有共产主义的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国际主义、爱国主义都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正因为意识到社会主义道德及以此为核心价值指向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巨大社会作用,邓小平对改革开放中有时出现的“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表示了担忧。他指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很早就提出了。……不过就全国来看,至今效果还不够理想。……这几年生产是上去了,但是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流毒还没有减少到可能的最低限度,甚至解放后绝迹已久的一些坏事也在复活。我们再不下大的决心迅速改变这种情况,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怎么能全面地发挥出来?我们又怎么能充分有效地教育我们的人民和后代?”所以,他强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反之,即使经济建设搞成功了,“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
邓小平在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时,还一再指出要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他说:“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都必须大大加强,决不能削弱。同样,对严重犯罪活动的防范和打击,也必须继续加强。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风气的腐败现象,要坚决制止和取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树立;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社会主义道德的养成;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的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提高,都必须依靠法制来创造和保证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从法律的制定过程看,人们尤其是立法者的思想道德素质状况有力地制约和影响了法律本身的科学性;而从法律的实施过程看,法律本身具有的维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功能,对于人们道德素质的提高起着非常大的作用。思想道德教育是关键,但是教育不是万能的,仅仅凭借道德教育是不行的,还必须依靠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当然法律制裁也是一种教育。